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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之法律規範

在文檔中 論網路交易與消費者保護 (頁 32-62)

第二章 網路交易之概說

第五節 電子商務之法律規範

第一款 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之法律規範 41 一、概說

一九六六年為了要促進國際貿易法的和諧與統一,聯合國大會建 立了所謂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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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yapp.com.tw/app-%E5%88%B0%E5%BA%95%E6%98%AF%E4%BB%80%E9%BA%B C%EF%BC%9F%E5%9F%BA%E6%9C%AC%E5%B8%B8%E8%AD%98-qa/@myapp,愛瘋誌,瀏 覽日期:2012/11/18。

41 吳嘉生,電子商務法導論,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頁 5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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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它是聯合國大會選出三十六個 會員國所組成。其會員之架構組成,乃是因為要具有相當程度的代表,

各個不同的地理區域,以及全球主要的經濟及法制體系。該委員會的 成員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的成員。除了該委員曾的會員國之外,

其他會員國也均可以用「觀察員」的身分,來參與委員會的工作。各 會員國負責由它們的政府官員、學術界、法律實務界或者其他方面的 專家及具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之中,指派代表與會。三十多年來「聯 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會議,大致上均會邀請國際性的、官方的、

以及非官方的組織,派出代表以觀察員的地位參與會議。就以電子商 務這個領域作為主題的會議,就包括了下列各種具有代表性的不同性 質之組織,例如: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ited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組 織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s )、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 非洲發展銀行(African Development)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以及網際網路法律與政策論壇(Intenet Law and Policy Fonun)。各個觀察國家與組織長久以來,在參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 員會所主辦或草擬的各項國際文件或草案時,均扮演了相當積極的角 色。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成立後,在統一全球法制方面的努 力,也明顯的有相當大的具體成效。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一九九大年終於通過了「電子商務模 範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它之所以被稱為「模範 法」,其目的乃是要將其「立法本文」(Legislative Text)推薦全球各國,

讓各國將其採納作為本國法的一部分。而各國在通過「電子商務模範 法」的個別條之時,各國可以因應它本身之所需,適當地減縮或修改 或者保留該模範法中的某些條款。就是因為它容許各國在採納為本國 法的同時,得以作出這樣的彈性處理「電子商務模範法」中的相關條 文規定,它比針對相同的主題—電子商務,來簽定國際公約,在實際 上更能確保模範法在國際社會中,受到更多國家的歡迎而接受模範法 之規範。而得以讓電子商務的法制規範上,在國際社會獲得相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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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諧與統一。當然,為此,各國也會被建議在採納「電子商務模範 法」的同時,要盡最大的努力儘可能的避免作更動、改變、或保留原 模範法中的條文。而這樣的建議與作法,我們是可以理解的。因為,

對於模範法中基本條文改變的愈多,要完成電子商務法制化的和諧性 就愈少 42

二、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之基本原則

就整體而言,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所制定而通過之電子商務 模範法,其立法目的,實際上相當宏觀。具體的來說,乃是要向各國 提供一套國際社會所同意的共識規則,同時,對所有從事於電子商務 活動的人士,說明如何去消除電子商務活動時,所遭遇到的法律上的 障礙。更重要的是希望國際社會來共同努力,為電子商務活動,創造 出一個比較可靠而確定的法律規範。此外,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中 所列舉之原則,尚可供電子商務的個別使用者,擬定為克服電子商務 活動的法律障礙,所必須使用的某些契約之解決方法。

更進一步來說,因為聯合國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代表,來自於 許多科技先進國家。因此,它所制定出來的電子商務模範法,具有相 當程度的實用性與廣泛的適應性。而且當多的國家與國際組織,對於 電子商務模範法都採取肯定與支持的態度。有些採納該模範法的條 文、有些採納該法之意見,作為制定本國相關電子商務法律之依據。

更具體的來說,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的制定目的,乃是在於解決電 子商務活動中所遇到一些法律問題,特別是那些會阻撓電子商務活動 繼續向前發展的那些法律障礙。舉例而言,該法第六條至第九條及對 於電子契約之書面、簽字、原件及資料之證據效力等問題,作出了相 當詳盡而具有示範性的規範。此外,該法也還建議對電子資料與資訊,

應具有傳統的書面資料或文字協議等有相同之法律效力與地位。雖 然,在目前或許我們尚無法確定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取得了國際法 上的效力與地位,但是我們至少可以確定該法在國際社會中,對於各 國規範電子商務活動方面,享有特殊的指導地位。因此,其重要性業 已充分顯現,而有必要作進一步的研析。特別它的基本原則,更是不

