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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志願服務與志工參與

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曾這麼述說志工:「他們分享他們的時間,分享他們的技 能與才幹,最重要的是,他們分享的是人的經驗。他們有勇氣去相信,自己的努 力能夠改變事物。」黃淑惠(2009)認為志願服務者為推動社會公益促進社會發 展,無私的付出他們的時間、精力與才能、不求回報與名利,是現代社會不可忽 視的一群重要生力軍。所以參與志願服務,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是時代的潮流,

如何策勵參與者做得滿心歡喜,「歡喜做,甘願受」,樂於擔任志工參與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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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從其中學習與成長豐富生命的價值,亦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因此,下面就從 志願服務的意涵、志願服務參與動機與理論、志願服務之功能與困境因應等三方 面進行分述。

壹、志願服務的意涵

一、志願服務之內涵

傳統觀念常把志願服務視為單方面的愛心與施捨,然而以現代前瞻性的概念,

可說志願服務是指一種發自內心由個人、團體、或組織依其自由意願,以人本主 義為根基,結合助人及利他理念,於經濟或實物上不計任何實質報酬,用實際的 行動表現來參與社會組織的服務,而且除了志願服務者獲得成長,更是社會資源 的有效運用,彌補政府行政組織力量之欠缺,擴大公共服務促進社會福祉與社會 發展(林鳳榆,2004;張素真,2008)。

吳建明(2008)亦指稱志願服務乃出於內心自由意願,奉獻閒暇時間,不追 求經濟報酬且以非專職的角色,從事利他、利己等互惠互助服務活動。故志願服 務的內涵,已超越往昔單純慈善救助性質,而是一種已經被認為本著自由意志、

自己發願、具利他情操自由選擇不被強迫的服務性工作。

依據聯合國的定義:「志願服務,是一種有組織、有目的、有方法的調整與 增進個人對於環境適應,而且不計酬勞的社會服務工作。」當聯合國宣布2001 年為「國際志工年」我國於同年一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依其法第 三條第一項對於志願服務的定義:「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 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 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而 張德永(2005)也提出志願服務人員除了為非營利組織獻身活動外,也透過參與志 願方案成為政府輸出財貨與服務之重要途徑,而參與志願服務是一種解決公共問 題的方法,也是一種理念的實踐,並促進人際網絡與社群意識的建立。

簡言之,志願服務是一種發自內心出於自願而且無報償的服務工作,而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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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經研究者將鍾紅柱、張鐸嚴、黃恆(2010)及賴榮正(2009)等學者之觀點整 理歸納成如下:

(一)志願服務是一種出於自由意願的服務工作。

(二)志願服務是一種不求報酬的服務工作。

(三)志願服務不只是勞務的提供,同時也可以是知識與技術的奉獻。

(四)志願服務必須在有組織的團體中進行服務工作。

(五)志願服務是一種誠心助人,人性善的展現之服務工作。

(六)志願服務是一種促進公共利益,第三部門力量的展現。

(七)志願服務是一種社會發展與公民社會的展現。

綜合上面所述,志願服務是一種人性良善至誠的顯現,是一種對社會及所處 生活世界的承擔與回饋,本著利人利己的精神不求報償發自內心的在一個有組織 的團體裡,進行利他或助人之志願服務,一方面達成助人的心念,另一方面也因 為參與服務工作而促使自己學習與成長,豐富自己的生活。若以社會層面而言志 願服務開啟了公共服務的新頁,有形無形間促進了社會發展成為政府的第三部門 促進社會公益是另一種公民社會的顯現。

二、志工與義工

志願工作者(volunteers)即指志願服務人員,通常簡稱為志工。而有關志願服 務人員在名稱的使用上是義工或是志工,依陳武雄對於這二個名稱從字面上區分 為「志工」顧名思義乃「志願工作」,而「義工」則為「義務工作」並認為若從 心態及性質來看「志願工作」是心裡所「願為」,屬於道德的範疇,沒有任何拘 束力,是「服務」,無權利、義務之爭執;而義務工作則是所「應為」,偏屬法的 層面,如有違背,應受懲處,是「責任」,既是義務,當然亦應享有權利。(黃淑 惠,2009)。

然而志工的定義因各個專家學者研究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見解。依林勝義 在「 志工」與「義工」的稱呼使用上區分所採取的論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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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志工的出發點出於自由意志;義工則出於社會責任。

