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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面對國內外嚴峻的經濟衰退情勢,西元 2000 年 9 月 16 日就任將滿四個月的 陳水扁總統於其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當務之急是發展台灣經濟,原先要做的很 多社會福利政策可以暫緩」(經濟日報 2000)。新政府對於社會福利立場的宣示,

立即引起各方議論。相對於國民黨對經濟發展的提倡,民進黨在 1990 年即不斷 於各項選舉中鼓吹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作為反擊性的策略。當時,民進黨成功地 將自己塑造成為強調社會福利與注重環保議題的政黨。然執政後的民進黨卻又如 同國民黨般,認為經濟發展有其優位性(primacy)。態度立場的前後不一致,實 在讓各界難以捉摸。

(一)公務人員福利權益縮減

根據「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之整理研究,自從西元 2000 年起公 務人員所遭刪減之福利權益,包括了以下幾個項目:2

2 詳見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2001,<一年來刪減公務人員權益及增加負擔情形>。《國

1、刪減公務員權益並已實施者

(1)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之發給增加新的限制

原規定:凡當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之現職人員或年度中退休、資遣、死亡 人員,發給 年終工作獎金,退休人員發給年終慰問金。係早期之端午、

中秋、春節各加發半個月薪津合併而成,其目的在「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

因此均以任職時間長短為計發標準。

新規定:增列減發或不發之規定,包括:

a. 平時累積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日者,減發三分之一。

b. 累積記過二次或曠職達四日者,減發三分之二。

c. 累積記過三次或記一大過,或考績列丙等,或懲戒記過以上處分,取消 全部年終獎金。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a. 與發給年終工作獎金原意不符。

b. 造成重複處罰,例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者,或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均不得考列甲等,進而減發其考績獎金及 不得晉級與升等資格均受限制,今再減發三分之一年終獎金(五等五級 非主管人員約扣發二萬元;九等五級主管人員約扣發三萬元,餘類推),

形成重覆處罰。

c. 今後各機關可能不敢實施重懲或縱有懲罰,亦設法另予獎勵期使功過互 抵,以避免同仁年終獎金受到扣發,影響獎懲功能。

d. 警察機關歷年來均實施重獎重懲,其平時處分案件亦較一般行政機關為 多,所受影響尤大,但學校教師並不適用平時考核記過或懲戒處分,雖 有參照辦理規定,日後執行必將造成公、警、教人員間之分歧與不平,

徒增紛擾。

(2)增加強制休假天數及休假補助規定須檢據報銷

原規定:每年強制休假七天,免檢據發給八千元休假補助。

新規定: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每年強制休假由七天增至十四天,申請休

假補助應檢據週一至週五在國內休假消費之單據核銷,全年最高發給一萬 六千元。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a. 增加強制休假天數並限檢附在國內休假當日消費時的單據,造成同仁 因休假旅遊之前購置之必要物品無法核銷。

b. 有部份人員為請領休假補助向旅行社購買發票之情形,助長不良風氣。

c. 強制休假時間過長,業務乏人代辦,影響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

d. 對奉公守法者形成實際福利縮減,影響士氣。

(3)機關簡任非主管未達二人者,縱職責繁重亦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原規定:依行政院函釋,簡任非主管僅列一人或二人,其職責繁重者,得 有一人比照同級主管人員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新規定:各機關簡任非主管預算員額僅列一人者,於九十年三月「公務人 員加給給與辦法」生效後,除支領有案者可繼續支領至調(離)職為止,嗣 後遞補人員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各機關簡任非主管預算員額僅列一人 者,自九十年四月一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生效後進用者,每月減 少 11,060 元之主管職務加給。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簡任雖非主管僅有一人者,職責多較繁重或實際擔負主管工作,以往乃顧 及實際需要而准予核支主管加給,今對繁重者以人數少為理由而不再支 給,實屬本末倒置影響繼任者之工作士氣。

(4)輔購住宅貸款自行負擔利率浮動調整

原規定:公務人員住宅貸款,任職行政機關者,自行負擔之利率為 3.5%,

任職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及單一薪給行政機關者為 4.5%。

新規定:

a. 自九十年度以後核定之公教人員輔購住宅貸款自行負擔利率,由原來

年息 3.5%提高為年息 4%。再經過多次利率調整後,其機制修正為按郵 政儲金二年期存款利率固定加碼方式辦理。已無往年認知上年息 3.5 % 之固定保障。

b. 服務於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及單一薪給行政機關者利率年息由 4.5%調高 至 5%。

c. 隨後並立即配合金融市場利率走勢逐漸調整員工自行負擔之利率,目 前各年度平均利率約為年息 3%。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a. 增加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利息負擔。

b. 目前各銀行存放款利率已大幅調整,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利率與一般融 資利率相差不多,違背照顧公教人員原則。

c. 因員工自行負擔利率之調整機制改變,往後利率還會持續攀升,已無 固定利率之保障。

(5)縮小退休人員照護範圍

原規定:以往凡依法退休之人員均列為照護對象,三節慰問代金多寡,

係由各機關視 經費狀況決定,多數均發給二千元至三千元。

新規定:

a. 自八十九年十一月起縮小照護對象,限於:

