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實證研究與結果分析
第四節 德菲法第二回合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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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3-8 德菲法第一回合問卷指標數量統計表
第四節 德菲法第二回合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由於第一回合問卷已設計開放性意見欄供專家群填寫意見,故本回合問卷不 再提供開放性意見欄,僅針對第一回合問卷調查結果所歸納出的專家意見修改及 新增指標,並將平均數低於 4.00 的指標予以刪除。目標一「提供外籍配偶照顧 輔導服務」,由於第二回合該項的平均數較前一回合低且標準差較前一回合高,
因此,並未達成共識,將列入第三回合問卷繼續調查;目標二「外籍配偶人力資 源之培訓與發展」,其第一回合平均數為 3.83、標準差為 1.090,因此第二回合的 平均數較前一回合高且標準差較前一回合低,已達成共識;目標三「建構多元文 化社會」,其第一回合平均數為 3.65、標準差為 1.152,因此第二回合的平均數較 前一回合高且標準差較前一回合低,亦達成共識(如表 4-4-1)。
提 供 外 籍 配 偶 照 顧輔導服務
外 籍 配 偶 人 力 資 源之培訓與發展
建 構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原訂指標(含共同 指 標 及 差 異 化 指 標)
53 項 46 項 29 項
刪除指標 20 項 9 項 3 項
剩餘指標 33 項 37 項 26 項
新增指標(含共同 指 標 及 差 異 化 指 標)
8 項 5 項 10 項
總指標數 41 項 42 項 36 項
目 標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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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調查。然而,其餘 9 項指標(2-1-4、2-1-6、2-1-7、2-1-9、2-1-10、2-1-11、2-1-15、2-1-16、2-1-17)之平均數均小於 4.00,未達選取標準,故刪除之。另依提供外籍配 偶照顧輔導服務目標擬定的各項差異化指標,各專家之看法與意見,如表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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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3 得知,2-2-3、2-2-4、2-2-27、2-2-40、2-2-42、2-2-43、2-2-46、
2-2-49 這些指標的平均數均小於 4.00,故刪除之;其餘 7 項差異化指標的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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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4 得知,3-1-4、3-1-6、3-1-8、3-1-9、3-1-17、3-1-18、3-1-20、3-1-21、
3-1-22、3-1-23 這些指標的平均數均小於 4.00,故刪除之;其餘 9 項差異化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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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5 得知,3-2-3、3-2-9、3-2-10、3-2-14、3-2-15、3-2-16、3-2-22 這 些指標的平均數均小於 4.00,故刪除之;其餘 11 項差異化指標的平均數均大於 4.00,因此將之予以保留至第三回合問卷中繼續調查。
另依建構多元文化社會目標所擬定的各項指標,各專家之看法與意見,如表 4-4-6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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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6 得知,4-2、4-3、4-4、4-6、4-7、4-8、4-9、4-10、4-12、4-14、4-15、4-16、
4-19、4-22、4-24、4-26、4-27、4-28、4-29 這些指標的平均數均小於 4.00,故刪除之;其 餘 7 項差異化指標的平均數均大於 4.00,因此將之予以保留至第三回合問卷中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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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 4-4-7 得知,2-1-19、2-1-20、2-1-21、2-1-22、2-1-23、2-2-50、3-1-25、
3-2-23、3-2-24、4-31、4-32、4-33、4-35 這些指標的平均數均小於 4.00,故刪除 之;其餘 10 項指標的平均數均大於 4.00,因此將之予以保留至第三回合問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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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標修改原因分別為:2-1-1、3-1-1、3-1-24、4-1 這些指標由於評鑑對 象範圍過大,難以評估,因此有專家建議將範圍縮小至受補助的單位。其次,
2-1-2、2-1-3、3-1-2、3-1-3 有專家認為這些指標內容太模糊,因此修改之並將 2-1-2、2-1-3 合併為一指標,3-1-2、3-1-3 合併為一指標。再者,指標 2-1-13 由 於外籍配偶如何得知輔導服務的管道難以得知,因此專家建議將之改成以輔導機 關推廣資訊的管道為指標。指標 2-1-14 與 2-1-13 情況雷同,外籍配偶申請輔導 服務的管道亦難以得知,故建議改成以輔導機關推廣資訊的便利性為指標;指標 2-2-47 與 2-1-13 情況亦雷同,外籍配偶如何得知課程的管道難以得知,故修改之。
指標 2-2-1 因為研究計畫僅為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用途之一,所以建議修 改為各計畫執行與業務推動之關聯性,以擴大指標評估範圍;指標 3-1-13 有專 家建議將「計畫」修改為「培訓與發展」;指標 3-1-16 專家建議將原指標內容「外 籍配偶申請……..」改為「培訓機構受理………」;指標 4-11 專家建議將「越完 整」修改為「越符合需求」。
本回合問卷有部分目標及其指標的平均數較前一回合高、標準差較前一回合 低,顯然已達成共識,表 4-4-9、4-4-10 將分別列出已達成共識的各項目標及其 指標之第一、二回合平均數與標準差。
表 4-4-9 德菲法第二回合問卷已達成共識之目標
第一回合問卷分析 第二回合問卷分析
結果分析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 標準差
外籍配偶人力資
源之培訓與發展 3.83 1.090 4.04 0.690 已達成共識 建構多元文化社
會 3.65 1.152 4.04 0.859 已達成共識
項 目 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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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1-3 合併
修正為一項指標 無
目 標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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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合指標選取的標準為每一題圈選同意程度需高達 75%以上者(即平均 數高於 3.75),才視為該題已達一致性;第二回合指標選取的標準則為每一題圈 選同意程度需高達 80%以上者(即平均數高於 4.00),才視為該題已達一致性。
相較之下,第二回合指標選取的標準較為嚴苛,故刪除的指標數量明顯地多於第 一回合刪除的指標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