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語與展望
第二節 我國公司財務困難時董事之義務與問責
我國公司法於民國 90 年修正時在第 23 條引入忠實義務之概念,該條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所謂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8 條規定,為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是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等在其職務範圍內亦稱為負責 人218。
不過我國並未如上述英國法般類型化忠實義務,雖然我國對忠實義務之詮釋
(6) A director need not declare an interest—
(a) if it cannot reasonably be regarded as likely to give rise to a conflict of interest;
(b)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other directors are already aware of it (and for this purpose the other directors are treated as aware of anything of which they ought reasonably to be aware); or
(c) if, or to the extent that, it concerns terms of his service contract that have been or are to be considered—
(i) by a meeting of the directors, or
(ii) by a committee of the directors appointed for the purpose under the company's constitution.
218 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將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納入公司負責人之範圍,亦應負擔忠實
義務,但我國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與英美法上影子董事之概念稍有出入,而本文並不加以討論。
關於影子董事之介紹請見曾宛如(2012),〈新修正公司法評析-董事「認定」之重大變革(事實
上董事及影子董事)暨董事忠實義務之具體化〉,《月旦法學雜誌》,204 期。
係以英美法之概念為基礎,但是並不如英美法有長久的發展沿革與案例累積作為 基礎,因此法院在適用上可能會有一定的困難,故學者主張我國公司法應將忠實 義務類型化、明文化,以增加法院適用明確性219。
2018 年公司法修正時,民間修法委員會亦建議應將董事忠實義務予以類型 化,並提出「掠奪公司資產、資訊、商機」、「收取回扣或佣金、收受職位」、「公 司董事考量集團利益,使公司和關係企業為非常規交易」等類型以補充現行法之 不足220。但最後修法結果並未採納相關意見。
第二項 公司資產仍高於債務-一般忠實義務
我國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而不論公司財務狀況如何,董事只要仍在公 司任職,就受到忠實義務之拘束221。不過除了公司法第 23 條廣泛的忠實義務,
公司法也會在不同情形下課與董事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在公司陷入財務 困難時,對董事亦有特定之義務規範,且伴隨一定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規定若公司虧損達到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該於最近一次 的股東會報告222。此規定有助於股東會掌握公司之財務情形,在公司財務開始惡 化之時,藉由董事會之報告,可能採取相關作為如改選董事。若董事違反此規定,
按照同條規定僅有行政罰鍰之處罰。
第三項 公司陷入資不抵債-增加強制聲請破產義務
一旦公司財務困難之狀況發展到資不抵債時,公司之董事即有「強制聲請破 產」之義務,公司法與民法均規定在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時,董事應立即聲請破產
223。除此之外,公司法並未課與董事更多義務。惟董事仍按公司第 23 條對公司
219 曾宛如,前揭註 185,頁 30-35;劉連煜,前揭註 35,頁 122-24。
220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前揭註 3,頁 3-132-44。
221 不過縱使董事已經從公司離職,仍可能會受到忠實義務之拘束。
222 公司法第 211 條第 1 項。
223 公司法第 211 條第 2 項;民法第 35 條第 1 項。
負擔忠實義務。若董事違反強制聲請破產義務,將受到公司法第221 條第 3 項之 行政罰鍰,並會產生損害賠償義務。本文聚焦於債權人對董事之損害賠償請求。
第四項 違反聲請破產義務對債權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款 民法第
35 條與公司法第 211 條
第一目 民法第 35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35 條第 1 項課與董事聲請破產之義務,而同條第 2 項在董事因過失 違反強制聲請破產義務造成債權人損害時,賦予債權人對董事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本條在性質上有認為係一般侵權行為類型者,亦有認為其是特殊法定責任類 型者,多數實務判決似認為其與民法第184 條一般侵權責任不同224。實務見解因 而適用不同構成要件與時效,民法第35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適用同法第 125 條之一般 15 年時效225。
第二目 公司法第 211 條與民法第 35 條之普通法特別法關係
若董事違反強制聲請破產之義務,則對債權人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226。此賠 償義務系規定於民法,公司法第211 條雖然同樣要求董事在公司資不抵債時聲請 破產,但同條第3 項僅有行政罰鍰而無損害賠償之規定。實務見解認為公司法作 為民法之特別法,特別法無規定者應適用普通法,公司董事不聲請破產導致債權 人有損失時,亦應按民法第35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227。
第二款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 第一目 我國對忠實義務對象之限制
我國公司法第23 條並未言明董事對何人負忠實義務,解釋上我國董事係對
「公司」負忠實義務228。而實務判決對董事忠實義務對象的詮釋則有謂「公司負
224 林思沛,前揭註 22,頁 59。
225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47 號判決;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844 號判決。
