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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志願服務與關懷據點的發展

志願服務之可貴在於無私與奉獻,在各種不同型態的志願性服務,志願服 務者扮演了為他人解決困難,達成維繫社會角色。因此自願服務往往被視為發 自內心的善行,對社會具有積極正向的作用。以下便就志願服務的意涵、特質 及志願服務者的角色與關懷據點的發展來探討。

壹、志願服務的意涵

早期對自願服務之定義著重在強調是一種利他的美德,而隨著社會不斷的發 展,目前志願服務的內涵已有所變化,對於自願服務的定義擴及以組織型態提供 不計酬勞的服務。

Levin(1977)認為志願服務是指那些沒有報酬、自由奉獻志願服務組織的人 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動,包含家庭、兒童福利、教育、社區發展等工 作。

台灣省社會處《志工服務工作手冊》(1994)對志願服務的定義:「志願服務,

是出自於己願,本著人類互助的美德,不求報償,利用餘時餘力餘財餘知來表達 對社會的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有的服務。」

蘇信如(1985)認為志願服務是指由個人、團體或正式的社會福利組織,依 其自由意願與興趣,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不求私人財的報酬,而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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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個別的或集體的方式,所進行的人類服務。

隨著社會發展,志願服務的定義已有所變化,基本的自發、不求回報的精神 未改變,但較不包括一般個人自發的性的行動。Smith(1992)認為志願服務者是 指貢獻時間在各個領域直接幫助他人的人。Heidrich(1990)指出,許多人士志 願服務者為一群人願意貢獻個人時間、精力,而不為酬勞地與他人一起做事。

根據聯合國志工團(1999)的定義認為志願服務包含了三個核心價值,分別 是:志願服務不應該未得到財務報酬而行動、志願服務的行動是服務者以個人自 己的自由意志而採去的志願服務、志願服務應有利於他人或社會。

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志願服務的定義與意涵各有不同的見解,將其整理如表 2-1 所示:

表2-1

國內外志願服務定義表

學者 年代 志願服務的定義

Levin 1977 沒有報酬、自由奉獻的人們,從事各種類型的社會福利活 動。

Smith 1992 貢獻時間在各個領域直接幫助他人的人。

陸光 1994 民間為增加社會福祉而自願提供的不計報酬的各項服務。

陳金貴 1994 非針對實質好處或接受他人的命令及壓力,是基於慈善的 觀點、社會團結或利他主義而實施。

Dunn 1995 對於社會責任與態度的行動方式。

林禹廷 2004 個人或團體依其自由意願,或是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 的意念,不追求財利與報酬的一種公共服務行動。

陳若怡 2008 追求公共利益而結合的群體,奉獻一己之力在各個領域,

包括各種組織及有益社會環境的活動。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因此,志願服務是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貳、志願服務的特質

Davidson 和 Rama(1993)將志願服務者就實務上所做的事情分為直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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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支持、倡導和政策制訂。Jacobson(1993)就志願服務者在不同組織所扮演 的角色,歸納成直接服務角色、間接服務角色、行政管理角色、政策制訂角色和 倡導角色,綜合學者的看法,國外志願服務者所扮演的角色較為積極。吳旻靜

(1999)將志願務服者所擔任的角色分六種,將其整理如表 2-3:

表2-3

志願服務者角色一覽表

志願服務者角色類型 內容

一、直接服務的角色 直接與服務對象接觸,提供必要的服務。

二、間接服務的角色 透過間接途徑提供服務。

三、整理庶務的角色 擔任一般行政庶務工作,協助機構蒐集與整理檔案 資料。

四、決策諮詢的角色 依據服務經驗和特殊觀點的見解,對機構服務內容 和發展方案提供建議與意見。

五、社會倡導的角色 為服務對象的需要與權益,進行議題之倡議、請命 或遊行行動,以尋求社會關注和改善。

六、管理的角色 協助機構管理志工,擔任組織招募、訓練、督導和 評估的工作。

過去在國內只認為志願服務者就是提供直接服務概念,隨著時代的轉變,現 在志願服務則是擴大至志願組織管理階層,使志願服務者的角色功能擴大,不只 直接提供服務,亦可透過間接途徑或是庶務工作協助其服務對象,甚至針對其服 務對象有關的議題,透過請命、遊行等方式,尋求社會關注。

肆、關懷據點的發展

因應高齡化社會,2005 年時行政院核定了「台灣健康社區六星推動方案」

(內政部,2005),此方案規劃的社福醫療,即希望透過「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 點實施計畫」發展社區照顧服務,促進社區老年人身心健康。結合有意願的團體 參與設置,由當地的民眾擔任志工,發揮社區互助照顧功能,並落實在地老化及 社區營造精神,建立社區自主運作模式,使得生活照顧及長期照護等工作可以就 近社區化,由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建立社區照顧自主運作模式,以符合當地居 民的生活需求,並將長期照顧制度與社區照顧連結。

一、任務

透過社區居民的自主參與,以建立多元的社區照顧服務型態,衛生福利部

(2015)針對參與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民間團體,補助開辦設施設備費及業 務費等相關經費,期望主動關懷老人、服務老人,並鼓勵志工熱情參與,同時也 充分結合與開發社區各種人力資源及物力資源以回饋社區。

目前每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之服務有:(1)關懷訪視,(2)電話問安、諮詢 及轉介服務,(3)餐飲服務,(4)健康促進活動。計畫要求,每個據點在此四項服務 中,至少選三項提供。據點提供的初級預防照護,遇到需正式照顧的對象時,可 以通報轉介到正式照顧資源,達到建立連續性照顧體系的網絡。圖2-1 為關懷據 點服務與轉介圖。

圖2-1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及轉介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2015)。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

(https://www.slideshare.net/OpenMic1/20151119-5527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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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運作及管理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運作模式,包括以下三種:

一、鼓勵社區自主提案申請設置據點,結合當地人力、物力及相關資源,進行社 區需求調查,提供在地老人預防照護服務。

二、輔導現行辦理老人社區照顧服務之相關團體,在既有的基礎上,擴充服務項 目至3項以上,設置據點提供服務。

三、由地方政府針對位處偏遠或資源缺乏之社區,透過社區照顧服務人力培訓過程,

增進其社區組織能力,進而設置據點提供服務。

目前關懷據點主要由社區中的非營利組織單位,如社區發展協會、財團法人、

福利基金會及社區內的教會或廟宇等提供實際服務,由在地人服務,促進強化健 康有活力的社區。服務據點可向政府申請業務費、活動費及志工相關費用的補助。

各據點須接受各地縣市政府舉辦的評鑑,並接受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