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各國公務人員福利措施
第四節 法國
與英國相較,法國公務員的概念比較寬泛,不僅可指涉政府機關工作人 員,它同時還包括由政府財政所支付的社會公益團體單位,以及國營企業單 位的工作人員,如郵政、鐵路、電力、煤氣、公立學校、科學研究院所和醫 院,以及工商會、失業和醫療保險系統的工作人員等,當然也包括大量的後 勤人員,總共合計達 580 多萬人,約占總人口的 10%。
法國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始於 1940 年代中後期。儘管從時間上遠遠遲於 英國和美國,但由於法國公務人員體系充分吸收了英、美改革的成果和經 驗,使其青出於藍而勝於藍,最終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備、統一的公務員法規。
在公務員培訓方面也形成了一套科學、有效的機制(周忠文 2002)。
茲將法國公務人員所享受之福利措施分述如下:
一、薪資與退休年金
法國公務員的工資採用「指數工資制」。即指工資表中不規定公務的實 際工資數額,而是規定一個工資指數。每一指數的價值即基數,每年由政府
根據物價和生活費的情況決定。因此,法國公務員的工資為工資指數乘以工 資基數。
法國行政機關之一般公務員領取退休金,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一)年滿 18 歲以上,具有正式職稱,實際參加工作至少滿 15 年,因 身體殘廢而退休者例外。
(二)在職期間每年交納 6%的薪資所得作為退休基金至少達 15 年以 上。
(三)需由本人請求、經核准退休,或由行政機關命令退休者。
而退休金總共分為以下六種:
1. 退休年金 2. 遺孀年金 3. 遺孤年金 4. 遺夫年金 5. 傷殘年金 6. 死亡給付
二、工作時間與假期部分
法國公務人員體系之休假制度簡述如下:
(1)年休假:適用于正常上班、領取工資之公務人員。年假期限短則 為 3 周,至多則為 6 周。
(2)病假:病假期限最長可達 3 年。短期病假則照發薪資,中期病假 則可領取部分薪資。
(3)產假、育嬰假:女性公務人員於生產期間與生產後,可享有 3 個 月的支薪產假。產假期間過後,可繼續申請育嬰假。育嬰假最常 為 3 年,於此期間,公務員不得支領薪資,且不計算年資。
(4)工會進修假
(5)職業進修假
(6)社會人教育假
(7)在權利上被認可之特別假:
1. 因選舉而產生公職業務時 2. 執行工會業務時
(8)特別恩准之特別假:
1. 加入公職候選人 2. 結婚
3. 配偶生產或認養 4. 眷屬重病或死亡
5. 出席無痛分娩準備講習會 6. 懷孕中之通勤限制放寬 7. 子女生病
8. 出席父母(母姐)會(以被選為委員為對象)
9. 工會訓練特別假:工會幹部經過允許,可享有 12 天的工會訓練 特別假
10. 體育幹部訓練特別假:25 歲以下的公務員主動要求時,每年 可享受 6 天體育幹部訓練假
11. 其他,如新學期開學、托兒所休園日、信仰宗教之節慶日等
三、醫療保險與傷殘保障
與醫療健康相關之福利措施包括:
(1)健康安全(職員保健)計畫
(2)保險:保險部分共分為三項:
1. 疾病保險 2. 生產保險
3. 重度傷殘保險;
(3)災害補償(傷殘給付、傷殘年金)。
四、各項津貼與補助
法國公務人員所能享有的津貼和補貼較多。主要項目如下:
(1)居住地津貼
(2)房租金貼
(2)家族扶養補助金
(3)加班津貼(超額津貼、定額津貼)
(4)夜間津貼
(5)危險工作或艱苦工作津貼
(6)社會安全保障津貼
(7)其他津貼:包括 1. 實報實銷津貼 2. 出差津貼 3. 遷居津貼
4. 旅費、交通津貼 5. 特別責務津貼
6. 參考工作態度而給付之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