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政府特種基金績效評估實施現況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探討政府特種基金績效評估實施現況、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實施背景與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措施之發展。其中,政府特種基金績效評估實施現況係以就業安定基 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之評鑑為主要探討對象,茲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政府特種基金績效評估實施現況
為因應經濟、交通、農業與高等教育發展、社會安全與健全金融環境暨提升資源使 用效率等需要,我國政府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1之規 定,設置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務。上述特種基金分為營業基金、信託基金、債 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 6 大類,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外,
其餘通稱為非營業特種基金。
特種基金在政府預算體系中,主要係協助政府提供人民所需之服務,以達成各項政 策目標之角色。因此,每一基金均有其特定之任務,綜觀 99 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之編製內容,各基金均能配合政府之振興經濟、促進就業、救災與復建等施政 重點工作。99 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計有 105 單位,茲按作業基金、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 4 類,分述如下:
一、 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共有 80 單位,包括:
(一) 行政院主管:計有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1 單位。
(二) 內政部主管:計有營建建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等 3 單位。
1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三) 國防部主管:計有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等 2 單位。
(四) 財政部主管:計有地方建設基金及國有財產開發基金等 2 單位。
(五) 教育部主管:計有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等 58 單位。
(六) 法務部主管:計有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1 單位。
(七) 經濟部主管:計有經濟作業基金及水資源作業基金等 2 單位。
(八) 交通部主管:計有交通作業基金 1 單位。
(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計有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及榮民醫療作 業基金等 2 單位。
(十)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計有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1 單位。
(十一)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有農業作業基金 1 單位。
(十二) 衛生署主管:計有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及全民健康保險 基金等 3 單位。
(十三) 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計有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1 單位。
(十四)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計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1 單位。
(十五) 考試院考選部主管:計有考選業務基金 1 單位。
二、 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僅 有 1 單位,即財政部主管之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三、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共有 23 單位,
包括:
(一) 行政院主管:計有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行政院公營 事業民營化基金等 3 單位。
(二) 內政部主管:計有社會福利基金、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研發替代役基金及 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等 4 單位。
(三) 教育部主管:計有學產基金 1 單位。
(四) 經濟部主管:計有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及地方產業發展 基金等 3 單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五) 交通部主管:計有航港建設基金 1 單位。
(六)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計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1 單位。
(七) 農業委員會主管:計有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1 單位。
(八) 勞工委員會主管:計有就業安定基金 1 單位。
(九) 衛生署主管:計有健康照護基金 1 單位。
(十) 環境保護署主管:計有環境保護基金 1 單位。
(十一) 大陸委員會主管:計有中華發展基金 1 單位。
(十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計有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等 2 單位。
(十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計有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 展基金(配合業務移撥,由新聞局主管改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等 2 單 位。
(十四) 體育委員會主管:計有運動發展基金 1 單位。
四、 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僅有 1 單位,即國防部主管之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綜合上述,99 年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如圖 2-1-1、2-1-2、2-1-3。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係為「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建構績效指標,以作為相關單位日後 評估「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運用績效之參考。然而,「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乃 屬非營業特種基金中的特別收入基金之一,因此,在建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績 效指標之前,本研究將先探討其他特別收入基金績效評估實施現況,以作為後續研究之 參考,據此,本研究將「就業安定基金」及「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補助計畫之評鑑列 為文獻研究之一。
此外,本研究之研究成果主要係用以評估「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運作之績效,
該基金之任務係為推動整體外籍配偶照顧輔導服務,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高外 籍配偶教育水平與素養,完善外籍配偶照顧輔導網絡,達成新人力資源開發及多元文化 社會目標。在這些任務的基礎下,本研究所建構之績效指標評估範圍較為廣泛,並非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有的特別收入基金皆能適用,僅有少數幾項指標亦能用以評估其他基金之績效,如:「人 力資源培訓之規劃,符合就業市場需求程度」及「接受培訓後之就業率」等。
圖 2-1-1 99 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構成體系圖(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圖 2-1-2 99 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構成體系圖(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圖 2-1-3 99 年度非營業特種基金構成體系圖(三)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網站,查詢日期 2010 年 7 月 11 日,取自於http://www.dgbas.gov.tw/ct.asp?xIte m=25054&ctNode=520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壹、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之評鑑
一、 就業安定基金緣起及來源
我國政府為維持勞動供需平衡及促進國民就業之安定,於《就業服務法》第 5 章規 定,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聘雇外國人,惟雇主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
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應繳交 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ty Fee)。為平衡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8 款規定之工作所衍生之社會成本,以及妥善地運用就業安定 費,乃於 1994 年依《就業服務法》及《預算法》規定設置本基金,並且自 1998 年起預 算改列為非營業基金及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依據民國 86 年 3 月 26 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六勞職業字第 011352 號令、財 政部台財庫字第 861856364 號令及行政院主計處台(86)處忠字第 02746 號令會銜修正 發布之「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本基金係以指定之就業安定費及就 業保險提撥收入等為特定收入來源,供辦理特定政務所需,屬《預算法》第 4 條所定之 特別收入基金。
另外,為加強推動視障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與安置、創業貸款及示範按摩中心
(院)補助等各項業務,於 1999 年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65 條規定,在本基金之 下設置視覺障礙者就業分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將該預算併入該基金。該 基金之構成體系如下圖:
圖 2-1-4 就業安定基金構成體系圖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視 覺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二、 就業安定基金之用途
依據「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基金之用途為:
(一) 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 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 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 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 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 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 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 辦理技能檢定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 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國人在 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 管理本基金有關費用。
(十一) 其他有關事項。
三、 業務計畫及預算說明
本基金主要業務項目為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外籍勞工管理、提昇勞工福祉及促進視 障者就業等。最近 7 年各項業務決算數如下表:
表 2-1-1 近七年各項業務決算數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2003 年 決算數
2004 年 決算數
2005 年 決算數
2006 年 決算數
2007 年 決算數
2008 年 決算數
2009 年 決算數 促進國民就
業計畫 5,490,343 6,853,215 9,140,708 6,982,647 7,805,055 10,115,723 9,626,299 外籍勞工管
理計畫 316,196 387,742 412,564 463,508 625,040 813,163 939,64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
項 目 2003 年 決算數
2004 年 決算數
2005 年 決算數
2006 年 決算數
2007 年 決算數
2008 年 決算數
2009 年 決算數 提昇勞工福
祉計畫 29,289 7,074 6,111 141,826 373,132 154,047 129,780 促進視障者
就業計畫 51,788 50,467 43,330 47,216 52,507 - -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 98 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編。
促進國民就業計畫乃為辦理促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婦女、中高齡、生活扶助戶、
被資遣勞工及一般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促進就業、技能檢定、身心障礙者
被資遣勞工及一般國民就業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促進就業、技能檢定、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