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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公務人員福利措施

第五節 德國

德國總人口數為 8 千 250 萬餘人,其中公務人員總數為 270 萬人。各類公務 員人數,以階層來分,其中高階為 38 萬餘人,中高階為 82 萬餘人,中階為 52 萬餘人,低階則為 5 萬餘人。若以其職業類別討論,其中政府機關為 179 萬餘人,

教師為 78 萬餘人,軍人則為 13 萬餘人。

一、工作時間與假期部分

德東與德西之上班時間規定,有所不同。德西之上班時間為,每週上班 三十八又二分之一小時,一年共有 251 個上班日,分半日班、老人半日班,

並無打卡或簽名設計,採責任制。而德東之上班時間則為每週四十小時。

公務人員每年可享有之休假日數,則依其實際年齡及職等而有不同,一 般而言,滿 30 歲前(含 30 歲)者之年休假為 26 日;至 40 歲者,為 29 或

30 日(依職等決定);四十歲後者則為 30 日。而當年未休畢之年休假可延 至次年四至九月。

至於其享有假期之類型,則分述如下:

(1)年度休假

(2)病假

(3)育兒假

(4)特別休假:

1. 行使國民權利或履行義務 2. 自發性社會服務

3. 以助理看護之身分研習 4. 軍隊、防衛組織之活動 5. 工會或職業同盟之會議 6. 專業教育、教會、體育等 7. 修習外國語文

8. 返家

9. 公共國際機關之業務開發或支援 10. 個人事由

二、退休年金

德國對於公務人員支領退休金之相關規定極為詳細。重要規定事項簡述 如下:

(1) 領取退休年金者需擔任公職滿五年以上者,且年齡需滿六十五 歲。

(2) 退休金之類型包括退休金與生計扶助金兩種。

(3) 如果退休人員服務滿四十年,當其死亡後,則繼續發給退休人員 遺族定額比例之月撫慰金,領取金額為原月退休金之 60%。

(4) 退休人員原則上並不限制其再任公職,惟再任公職所支待遇加上 應領月退休金,超過所可支領最高待遇時,其原支月退休金應調 降至最高待遇範圍內。

三、各項津貼與補助

德國政府提供給公務人員之各項津貼,基本上與其他歐盟國家大同小異,並 無特殊之處。主要津貼措施如下:

(1)育兒津貼

(2)兒童津貼

(3)特別明顯之職務津貼

(4)為執行高度業務之津貼

(5)為執行特別困難業務之津貼

(6)為維持財產之津貼

(7)異動補償津貼。

四、進修發展與在職訓練

訓練進修制度部分:德國自十八世紀起建立文官制度初期,除重視公務 員考試,更特別重視訓練與培育。尤其是高等文官須有法學等政、法知識之 大學水準外,實習期間還長達一至三年,之後又舉辦考試,及格後始正式任 用,進入政府機關。正式成為公務員後,又常接受在職訓練,訓練期限長、

方式多,其嚴格程度並不亞於考試。

德國聯邦政府在 1952 年 6 月公布之<公務員訓練與考試條例>中更明 確規定,公務員皆須施以相同的職前訓練,除法律知識外,尚包括其他社會 科學(如行政管理)。德國公務員因此在任職前後接受嚴格的考選、漫長的 實習、不斷的訓練,雖已具備豐富的學識技能基礎,但也易養成馴順的官僚 性格,所以優異的素質及偏於保守的態度,是德國文官的特質。

德國聯邦政府並無公務人員訓練統籌機構,由各邦自行成立甄選委員 會,以學歷、工作經驗等審核進用公務員。1969 年成立之「聯邦公共行政 學院」,為德國中高級公務員訓練主要機構。另於 1979 年由德國內政部成立 的「聯邦公共行政專科學校」,主要為培育聯邦政府各部門高級職非技術性 公務員,另亦辦理受委託公務員之培育、晉升訓練,從事實用的專業教學以 及管理科學之研究發展等任務,合計訓練期間為三年,共分六個階段,該院 並在各地設有十個不同專業訓練之分院。另德國公務員帶薪教育假,期限為

每年五日至十二日(折合時數為 40 至 96 小時)。

委外訓練部分,德國政府將公務員培訓,委託大學院校或民間管理顧問 公司辦理,民間的企業團體也提供公務員所需的教育訓練課程,政府可以向 這些民間企業的教育訓練機構訂購某些(研討)課程。

五、其他福利措施

其他相關福利措施如下:

(1)研習

(2)安全及健康(女性官吏之母性保護)

(3)扶助給付制度:

1.退休金 2.生計扶助金 3.轉職給付

4.對特例退休之補償 5.遺族給付

6.殘障年金 7.災害補助

(4)對官吏本人之生計扶助金

(5)調職給付

(6)對特例退休之補償

(7)官吏死亡之遺族給付

(8)災害補助

(9)職員、勞工的老人年金

第六節 日本

日本總人口數為 1 億 2 千 5 百 90 餘萬人,其中國家級(中央)公務員總數 為 79 萬餘人。而中央級公務人員中,行政人員約為 22 萬餘人,教育人員則為 6 萬餘人。

