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網路交易契約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解除權
3、折衷說 126
此說認為未履行之債務因契約解除而消滅,已履行之債務因解除 而生新的返還請求權。
4、清算說
此說認為解除權之目的不僅在使解除權人自契約之拘束解脫,通 常亦有使他方負返還給付之義務。是以解除權之行使,於雙方之給付 義務已履行時,建立了返還義務,解除權只是變更了契約內容,其債 之關係仍然存在,僅是內容變更為清算關係 127。
(二)關於契約解除之效力,民法第 259 條已明文規定當事人雙 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再者,民法除有解除權之規定外,另有契約 終止之規定,終止效力與間接效果之內容相同,是以我國通說採直接 效果說 128。
第四節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解除權
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 品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 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 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 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不 利者,無效。」在此規定下,消保法賦予消費者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 賣的型態下,可以享有七天之內無條件行使的契約解除權,且不得以 約定的方式限制或排除之,違反者無效,此乃民法所未規定之法定解 除權,而契約解除後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回復原狀的責任亦規定以民 法第 259 條為最低限度。此即為一般所稱之「猶豫期間」制度,或者 坊間企業經營者喜愛稱為「鑑賞期」。所謂「猶豫期間」是指消費者於 締約或收受商品後,有一段期間再度審思或檢視商品,以考慮是否確
126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頁 437。
127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元照出版公司, 1990 年 10 月二版,頁 516。
128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作者自版,2001 年 10 月修訂版,頁 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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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購買之,英美法稱為「cooling-off period」(日本也稱爲「クーリン グオフ」)。
第一項 網路定型化契約
一、概說
定型化契約是大量銷售、大量消費的「消費時代」產物,企業經 營 者 單 方 訂 定 對 其 有 利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 Standard Form Conditions),但消費者極少或沒有機會與企業經營者磋商。定型化契 約,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 2 條第 7 款規定,指企 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人訂立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之契約條 款。此外,參照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定,定型化契約,乃依照當事人 一方頂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立之契約。故契約條款之全部或部 分,係經當事人詳細磋商,彼此同意後,始載入契約,從而成為彼此 間權利義務之依據者,該條款即非定型化契約條 129。
二、非消費定型化契約與消保法之適用
定型化契約,以相對人之屬性為標準,可區分為消費性定型化契 約與非消費性定型化約。
消費性定型化契約,乃相對人為消保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以消 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消費者。預售屋之買賣、
預售停車位買賣、房屋委託買受、房屋委託銷售、系統保全服務、安 養、文理補習、人壽保險、住宅火災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個人購屋、
或購車貸款、信用卡、保管箱、汽車(新車分期付款)買賣、汽車維 修、婚紗攝影、洗衣、行動電話、汽車駕駛訓練、路外停車、小客車 租賃、搬家貨運、旅客運送、國內旅遊、國外旅遊、觀光遊樂園(場、
區)遊樂服務、瘦身美容、坐月子中心、手術(麻醉)、有線電視/有 線播送系統等定型化契約,均係常見、甚至為日常生活不可欠缺之消 費性定型化契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並依行政指導原則,要求 各中央主管機關,就上述之交易行為,發布定型化契約範本或定型化
129 2002 年元旦起生效之德國新民法第 305 條第 1 項第 3 段規定:「契約條款經當事人逐一磋商而 訂立者,非定型化契約條款」,可供參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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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應記載乏及不得記載事項(參見消保法十七)130。
非消費性定型化契約,則係指相對人非上述所稱之「消費者」之 人。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以供周轉或向銀行申請簽發信用狀以供購貨、
乙汽車租賃者業向車行購買新車以供出租等,甲及乙均非消費者,故 雖使用銀行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借款合約書或信用狀申請書,或使用車 行預先擬定之定型化購車契約書,均非消費性定型化契約。此外, A 公司與其員工 B 訂立定型化競業禁止條款,又與 C 就 B 之受僱訂立定 立定型化人事保證契約者,由於 B 與 C 皆顯非為消費之目的而訂約,
故該競業禁止與人事保證,縱係以 A 公司預先擬定之定型化條款訂 立,亦屬非消費性定型化契約。
非消費性定型化契約,再以相對人訂立系爭契約之目的,是否出 於營業或與其專業有關,叉可分為商業性定型化契約與其他定型化契 約。前舉甲公司及乙公司與銀行及車行訂立之契約,乃商業性定型化 契約;C 與 A 訂立之契約,則為非商業性之其他非消費性定型化契131。
