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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公司財務困難時董事忠實義務之轉變

第六章 結語與展望

第三節 英美法公司財務困難時董事忠實義務之轉變

英美法上董事忠實義務的對象是對「公司」,在通常情形之下也就是為全體 股東之利益負責242,論述上可將公司作為忠實義務的直接對象,股東則以賸餘財 產及風險承受者的身分作為間接對象243

惟英美法經由判例的累積,發展出在特定情況下,董事執行業務時不應再將

「全體股東的利益」看作「公司的利益」,而要將其他群體的利益視為判斷的基 準。其中在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董事應轉為將債權人之利益納入考量。從而債 權人若因為董事在公司財務困難時的不當行為而受到損失,可以主張董事違反忠 實義務而請求損害賠償。英國公司法2006 年修正時在表彰董事盡忠實義務時應 考量因素的第172 條中,明文以第 3 項要求董事在特定情形下,應以債權人利益

241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47 號判決,本案歷經更六審,於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16 號判決定讞,債權人原告敗訴。

242 Welch et al.,supra note198,at128; Davies & Worthington,supra note 189, at465-67.

243 黃朝琮,前揭註 231,頁 5-6。

作為主要考量244,論者認為此條即為公司財務困難時忠實義務轉變的明文化245。 公司財務困難時忠實義務轉變的原則在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等英美法 系國家均有所適用246。此理論從1980 年代開始盛行,但在 1990 年代之後漸漸因 為諸多適用上的爭議而減慢其發展速度247。以美國為例,有些案例中法官表示債 權人與公司間純粹是契約關係,董事對其無忠實義務,債權人無法主張董事違反 忠實義務248。但亦有案例承認公司陷入資不抵債之狀況時債權人將成為董事負擔 忠實義務之對象249。本文以美國德拉瓦州相關判決發展歷史為例,說明此理論之 基礎與相關議題。惟應注意者為,許多英美法系國家均適用此理論,其理論背景 與內涵雖沒有重大差異,但因各自發展而有不同見解與風貌250

第一項 股東與債權人之利益相互衝突

本文擬從公司財務困難時,股東與債權人間利益不一致之現象說明此理論之 起源。以下設計不同例子探討公司財務困難時,股東與債權人間利益不一致的現 象,以及董事有進行過高風險投資的誘因。

第一款 公司資不抵債時

假設有一甲公司股份全為普通股,債權均為無擔保債權,公司現存資產 90

244 The Companies Act 2006 § 172(3).

245 Andrew Keay, The Shifting of Directors' Duties in the Vicinity of Insolvency, 24 (2) INTL.INSOLVENCY R. 140, 151 (2015).

246 Andrew Keay, Formulating a Framework for Directors' Duties to Creditors: An Entity Maximisation Approach, 64(3)CAMBRIDGE L.J.614, 614 (2005).

247 Andrew Keay, The Director's Dut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Interests of Company Creditors: When Is It Triggered, 25(2)MELB.U.L.REV.315, 339 (2001).

248 See e.g. Simons v. Cogan, 549 A.2d 300, 304 (Del. 1988); Lorenz v. CSX Corp., 1 F.3d 1406,1417 (3d Cir. 1993); U.S. v. Jolly, 102 F.3d 46, 48 (2d Cir. 1996); Metropolitan Life Ins. Co. v. RJR Nabisco, Inc., 716 F. Supp. 1504, 1524-25 (S.D.N.Y. 1989).

249 See e.g. Davis v. Woolf, 147 F.2d 629, 633 (4th Cir. 1945); Geyer v. Ingersoll Publications Co., 621 A.2d 784, 787 (Del. Ch. 1992); Federal Deposit Ins. Corp. v. Sea Pines Co., 692 F.2d 973, 976-77 (4th Cir. 1982); In re Ben Franklin Retail Stores, Inc., 25 B.R. 646, 653 (Bkrtcy. N. D. Ill. 1998).

250 See ANDREW KEAY,COMPANY DIRECTORS’RESPONSIBILITIES TO CREDITORS 162-73 (2006).

萬元,但負債已經來到100 萬元。甲公司已陷入資不抵債,董事仍不聲請破產,

而想要做最後一筆交易嘗試扳回一城。該筆交易預計投入公司現存 90 萬元資產 中的60 萬元,而資金運用方式有穩健的 A 案與高風險高報酬的 B 案。假設此為 公司清算前最後一筆交易,且交易獲利產生之稅務以及嗣後解散清算或破產之程 序費用均不納入考量。

A 案的預期結果為:80%機率回收 80 萬元,即獲利 20 萬元;但有 20%機率 回收50 萬元,即損失 10 萬元。B 案的預期結果為:10%機率回收 180 萬元,即 獲利120 萬元;但有 90%機率僅回收 20 萬元,即損失 40 萬元。

首先分析對於公司總體財產利益而言應選擇何方案。就公司做完此交易後賸 餘財產的期望值而言,A 方案為 104 萬元251,B 方案為 66 萬元252,公司理論上 應該選擇以 A 方案進行交易,以期望值而言甚至可以確保公司未來有能力清償 100 萬元之債務,而 B 方案將使公司陷入進一步困境。

但若從債權人與公司股東之角度分別分析此兩方案,將會得到不同結論,因 為上述分析是以公司「總資產」為基礎,但是就股東與債權人而言,當公司將要 解散清算時,總資產應非在意的重點。就債權人而言,重點在於能否足額受償,