一、工作時間與假期部分

日本公務員之辦公與休假時間,乃是依據<公務員勤務時間法>之規 定。根據該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一週之勤務時間為四十小時。

諸多國家為應付上、下班尖峰時間之交通問題,均會制訂彈性上班制 度,日本亦不例外。然其特殊之處在於,日本政府認為交通壅塞問題之解決,

非人事制度之問題。因此,彈性上班議題乃交由「交通對策本部」制定時差 通勤與通學對策,實施方法則由各機關決定。而輪班性質之職員,則另訂有 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

日本公務員之休假規定,大致與勞工相同,每年最高為二十日。基本上 服務滿一年,從第二年起,每年均得休年假二十日(服務年資再高亦同)。 而新進人員在一年之中途到職者,則按全年服務之月數比例給假(由二日至 二十日不等)。年假未修完者,不得另外支領未休假加班費。若為因公未休 假者,亦無其他獎勵方式。

當年未休畢者,得保留至第三年實施;如含當年之休假(二十日),可 保留到最高四十日。但第三年仍未休畢者,其保留之日數即視為放棄。

除年度休假外,日本公務員可享有之假期如下:

1. 病假

2. 特別休假(如:非常災害不能上班、喪事、年初及年終、女性公務 員生理週期)

3. 公假:

A. 行使公民權

B. 出席作證

C. 參加考試或訓練 4. 母性保護假:

A. 產假 B. 陪產假 5. 福利厚生假:

A. 參加健康檢查 B. 參加運動會 C. 參加進修 D. 暑期休假

二、福利與津貼

日本公務員享受之福利主要詳載於<國家公務員法>與<一般職員之薪資 等有關之法律>等。除明文規定之各種加給、津貼、宿舍、伙食等福利事項外,

公務員尚有共同濟助互惠之福利互助制度。主要福利措施詳述如下:

(一)、共濟制度

係由公務員共濟互惠之福利措施,由政府與公務員共同分擔,其給付包 括短期給付及長期給付二種。前者由各機關自行辦理,給付內容各不相同;

後者包括退職給付、廢疾給付、遺族給付。

(二)、災害補償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各種傷害,得請領療養補償、休業補償、傷病補償 年金、殘廢補償、遺族補償、喪祭補償等。

(三)宿舍

由政府興建宿舍分配公務員居住,宿舍種類包括公邸(官舍)、免費宿 舍、收費宿舍。未配給公家宿舍者,支給房租津貼。

(四)保健安全管理

每年安排至醫療機構接受健康檢查;並對危險性之工作,採取各種防範 之必要措施。

(五)、其他主要福利措施

1. 設置福利社辦理食堂、販賣店、理髮、美容、洗衣。

2. 設置醫院、診療室、醫務室、育嬰室。

3. 於各地區設置休假旅遊招待所、運動場所、圖書館等。

4. 每年辦理運動競賽。

5. 辦理儲蓄存款、貸款。

除上述福利措施外,日本公務員亦享有多種津貼。各類津貼如下:

(1)扶養津貼

(2)住居津貼

(3)通勤津貼

(4)超過勤務津貼

(5)夜勤津貼

(6)日值津貼

(7)勤勉津貼

(8)寒地津貼

(9)義務教育特別津貼。

三、退休年金

日本公務人員年滿 60 歲即可申請退休,並於 61 歲起開始支領退休金。

退休人員若於支領退休年金期間過世,其遺族可改領撫慰金。原支領年金改 為「遺族年金」,減額支給遺族。

退休金的給付型態為「確定給付制」,而退休金的給付種類則非為「退 職津貼(恩給制)」與「共濟組合年金(儲金制)」兩者。

倘若支領退休年金者於退休後又於公私企業任職,其支給額度將視個人 所得情況調整減發或停發。

四、進修發展與在職訓練

訓練與進修,日本稱為「研修制度」。人事院內設有「公務員研修所」,

承辦中央政府共通性之大學參加上級甲種考試職前訓練及中上層級主管訓 練業務,每年訓練人數約數千人,其中尚不包括各機關自行辦理訓練人數。

訓練內容包含職前訓練(新進人員研修)、在職訓練(如中上層幹部研 修、中層管理監督者研修、及一般中堅職員研修、專門研修、養成研修)。 又近數十年來,政府公務員派往國外進修已逐漸增多,稱為「在外研究員制 度」,由各機關推薦,再由人事院考試後,選派至歐美各國研習進修兩年,

可修讀碩士學位,短期研修人員則以六個月為限,依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二年 資料統計,歷年來已派遣五百七十六人分別前往國外政府機關、國際機關及 研究所從事短期研修,至國外長期研修人員數計有三十五人。

至訓練委外部分,日本政府除將部分公務員訓練委託學術教育機關辦理 外,亦採與民間企業或團體交流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