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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妨害信用罪之判決整理與分析

第五章 我國妨害信用罪之判決分析

第二節 我國妨害信用罪之判決整理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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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間的刑事判決,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歸納。本文採樣的判決樣本以臺灣高等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等妨害信用罪之終審裁判見解為主,並扣除一些程序上的 判決,將實務上針對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保護法益、與誹謗罪、公平交易法 之競合,以及名譽法益與信用法益兩者之關係,有表達看法的部分,做量化及系 統性的歸納與整理,並以圖表的方式呈現,希冀能整理出較為清晰的面向。

就實務見解而言,本文將整理各個高等法院之見解,見解尚未統一者,則依 多數見解之裁判,加以解析說明尚有不同見解,並分析相關實務案例、判決,輔 以學說見解,並嘗試將德國法、美國法具有參考價值之實務、學說見解引進我國 實務判決中,深入解析具有延伸性、對比性、類比性之主要爭點,增加判決論理 的細膩度,供我國實務界參考。

第二節 我國妨害信用罪之判決整理與分析

本文以下將針對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等妨害信用罪之終審裁判 見解,就 89 年到 106 年間的刑事判決,做進一步的分析與歸納。

第一項 判決分析

由於在實務案例上,妨害信用罪經常與妨害名譽罪一併被提及,故本文以下 將針對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保護法益、與誹謗罪、公平交易法之競合,以及 名譽法益與信用法益兩者之關係,各個高等法院有表達其見解的部分,做量化及 系統性的歸納、整理,進一步加以分析,並以圖表的方式呈現,希冀能整理出較 為清晰的面向。

第一款 判決統計

首先,就 89 年到 106 年間妨害信用罪、妨害名譽罪之高等法院判決案件數,

做統計及表格整理,並以圖表呈現其趨勢。

表一:判決案件數統計

以下將呈現妨害名譽罪與妨害信用罪在各個高等法院之案件數。

罪名 關鍵字 件數

妨害名譽罪 妨害名譽 (高等法院)2744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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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台中分院)844

(高院台南分院)370

(高院高雄分院)567

(高院花蓮分院)94

(高院金門分院)12 妨害信用罪 妨害信用 (高等法院)125

(高院台中分院)41

(高院台南分院)15

(高院高雄分院)27 搜尋日期至 106 年 6 月 15 日 圖一:各個法院妨害名譽罪之案件數

由上面這個圖可知,妨害名譽罪在這 18 年間,在臺灣高等法院所佔的案件 數最多,高達 2700 多件,其次是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 800 多件,但案件數量 懸殊蠻大的,接著再往南遞減,不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案件數又比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的案件數多。本文推測,妨害名譽罪此類犯罪,可能仍以都會區的案件量 較多。

圖二:各個法院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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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這個圖可知,妨害信用罪在這 18 年間,同樣是臺灣高等法院所佔的 案件數最多,高達 125 件,其次是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有 41 件,案件量還是蠻 懸殊的,同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案件數又比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的案件數多。而 在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金門分院,則沒有案件數。這是與妨害名譽罪不同之處,

但從圖表呈現出來的結果可知,兩罪都以臺灣高等法院之案件數最多,可見這類 案件,多集中於都會區,可能與轄區範圍、人口數均有密切之關係,尤其又以大 臺北地區為主。

接著呈現 89 年到 106 年間,各個高等法院案件數逐年變化的趨勢。

圖三:高等法院逐年案件量趨勢圖

圖四: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逐年案件量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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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高等法臺南分院逐年案件量趨勢圖

圖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逐年案件量趨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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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妨害信用罪與妨害名譽罪案件數之比例

從以上統計的圖表來看,可知妨害信用罪的案件,進入高等法院的為數不多;

就比例上來看,與妨害名譽罪,也呈現一定程度的比例懸殊。

接下來,本文將分析各個高等法院,於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中,案例事實僅 成立妨害信用罪,並未該當妨害名譽罪者;與被告一併違犯兩罪之案件數相比較

(以進入法院審判之案件為主),並以圓餅圖顯示其比例。

表二:高等法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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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罪 30 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罪 95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125 圖八:高等法院之兩者比例