226 民法第 35 條第 2 項。
227 最高法院民國 23 年上字第 204 號判例。
228 曾宛如(2012),《公司法制基礎理論之再建構》,第二版,頁 31,台北:承法;王文宇,前揭
責人係對公司(股東全體)負忠實義務」者229,但亦有判決強調股東與公司為不同 個體,而認為公司受損失不等於股東受損失,股東不得直接向加害者請求之見解
230。但在忠實義務之客體上,無論採取將公司視為全體股東而將股東視為直接對 象,或是將股東與公司切分視之,而將股東視為間接對象的見解,均符合我國實 務對忠實義務對象的看法231。從學說與實務見解可知,我國法一般而言不將公司 債權人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納入董事應負忠實義務的對象。
第二目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利用可能
由於債權人並非董事負擔忠實義務之對象,無法依據公司法第23 條第 1 項 對公司董事主張損害賠償,實務上亦有債權人由同條第 2 項出發。「公司負責人 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 賠償之責232。」其中的「他人」自可包括債權人,而董事若違反民法或公司規定 未即時聲請破產致債權人利益受損時,債權人即可依據本項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款 實務求償之困難
雖然公司法第 35 條第 2 項與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賦予債權人向董事請求 損害賠償之權利,但在實務上法院鮮少同意債權人之請求,原因在於損害因果關 係之證明相當困難233。當債權人向董事請求損害賠償時,債權人應對「董事如及 時聲請破產,則債權較有受償可能」之事實,負舉證之責234。而所謂「損害」係 指「如董事有向法院聲請破產,則債權人可得之清償」,因怠於聲請,致全未受
註35,頁 119。
229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06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293 號判決;高等 法院94 年度抗字第 2125 號裁定;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附民上更(二)字第 1 號判決;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99 年度上字第 349 號判決。
230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650 號判決;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上字第 146 號判決。
231 黃朝琮(2016),〈受託義務之對象〉,《政大法學評論》,145 期,頁 44。
232 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
233 林思沛,前揭註 22,頁 53-58。
234 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524 號判例。
償或較少受償而言235。
實務上常見債權人對經營不善之董事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法院要求債權人 應證明如果董事當初及時聲請破產,則債權人會受到比目前更多之清償,或至少 要證明到「較有受償可能」236。惟觀察相關判決,有些原告難以證明董事應聲請 破產的當下,公司的資產負債詳細情況237;亦有原告縱然證明了公司當初確實財 務困難,但難以證明若董事及時聲請破產,原告就有機會獲得清償,而遭法院駁 回請求238。亦有法院表示若董事應聲請破產而未聲請的當下,原告仍不是債權人,
則難認董事當下的不作為與嗣後發生的債權具有因果關係239。甚至有法院表示就 算董事當初及時聲請破產,則也可能有破產法第99 條關於破產債權行使之限制,
或是同法第149 條破產終結之後債權消滅的效果,而未必能受到比現在更多之清 償,從而董事之行為與債權人所受損害未必有因果關係240。
上述舉證的困難點不僅在於部分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夠透明,債務人未必能即 時掌握公司資產負債,也在於公司對資產負債的會計原則與認列計算方式不同,
對於同一資產,債權人的估值與公司主張的估值未必相同。有前審法院依一定會 計方法計算董事們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後審法院卻認為前審使用之會計原則不
235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1043 號判決。
236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1037 號判決。
237 債權人因此理由被駁回者有: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 460 號判決;高等法院 93 年度重上字 第363 號判決;高等法院 92 年度重上字第 551 號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89 年度上易字第 208 號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 年度上字第 354 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41 號 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 2676 號判決;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判決 等。
238 債權人因此理由被駁回者有: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687 號判決;高等法院 103 年度上易 字第357 號判決;高等法院 92 年度上字第 64 號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7 年度上易字第 95 號 判決;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 年度上字第 23 號判決;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簡上字第 3 號判 決;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 1532 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148 號判決等。
239 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字第 460 號判決;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重上字第 22 號判決。
240 高等法院 104 年度上字第 687 號判決。
當,錯誤計算公司之資產,而發回重審之情形241。
當,錯誤計算公司之資產,而發回重審之情形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