消費性定型化契約,應受消保法之規範,非消費性定型化契約依 實務之見解不受消保法規範,網路購物等當然是消費性定型化契約當 無疑問。
第二項 無條件契約解除權
消保法對於有關郵購與訪問買賣,除賦予消費者於七天的猶豫期 間內,得任意解除契約的權利外,為防止廠商利用契約自由的原則規 避此種法定的解除權,還特別規定,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 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 定不利者,無效」(第十九條第三項)。此種規定,對於許多只准許退 換,但是不准退錢的郵購與訪問買賣業者言,將會有極大的影響。
以消保法第 19 條規定,消費者欲行使本條的解除權不須任何理由 及支付任何費用。所以企業經營者也不得設條件限制消費者行使解除 權。因此,若企業經營者以「已開封」或「已使用」等理由為限制或 收取手續費、郵資等,將該當本條第 2 項而無效。當然第 19 條所賦予 消費者的解約權是消保法的特別規定,並不影響民法在買賣契約中對
130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型化契約範本彙編(一)、(二)、(三)輯;詹森林主編,消費者保 護法,學林,2000 年 12 月,765 頁以下。
131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最新實務發展,月旦法學雜誌,2002 年 12 月,頁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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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買受人所規定之權利而言,仍可主張民法所規定之物的瑕疵擔保權 利,若發現商品瑕疵,消費者仍可選擇主張減少價金、解約、損害賠 償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方式來保障權利,且並無七天猶豫期間之 限制。而繼續性契約是否可以解除?一般認為,解除權所消滅的契約 關係是以一時的契約關係為限,而終止權消滅的則是以繼續性的契約 關係為限 132。
因此,一旦消費者於七日內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就應該將所收 受的商品返還給郵購與訪問買賣的出賣人;郵購與訪問買賣之出賣人 如果已經收受消費者所支付的價金時,在消費者依消保法規定,在七 天之內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就必須將消費者所付之價金附加利息償還 消費者;消費者如果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例如保 管費用、返還的郵資等等)。也可於郵購與訪問買賣出賣人受返還時所 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郵購與訪問買的出賣人返還這些費用 133。
一、數位化商品之解除權
惟消費商品若涉及數位化商品,消費者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所定 七天無條件解除權之權利,或是消費者受限於定型化契約約款之拘 束,則不無疑慮,從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對於郵購買賣的定義方式,
主要係讓消費者能行使第十九條的權利,因此消保法第二條規定的目 的在於行使不附理由解除契約與退回商品,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在行 使契約解除後,第十九條亦要求消費者有退回商品或回復原狀之義 務,其目的是盡可能回復締約前的狀態與減少企業經營者的損失。因 此,若依交易客體性質,消費者無法回復商品原狀,或其返還對企經 營者已顯無實益,勢必導致部分經營線上服務的業者無法承擔風險成 本。例如:付費音樂或電影之下載、掃毒程式下載等。
二、網路交易之線上勞務與非線上勞務
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一將「服務交易」納入郵購買賣的標的,對於 部分透過網路交易的線上勞務 (線上專業諮詢、線上廣播)或非線上 勞務(例如旅遊票務)來說,恐將無法全面適用。例如透過線上票務 系統購買低於七日之機票,若未能於當日搭乘,消費者可否主張七天
132 劉姿汝,網路購物契約與消費者保護,科技法學評論,2010 年 7 卷 1 期,頁 226。
133 馮震宇、謝穎青、姜志俊、姜炳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消費者保護法解讀,2005 年 5 月三版,
頁 1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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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間?若消保法第十九條之一可以適用於上述情形,不啻將間接 鼓勵消費者利用此一模式,遂其消費不支付對價之目的,這樣的法律 適用結果可能引發的「道德危險」影響之鉅,不言可喻。
三、國外立法利
參照外國立法例,與我國消保法郵購買賣規定類似之歐盟遠距契 約消費者保護指令(Directive 97/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 May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respect to Distance Contracts),其適用之交易客體亦包括商品與服務。不過,該
135 Conuncil Directive 97/7/EC, Alt.6, 1997 O.J.(L 144) 22,23 Right of withdrawal (契約解 除權) 1. For any distance contract the consumer shall have a period of at least seven working days in which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without penalty and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The only charge
135 Conuncil Directive 97/7/EC, Alt.6, 1997 O.J.(L 144) 22,23 Right of withdrawal (契約解 除權) 1. For any distance contract the consumer shall have a period of at least seven working days in which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without penalty and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The only char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