表三: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6

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罪 35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41 圖九: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兩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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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4

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罪 11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15 圖十: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兩者比例

表五: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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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罪 8

妨害名譽罪&妨害信用罪 19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27 圖十一: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兩者比例

由上述之圖表和圓餅圖可看出,就妨害信用罪之總案件量,僅提及該罪之案 例相對少了許多,比例多在 30%上下,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甚至更低,大概僅有 15%。因此。實務上大部分的案例事實是,如同本文於第三章、第四章所論述的 情況-一個誹謗性言論,內容可能不僅僅是毀損他人之信用,更常見的情況是,

一併損害他人之名譽。實務上,會先將兩罪之構成要件分開檢視,若損害他人信 用,將該當妨害信用罪,在構成要件上即與誹謗罪做區隔。若是該陳述該當兩罪,

則將處理競合之問題。不過,這也坐實了本文的看法,信用和名譽,雖說是兩個 不同的概念,但往往又是如此的不可分割。第三章本文分析德國實際日常生活中 之情況,亦是如此。

更進一步,以下將分析各個高等法院就妨害信用罪之總案件數中,判決內容 及案例事實提及公平交易法之案件數,以圓餅圖顯示兩者之比例。

表六:高等法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115 公平交易法 10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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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二:高等法院之兩者比例

表七: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36

公平交易法 5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41 圖十三: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兩者比例

表八: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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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12

公平交易法 3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15 圖十四: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兩者比例

表九: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案件數

罪名 案件數

妨害信用罪 25

公平交易法 2

妨害信用罪之案件數:27 圖十五: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兩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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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之圖表和圓餅圖,可看出公平交易法案件數占總體妨害信用罪案件數 之比例,大概在 7-20%之間,為數也不算多,本文進一步搜尋實務上之刑事判決,

若不以妨害信用罪為基礎,公平交易法之案件數將增加不少(以各個高等法院為 例,案件數大約從 50-460 件不等,最高法院亦有約 300 件左右);惟囿於篇幅,

本文僅探討妨害信用罪與公平交易法一併被提及之刑事判決。

基本上,實務的看法是,先行區分公平交易法和妨害信用罪之構成要件,所 謂「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 2 條605之規定,乃該法所欲規範之對象;又所謂「競 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 4 條606之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 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所謂「競爭之目的」, 依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規定,係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 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的交易機會之情形;「不實情事」,係指對於客觀事實的不 實主張或聲明而言,則行為人主觀上需基於競爭之目的,且需行為人所陳述或散 布之事項為不實,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607。由此可知,實務認為公平交易法 所欲規範之對象,須就市場上之特定商品或服務,能自定其供給或需要而影響市 場之競爭關係者,而妨害信用罪的保護客體,為個人之信用。簡單來說,實務在 判決一開始,便將公平交易法與妨害信用罪適用之主體,做一區隔;因此若以妨 害信用罪之判決為基底,公平交易法之案件量明顯為數不多。

605 公平交易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事業如下: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

業公會。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視為本法所稱事業。」

606 公平交易法第 4 條:「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

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607 實務見解參照: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第 3784 號、88 年度上易字第 5525 號、88 年度上易 字第 4911 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1217 號、102 年度上易字第 521 號、

101 年度上易字第 1453 號、98 年度上易字第 235 號、94 年度上易字第 1464 號刑事判決;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712 號、98 年度上易字第 765 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335 號、90 年度上易字第 161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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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判決爭點量化整理

本文以下將以表格之方式呈現妨害信用罪之諸多爭點,主要就該罪之構成要 件,包括對流言、信用、散布於眾定義之解釋、公平交易法與妨害信用罪構成要 件之不同、保護法益、罪質、競合問題,包括妨害信用罪與公平交易法之競合、

最常見之妨害名譽罪和妨害信用罪之競合,以及名譽法益與信用法益兩者之關係 等之各個高等法院判決見解進行整理及分析。

最常見之妨害名譽罪和妨害信用罪之競合,以及名譽法益與信用法益兩者之關係 等之各個高等法院判決見解進行整理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