(1)退休(職)時年滿六十歲。

(2)或任職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

(3)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4)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齡命令退休人員。

b. 九十年起三節慰問金縮減為一千五百元。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每節慰問對象及慰問金均告減少,不重視退休人員照護。

(6)停辦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

原規定:

a. 福利互助係由參加人員按福利互助俸額自繳 1%並由政府將原發給 公教人員之眷屬生活補助費撥充福利互助基金,乃屬公教人員互助 性質。

b. 福利互助包括:結婚、喪葬、退休、退職、資遣、重大災害互助及 急難貸款等。

新規定:

人事行政局表示,因<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係屬法規命令,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應有法律授權,方屬適法。因上開辦法 無法源依據,且財務結構不合理造成虧損,經決定自 2002 年起停止辦 理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a.福利互助項目包括:結婚、喪葬、退休、退職、資遣、重大災害均有 核發互助金,並可申請急難貸款等,一旦停辦上述互助權益均喪失。

b.參加互助公教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即繳納互助金,但互助所得除結婚、

喪葬及重大災害,係按發生之事實核發補助外,其中較重要者即為退 休(或死亡),最高可獲得二十個福利互助俸額之補助。本互助辦法 停辦後,其未退休人員無論繳費時間多長都無法獲得此項補助,而改 以結算金方式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結算金換算現值表」換算現 值。其計算公式:互助俸額 ×基數 ×現值換算%(折扣)=個人結算 總金額。並自 2002 年起分 5 年發還互助人。

2、增加公務人員負擔部分

(1)公教人員保險費率調高

原規定: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 俸(薪)給之 4.5%至 9%,實際繳費標準為 6.4%。

新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由原來 6.4%調高為 7.15%。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每月個人自付之保險費,大約增加 36 元至 164 元。例如:委任五職等 本俸五級者,增加 75 元,薦任九等本俸五級者,增加 112 元。

(2)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調高 原規定:

a.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其 標準係按公務人員本俸加一倍之 8%至 12%費率撥繳,政府撥繳 65%,公務人員自付 35%。

b.自開辦迄今均按 8%撥繳。

新規定:

自 91 年 1 月 1 日起調高為:

a. 公務人員:由現行 8%調高為 8.8%。

b.教育人員:由現行 8%分二次調高提撥率至 10.8%(每年各調高 1.4%)。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公務人員自繳部分每月增加 55 元至 280 元,教育人員更多。

(3)公民健保投保薪資將調高 原規定:

a.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保險費率以 6%為上限,開辦第一年 以 4.25%,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由被保險人及其 眷屬自付 40%。

b. 目前公務人員係按公保保俸(即本俸)為投保俸額,保險費率為 4.25%。

新規定:

行政院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已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投 保金額將提高至全薪八成,自付比率調降為 30%,政府負擔 70%。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以委任五等本俸五級為例,每人自付保費將增加 37 元,簡任十四職等 人員,每人每月保費增加 162 元。

3、縮減公務員權益事項部分

(1)修訂考績制度

原規定:現行考績法規定係明定得評列甲等之積極條件,及不得評列甲 等之消極條件,凡符合規定者均得評列甲等,無人數比率限制。

新規定:擬將考績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為「三分之一為原則,最多以 二分之一為限」。

對公務員權益影響情形:

影響公務員之陞遷、晉級及支領考績獎金之權益,每年約有六萬公務人 員受到限制。例如依法原可考列甲等人員,因人數限制改列乙等,在考 績獎金方面將減發半個月約少二萬元至六萬元。

(2)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將作嚴格限制。

原規定:公務員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得擇支領月退休金。

新規定:擬將現支領月退休金年齡規定為滿六十歲或六十五歲,如要提 早領取,則採減成方式支給(如八折或八五折)。

新規定:擬將現支領月退休金年齡規定為滿六十歲或六十五歲,如要提 早領取,則採減成方式支給(如八折或八五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