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網路交易之概說
第三節 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
第一項 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一、OECD 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一)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是最早關心電子商務的區域性組織,
OECD 所完成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以下簡稱本指南), 由該組織 的「消費者政策委員會」與二十九個國家的政府部門以及業者和消費 者代表歴經十八個月的商討後,於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九日公布,是目 前各國制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南最重要之参考文獻。
(二)本指南除揭示本項指南的各項規範僅適用於企業對消費者 (B2C)的電子商務類型,亦即企業與企業(B2B)的電子商務不適用本項 指南的各項規範外,並籲請 OECD 會員國應該以宏觀的」角度,彼此 共同合作,以提供電子商務消費者最有效的保護。此外,本指南主要 的内容爲八大保護原則以及四項達成制定本指南目的的推動措施。
(三)八大原則分別爲:
1、對消費者提供透明與有效的保障。
2、交易、廣告與行銷應遵守公平原則。
3、交易資訊應符合充分揭露原則。
4、提供消費者便於使用的訂購與確認程序。
5、建立安全付款的機制。
6、有效處理糾紛與求償的機制。
7、隱私權的保護。
8、對業者與消費者的教育。
(四)四項達成制定本指南目的的推動措施:
1、鼓勵業者推動自律措施,主管機關亦應適時檢討相關的現可法 令與管理措施。
2、自律機制由民間部門負責發展,並利用科技有效的運用,以加 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3、有效宣導與推廣本指南,鼓勵各會員國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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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利用電子商務的淌費者,提供教育的機會,並提昇對消費爭 消費者的教育、ADR 制度與業者自律規範(code of conduct)機制之相容 性等等。
第二項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
一、西元二〇〇〇年七月曼谷會議摘要
APEC 除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在吉隆坡舉行的第十次亞太經濟合 作會議簽署一份「電子商務行動藍圖」,並於隔年二月成立電子商務推 動小組(ECSG)外, ECSG 另在西元二〇〇〇年七月,在曼谷擧辧了一 次專門研討線上環境與消費者保護的會議(以下稱曼谷會議),顯見亞太 經濟合作會議對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問題,與 OECD 一樣的重視。因 此該小組在二〇〇〇年七月間於曼谷所舉辦的消費者保護研討會中,
就特別針對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議題交換意見,討論內容包括:
各國間現有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的架構、現有的消費者保護:業者的 自律機制、非政府機構對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角色、經濟合作暨發展組 織的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指導原則、國際間執法合作情形以及政府及 私人部門該如何合作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等 22。
二、曼谷會議曾達成多項重要結論,但以下列二項最重要:
(一)消費者利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的信心,係建立在業界的自 律機制與 APEC 會員國電子商務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間密切合作的 基礎上。
(二)各會員國所制定的法令與業者自律措施,必須能有效解決 消費者關心的電子商務議題。
三、至於在曼谷會議中,有關對業者自律機制議題的討論重點如 下:
(一)業者的自律措施,需包括建立 B2C 爭議處理機制及及妥善 處理爭議之能力。
(二)B2C 爭議處理機制,應包括提供内部爭議處理機制與外部 爭議處理機制。
(三)内部爭議處理機制,至少需具備下列三項重點:
1、業者需在合理時間、合理方式處理爭議外,亦不得向利用自 律機制要求處理爭議的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或剝奪消費者 另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22 尹章華、林芳齡,電子商務與消費權益,文笙書局股份有限公司,93 年 9 月初版,頁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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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業者需明確提供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相關資訊以及最簡便處 理爭議的方式。
3、内部爭議處理機制若無法妥適處理爭議時,業者應主動告知 有權處理爭議的外部機構以及提供政府部門負責處理爭議機 構的名單,供消費者使用。
(四)外部爭議處理機制,需具備下列要件:
便於利用(accessible)、獨立性(independent)、公正性(fair)、可信頼 性(accountable)、快速與效率(effect and efficient)、對司法救濟不預設立 場與偏見(without prejudice to judicial redness)
(五)另對於會員國間的合作方面,曼谷會議也期待各國對處理 電子商務爭議,應採取更爲一致的標準,以解決跨國電子商務訴訟涉 及的各項法律問題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