2. 志工的服務性質是為所願為屬於道德範疇,隱於內無約束力;義工是為所應,

為屬於法的體系,形於外有約束力。

3. 志工的報酬是可以有一些報酬;義工則沒有任何酬勞。

4. 志工的範圍是無限寬廣;義工則依法從事服務工作。

5. 志工的考量有可以是做好事也可以是做壞事的顧慮;義工則是正正當當沒有做 好事或做壞事的顧慮。

歸納以上這五點對「志工」一詞可以解釋為一個人出於自由意志,去做好事 為所願為,盡力服務他人而且不計有無報酬;而「義工」一詞則可以解釋為一個 人本著社會責任,依法正正當當從事服務工作,為所應為而無任何酬勞。(沈琮 閔,2010)。

至於要如何稱呼,就研究者本身在學校單位服務的經驗,自2001年志願服務 法通過後,校園裡對於義工的稱呼,早已跟著法令訂定也改成志工來稱呼,在校 園裡從事服務的志工伙伴。慈濟基金會也認為志工就是志願從事服務工作的人,

因此,重要的應該不是如何稱呼,而是如何依志願服務所處之時空背景與情境作 彈性運用,所以「志工」與「義工」到底該如何稱呼,如何運用存乎一心,見仁 見智,重要的是其志願服務內涵的實踐,促使志願服務參與者做得滿心歡喜,「歡 喜做,甘願受」。

近年來,志工的發展已然成為一種社會運動,各類型志工的需求也漸漸隨著 增加,依志願服務法中第九條第一項指出,「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 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1、基礎訓練。 2、

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志願服務法,

2001)。這和一般人以為志工是業餘性質或是臨時性甚至是兼差性質的,只要有 熱忱願意付出時間和體力就可以當志工,不需特別要求具備專業的概念已經漸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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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差別(賴榮正,2009)。

因此,志工的定義因專家學者研究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見解,而本研究所 指的「志工」除了以吳建明(2008)提出「志工」乃出於內心自由意願而奉獻閒 暇時間,不追求經濟報酬,從事利他利己互惠互助的活動外,並依志願服務法之 第九條第二款條文規定須接受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即福智團體需求相關之特殊訓 練。而在福智團體裡要承擔志工,則必須參加廣論研討課程約一年左右的時間,

才能在團體裡擔任志願服務工作。

三、志願服務角色與類型

志願服務者之所以願意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對其本人而言,除了可從參與歷 程中獲得參與社會活動和自我成長與學習的機會,而且能擴展個人知識、工作與 人際關係和社會適應,也有助於個人身心健康與生涯發展(黃淑惠,2009)。因 之,志願服務參與者能從參與的經驗中,發現或看見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之重要性 及推動支持自己參與志願服務的力量,進而激發個人持續服務的意願。以下就志 願服務的角色和類型作簡述。

(一)志願服務角色

陳武雄(1998)提出志工應扮演的角色如下:

1. 對服務對象而言,應扮演的角色為關懷者、支持者、建言者及行動者。

2. 對服務機構而言,應扮演的角色為輔助者、媒合者、轉介者和開拓者。

3. 對整體社會而言,應扮演的角色為社會建設的參與者、社會改革的催化者、

社會教育的示範者及社會和諧的促進者。

沈琮閔(2010)於其研究中將整理的文獻歸納志工在服務工作中擔任的角色 性質分成:1.直接服務的角色 2.間接服務的角色 3.行政管理的角色 4.政策制定的 角色 5.倡導的角色等五種型態。

總之,志願服務者於參與志願服務時,所扮演的角色,常因服務機構與服務 對象的不同,志願服務者需投入參與的角色就因之而有不同。若依需服務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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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可以是直接服務也可是間接服務,當然也極可能擔任倡導或是管理制定等 的角色,故志願服務者參與的角色可以說是豐富多元具彈性的。

(二)志願服務類型

志願服務者參與志願服務的類型,通常是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需求為主,

由參與者衡量提供服務,故每個單位服務需求不同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所以下面 依(沈琮閔,2010;曾華源、曾騰光,2003;謝金城,2013)之研究歸納整理後,

將志願服務的類型以服務內容性質及服務時間分述於下:

1.服務內容性質

(1)福利文化:如消基會志工、歷史博物館志工、圖書館志工。

(2)環保勞動:如園藝志工、生態維護、資源回收志工、環境清潔志工。

(3)青年志工:如學生志工、救國團志工、海外青年志工。

(4)衛生保健:如醫院志工、衛生所志工、傷殘復健、疾病防治。

(5)教育輔導:如交通導護志工、健康中心志工、心理諮商、學生輔導志工。

(5)教育輔導:如交通導護志工、健康中心志工、心理諮商、學生輔導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