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網路交易契約之法律關係
第二節 意思表示得撤回及撤銷
第一項 網路交易有無撤回之可能性
所謂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意思表示成立後、生效前,以撤回的 方式阻止意思表示生效之意。一般在對話的意思表示,因為隨發隨到,
所以幾無撤回之可能,至於非對話的方式,根據民法第 95 條第 l 項及 第 2 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 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所以撤回的通知,先於發出之意思表示或同時到達,可以發生撤回意 思表示之效力。例如:原本表意人以平信方式傳遞回意思表示,而後 以快捷郵件趕在平信到達相對人前,撤回該意思表示,這在一般傳統 的非對話方式,是很容易實現。但在以電子訊息,傳送意思表示的情 況下,表意人是否有撤回之可能性?雖然電子意思表示應屬非對話的 意思表示,卻有著與對話意思表示同樣難以撤回之狀況。依據的電子 簽章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只要電子文件「尚未進入」收文者資訊 系統前,應有撤回之機會。以法條解釋來說應如是,但技術上有無可 能生發出後未至相對人資訊系統前,攔截發出的電子文件,恐有疑問。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7 條第 2 款之規定,若收文者未指定收受電子文件 之資訊系統者,以電子文件進入收文者之資訊系統即視為到達,其之 所以被認為時間過早的原因,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在於會造成無法在意 思表示到達生效前撤回。從顧及消費者的權益而言,有必要給予消費 者撤回之機會,畢竟若能在契約成立前就撤回,應該比在契約成立後 行使撤銷權撤銷意思表示或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要來得單純。
110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 年 9 月初版,頁 24-29。
88
第二項 意思表示的瑕疵
示行為不一致,是為錯誤。只是,企業經營者是否能夠行使撤銷權,
則必須視其是否有過失,民法第 88 條的「過失」程度如何?企業經營 者是否具備第 88 條之過失而無法行使撤銷權?還有相對人的善、惡意 是否應列入表意人可否行使撤銷權之事項?容後面討論之。
(二)消費者的錯誤
若是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發生錯誤又該如何?例如:網路交易過程 中,消費者可能依從企業經營著在網站上所設定的畫面順序,透過操 作按鍵或滑鼠進行商品或服務的訂購,因為操作上的失誤而作了錯誤 的訂購時,應該時有發生的可能性。此時,若因為操作錯誤而作了與 內心意思相異之訂購時,應該有主張上述民法第 88 條之撤銷權的可能 性 113。亦有可能被企業經營者主張消費者有過失以資抗辯,而有導致 消費者無法撤銷誤的可能,尤其若採抽象輕過失時,或許消費者是可 能因此無法行使撤銷。對此,日本即使對於表意人的撤銷權限制採重 大過失(日本民法第 95 條但書)仍擔憂對消費者保護不周,擔心消費 者無法主張撤銷權,於是在 2001 年(平成 13 年)制訂「有關電子消 費者契約及電子承諾通知在民法上特例相關之法律(電子消費者契約 及び電子承諾通知に関する民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一般簡稱「電 子契約法」,事實上即針對若消費者於電子消賣契約中為錯誤之意思表 示時,可排除民法之適用。電子契約法第 3 條規定,消費者為電子消 費契約之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時,對該電子消費契約之要素發生錯 誤時,而該錯誤該當該當條第 1 之 2 款行為者,不適日本民法第 95 條 但書規定,換言之,即使有重大過失亦可主張撤銷權之行使。內心並 無訂購之意思,卻作了訂購。作了錯誤的訂購(與本意相左之意思表)。 但本條有例外,在但書中規定,若電子消費契約之相對人企業經營者
(包含其委託人),在消費者為該要約或承諾的意思表示之際,用電磁 的方法,以影像畫面為介,對該消費者是否有為該要約或承諾之意思 表示之意,設定確認裝置者;或該消費者已對企業經營者表明無須該 確認裝置之意,則不在此限。此條文乃以排除適用民法之規定以衡平 消費者之權益。
113 影山博英、堀木由紀,最新オンラインショップの法律 Q&A,頁 118 (2006),轉引自劉姿汝,
網路購物契約與消費者保護,科技法學評論,2010 年 7 卷 1 期,頁 220。
90
二、被詐欺的意思表示
若消費者因為受到企業經營者在網站或網頁的不實廣告資訊而成 立契約,當然有適用民法第 92 條規定,可以主張撤銷被詐欺之意思表 示。惟民法的詐欺應該當以下要件: (1)須有詐欺的行為。此乃指 對於不真實的事實表示其為真實而使他人陷於錯誤,且須以積極事實 為之,消極的不作為則原則上不成立詐欺。(2)須詐欺行為與表意人 陷於錯誤及為意思表示具有因果關係。(3)須有詐欺的故意。(4)須 施行詐欺之人為相對人或第三人。必須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不實廣 告(尤其指的是該當公平法不實廣告之案件)皆可以該當詐欺,這部 分尚期待公平法能對於網路交易的不實廣告更加有效規範,才能真正 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在我國,由於網路購物契約成立後尚有消保法的 無條件解,所以比主張撤銷錯誤或被詐欺的意思表示,選擇解除契約 或許較為容易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