42 吳嘉生,電子商務法導論,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3 年 10 月,頁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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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忽略的重要切入之點。

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在國際社會中引起了相當大的迴響與注 意。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研究、分析與討論之後,大部分人士的共同結 論,認為它的基本原則有功能均等原則、科技媒介之中立性原則及當 事人自主則。茲分別析論如下 43

(一)功能均等原則

自從電子商務在二十世紀結束前崛起之後,不論是產業界也好、

法律界也好,乃至於消費者團體…等各界人士所念茲在茲的一個問 題;長久以來也是大家認為最是棘手的問題,那就是傳統的各界所熟 悉的商業交易行為,所伴隨的法律要件或法律概念,例如,書面方式 的交易談判、簽字文件之意思表示的「契約簽訂意圖」、以及原本與複 本之差異…等,在電子商務時代下,是否與傳統交易活動的法律效果,

有什麼不同呢?特別是任何資訊的傳輸與意見的交換,在電子商務的 交易活動上,並不須要什麼「紙本文件」的作為契約簽定之媒介或證 明,這一項重大的變革,使得傳統交易對於某些大宗交易,或不動產 交易之要求必須以書面為之的要件,遭受到前所未有之挑戰。

因為我們知道在電子商務時代的交易行為,乃是在網路上直接進 行購物交易。這樣的交易模式,我們把它稱之為網路下單,或者線上 購物。而一般的線上購物乃是指個人在網際網路上的採購行為,不包 括企業對企業之採購。無論怎麼說,網路下單所使用的乃是所謂的電 磁紀錄之電子文件。這裡所碰到的問題,就是電子文件是否當然與「書 面紙本」等同視之?而在電子商務時代的交易活動,在事實上又不得 不賦予電子文件在法律上之承認。對待電子文件不能僅因以電子紀錄 的形式存在,無法符合書面要件之條件,而逕予否認其效力。聯合國 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即採取這樣的主張。其目的即在於要求對電子文件 必須採取與書面同等對待之態度;這就是所謂的「非歧視原則」。此原 則的確定,不僅具有宣示之意義,更使得電子文件能夠取得法律上有 效之地位。

有關於電子文件的法律上的效力問題,其問題產生之原因乃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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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許多採取電子文件的傳輸行為,因為很明顯的無法符合傳統契約行 為所規定之「書面」要件,而面臨所謂的「窒礙難行」的情形。為了 消除這類問題在適用時之疑慮,世界各國大致上均會在其相關的電子 商務法律規定之中,作如下之宣示:行為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如其內 容得以電子方式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真偽,則視為符合 法律上以「書面」為之的要求。針對此一問題,聯合國國貿易法委員 會在制定電子商務模範法之時,即明白採納所謂的「功能均等原則」

( Functional Equivalence Principle)。其思考邏輯並非在使電子文件直 接等同於書面紙本之法律效力。而是要考量傳統的現行法律之所以規 定「書面」要件的要求,其立意何在?目的為何?有何實際效益?由 此等問題之考量再來歸納出必要的「功能」要件,而使得具有這些特 性之電子文件,得以符合所謂的「書面」之法律要求。

在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中所採取之功能均等原則的適用時,其 功能均等包含參考在「紙本文件」的世界裡,所知悉與適用之法制規 範情況,其目的乃是為」了要決定如何將上述的法制情況移轉、再生、

或模擬在「非紙本」(Paperless)的環境之中。該模範法的各個條文,

其組成之基礎即是建立在一連串的原元即使用於傳統的商務關係下,

合於法律規定之生效要件。例如書面的要求、簽字的生效、以及原本 與影本之規定…等,其法律上生效之功能,希冀它們能夠在數位化的 環境下,亦能產生均等效力之功能,而能一體適用。舉例來說,該模 範法第七條即著重於簽名的兩個最基本的功能。其一為指明簽名者為 何人,以及顯示簽名者對於所簽下之資訊為贊同之意思表示。其二為 了要滿足對於一個簽名的法律上的要件,而建立任何一個電子簽名技 術,亦必須建立滿足法律要件之要求。

(二)科技媒介之中立性原則 44

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中的規定法則,基本上是中立性的規範。

聯合國電子商務模範法中的規定法則,基本上是中立性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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