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與結果分析
第二節 德菲法問卷調查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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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 5 月起至 2009 年 7 月止,本研究共進行三回合德菲法問卷調查,
實施步驟如下:
步驟一:選定問卷發放對象。選擇各個不同領域的專家,以電話聯絡並針 對研究主題做溝通,在專家們了解情況後,確認是否願意協助填寫問卷。
步驟二:發放問卷給願意協助填寫問卷的專家,進行第一回合德菲法問卷 調查,並且蒐集專家們的個別意見,以作為製作第二回合問卷的參考依據。
步驟三:將第一回合德菲法問卷整理、分析,除呈現專家們的意見之外,
並根據調查結果進行問卷修正。
步驟四:進行第二回合德菲法問卷。本回合問卷提供第一回合德菲法問卷 的統計結果摘要,以供專家們參考。
步驟五:將第二回合德菲法問卷整理、分析,並根據本回合之調查結果進 行第三回合德菲法問卷修正。
步驟六:進行第三回合德菲法問卷。本回合問卷提供第二回合德菲法問卷 的統計結果摘要,以供專家們參考。
步驟七:將第三回合德菲法問卷整理、分析,並且將專家意見加以統整,
使之成為趨於一致的共識結果。
第二節 德菲法問卷調查執行情況
一、 問卷回收率
第一回合(Round Ⅰ)問卷於 2009 年 4 月 30 日寄出 30 份,至 2009 年 5 月 25 日止,共回收 26 份,回收之問卷皆為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86.66%(如表 4-2-1)。26 份問卷中,學者專家 5 人、民間基金(協)會 15 人、行政部門 3 人、
立法部門 3 人(如表 4-2-2)。問卷回收後,依序進行五項工作:(一)統計每一 題所圈選的項目;(二)計算每一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三)以平均數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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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指標;(四)整理問卷受訪者之意見;(五)依各建議新增指標。
第二回合(Round Ⅱ)問卷於 2009 年 6 月 1 日寄出 26 份,至 2009 年 6 月 26 日止,共回收 24 份,回收之問卷皆為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92.31%(如表 4-2-1)。 24 份問卷中,學者專家 5 人、民間基金(協)會 14 人、行政部門 2 人、立法部 門 3 人(如表 4-2-2)。問卷回收後,依序進行六項工作:(一)統計每一題所圈 選的項目;(二)計算每一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三)以平均數為標準刪除指 標;(四)整理問卷受訪者之意見;(五)依各建議修改指標;(六)彙整出已達 成共識之指標。
第三回合(Round Ⅲ)問卷則於 2009 年 7 月 2 日寄出 26 份,至 2009 年 7 月 27 日止,共回收 25 份,回收之問卷皆為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96.15%(如表 4-2-1)。25 份問卷中,學者專家 5 人、民間基金(協)會 14 人、行政部門 3 人、
立法部門 3 人(如表 4-2-2)。問卷回收後,依序進行四項工作:(一)統計每一 題所圈選的項目;(二)計算每一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三)以平均數為標準 刪除指標;(四)彙整出已達成共識之指標。
表 4-2-1 問卷寄送及回收情形
問卷次數 第一回合 第二回合 第三回合
寄送日期 2009 年 4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01 日 2009 年 7 月 02 日 回收日期 2009 年 5 月 25 日 2009 年 6 月 26 日 2009 年 7 月 27 日
寄送份數 30 份 26 份 26 份
回收份數 26 份 24 份 25 份
未回收份數 4 份 2 份 1 份
回收率(%) 86.66% 92.31% 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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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 專家回覆情形
編號 機構屬性 受訪者 第一回合 第二回合 第三回合
1
行政部門 謝○○ 2
行政部門 黃○○ 3
行政部門 李○○ 4
立法部門 何○○ 5
立法部門 江○○ 6
立法部門 江○○ 7
學者專家 王○○ 8
學者專家 吳○○ 9
學者專家 劉○○ 10
學者專家 何○○ 11
學者專家 葉○○ 12
民間基金(協)會 吳○○ 13
民間基金(協)會 葛○○ 14
民間基金(協)會 吳○○ 15
民間基金(協)會 李 ○ 16
民間基金(協)會 吳○○ 17
民間基金(協)會 黃○○ 18
民間基金(協)會 柯○○ 19
民間基金(協)會 姚○○ 20
民間基金(協)會 韋 ○ 21
民間基金(協)會 李○○ 22
民間基金(協)會 林○○ 23
民間基金(協)會 曾○○ 24
民間基金(協)會 王○○ 25
民間基金(協)會 謝○○ 26
民間基金(協)會 李○○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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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德菲法專家意見收斂
德菲法執行過程中專家意見是否收斂,可以各回合問卷間意見分配之穩定 性為依據,但穩定性指標以何者最佳,迄今無定論。一般可用客觀的統計方法 來評估其意見收斂之情形,如:眾數、中位數、四分位數、平均數、標準差等,
而各項指標取捨的標準則由研究人員自行決定。故本研究在參考眾多文獻之後,
決定以平均數及標準差作為指標篩選準則,同時將平均數及標準差二項統計數 據列為指標之取捨標準,以嚴格的標準執行研究過程。
本研究在第一回合至第三回合問卷中,每項指標依其同意程度,採 Likert 五點量尺(黃俊英,1994)8,從非常不同意到非常同意,分別可得到 1 分至 5 分。
各專家可就其觀點,依指標的同意程度分別勾選 1 分(非常不同意)、2 分(不 同意)、3 分(普通)、4 分(同意)、5 分(非常同意)五大項目。換言之,當統 計數據的平均數愈高,代表受測者主觀上對該因素之認同程度較高,反之亦然。
本研究採取之資料分析方法分述如下:
(一) 平均數(Mean):資料加總的平均值。
(二) 標準差(Standard deviation):資料的離散程度,越小表示越集中。
在研究的過程中,本研究首先分別統計出第一回合至第三回合三個回合裡 各項指標的選項填答次數分配(單位:%)、平均數與標準差等數據,若所有項 目中有三分之二之平均數較前次提高,標準差較前次縮小,本研究即認定專家 意見已收斂並達成共識。反之,各項指標在每一回合經統計後的平均數,若未 達到該回合的選取標準以上(第一回合平均數高於 3.75;第二回合平均數高於 4.0;第三回合平均數高於 4.25),則該項指標即遭刪除。在分析第三回合問卷結 果時,同時亦將達成共識的各項指標,依其平均數之高低依序排序,以得知最 終各項指標的重要性。
8 量表評分法(Likert Scale):由 R.Likert 最早發展出來,故又稱為李克綜合尺度。其設計是將 一系列要衡量態度有關的意見要求受測者在一個五點(或七點或更多點)尺度上指出他同意 或不同意各意見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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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指標取捨標準
問卷中各項指標之取捨標準,乃依據各項指標平均數的高低為選取原則,
並且以平均數的高低來判斷各項指標之重要性(平均數越大,相對重要性越 大)。其次,為計算各項指標之平均數及標準差,本研究採用 SPSS 15.0 for Windows Evaluation Version 統計軟體計算之。
在第一回合(Round Ⅰ)問卷中,凡每一題圈選同意程度達 75%以上者(即 平均數高於 3.75),則視為該題已達一致性,予以保留至第二回合問卷中,進行 第二回合調查;反之,低於 75%以下者(即平均數低於 3.75),則將之刪除。為 了使研究過程完全透明化,第一回合(Round Ⅰ)遭刪除的指標仍呈現在第二 回合(Round Ⅱ)問卷中,而僅以刪除線標示之。
在第二回合(Round Ⅱ)問卷中,凡每一題圈選同意程度達 80%以上者(即 平均數高於 4.00),則視為該題已達一致性,予以保留至第三回合問卷中,進行 第三回合調查,但該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若分別較前次提高與縮小,本研究即 認定該項目已達成共識;反之,低於 80%以下者(即平均數低於 4.00),則將之 刪除。為了使研究過程完全透明化,遭刪除的指標亦呈現在第三回合(Round Ⅲ)
問卷中,而僅以刪除線標示之。
在第三回合(Round Ⅲ)問卷中,凡每一題圈選同意程度達 85%以上者(即 平均數高於 4.25),則視為該題已達一致性。再者該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若分別 較前次提高與縮小,本研究即認定該項目已達成共識;反之,低於 85%以下者
(即平均數低於 4.25),則將之刪除。
綜合上述,三個回合問卷指標取捨的標準分別為 75%(即平均數低於 3.75)、 80%(即平均數低於 4.00)及 85%(即平均數高於 4.25),第二、三回合指標的 取捨標準皆高於上一回合,以最嚴謹的標準篩選出最適合評估「外籍配偶照顧 輔導基金」績效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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