就股東而言,重點在於清償完債務後能透過賸餘財產分配收回多少投資額。因此 對債權人來說,選擇A 方案可回收之債權數額期望值為 96 萬元253,B 方案則為 55 萬元254,比起不進行此交易直接清算所能受償的90 萬元,明顯應選擇 A 方案

251 A 案計算方法為:若獲利,公司財產將有 110 萬元(30 萬元未動用資產+80 萬元回收資產);

若損失,公司財產將有80 萬元(30 萬+回收 50 萬),故公司資產期望值為110×80%+80×20%=104 萬元。

252 B 案計算方法為:若獲利,公司財產將有 210 萬元(30 萬+回收 180 萬);若損失,公司財產 將有50 萬元(30 萬+回收 20 萬),故公司資產期望值為 210×10%+50×90%=66 萬元。

253 對債權人而言,A 案計算方法為:若獲利,債權人可全額受償 100 萬元(公司資產有 110 萬,

但債權數額僅100 萬);若損失,債權人僅可受償80 萬元(公司資產僅有 80 萬),故受清償數額 期望值為100×80%+80×20%=96 萬元。

254 對債權人而言,B 案計算方法為:若獲利,債權人可全額受償 100 萬元(公司資產有 210 萬); 若 損 失 , 債 權 人 僅 可 受 償 50 萬 元 ( 公 司 資 產 僅 有 50 萬 ), 故 受 清 償 數 額 期 望 值 為

增加可回收之債權數額,在此部分債權人之利益與公司一致。

惟對股東而言,經過此筆交易後,所能分配的賸餘財產期望值分別是 A 方 案8 萬元255,B 方案 11 萬元256,故對於公司以及債權人而言均較不利益之B 方 案,對於股東而言反而是能夠增加獲利的方案,比起保持現狀而無法分得賸餘財 產或是選擇獲利較低之A 方案,高風險高報酬之 B 方案似乎是最合理之選擇。

毋寧可說,B 方案的「高風險」所指是公司清償能力與債權人能否足額受償的風 險,而非股東所擔負之風險,股東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已經沒有任何利益,不會因 為風險而增加損失。

第二款 公司處於破產邊緣時

股東與債權人之利益衝突不僅發生在公司陷入資不抵債時,縱使公司資產大 於負債,仍有可能產生上述設立中的衝突現象。德拉瓦州最高法院著名的Credit Lyonnais 案中,承審法官 William T. Allen 利用一個設例說明公司財務困難時,縱 使資產大於負債,股東與債權人之利害關係仍相互衝突,在決策上更可能犧牲債 權人之權益257。Allen 法官在此案說明公司處於「破產邊緣」時董事忠實義務轉 變的概念,激起許多討論258。以下說明Allen 法官所舉出之例子。

100×10%+50×90%=55 萬元。

255 對股東而言,A 案計算方式為:若獲利,可分得之賸餘財產為 10 萬元(公司資產有 110 萬,

惟應先償還100 萬元債務);若損失,將無法分得任何賸餘財產(公司資產80 萬元全數用於清償

債務),故受賸餘財產分配之額期望值為10×80%+0×20%=8 萬元。

256 對股東而言,B 案計算方式為:若獲利,可分得之賸餘財產為 110 萬元(公司資產 210 萬,

償還100 萬元債務);若損失,將無法分得任何賸餘財產(公司資產50 萬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 故受賸餘財產分配之額期望值為110×10%+0×90%=11 萬元。

257 Credit Lyonnais Bank Nederland, N.V. v. Pathe Communications Corp., 17 DEL.J.CORP.L. 1099, 1155-56 (Del. Ch. 1991) [hereinafter Credit Lyonnais].

258 See e.g. Laura Lin, Shift of Fiduciary Duty upon Corporate Insolvency: Proper Scope of Directors' Duty to Creditors, 46(6) VAND.L.REV. 1485 (1993); Keay, supra note 247; Stephen M. Bainbridge, Much Ado about Little - Directors' Fiduciary Duties in the Vicinity of Insolvency, 1(2) J.BUS.&TECH. L. 335 (2007); John A. II Pearce& Ilya A. Lipin, The Duties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 within the Fuzzy Zone of Insolvency, 19(2) AM.BANKR.INST.L.REV. 361 (2011).

假設一乙公司目前資產仍大於負債,背負 1200 萬元之債務,公司僅有之資 產為一債權,此債權經法院勝訴判決認定具 5100 萬元之價值,惟已進入上訴程 序,上訴結果有三種可能性(1)有 25%之機率維持 5100 萬元之判決結果(2)

有 70%之機率改判而僅能獲得 400 萬元(3)有 5%之機率廢棄原判而無法收回 任何債權。在此情形下,乙公司經上訴判決後總資產的期待值為 1555 萬元259, 但有75%之機率因為改判或廢棄而陷入資不抵債之情形。

現對造提出兩種和解方案,A 方案可獲得 1250 萬元,B 方案可獲得 1750 萬 元。對於債權人而言兩個方案都是可接受的,因為乙公司接受和解方案的話將確 保其有能力清償1200 萬之債務,若堅持繼續上訴程序的話將有 75%的機會(改 判或廢棄)陷入資不抵債之情形。不過對股東而言,若接受和解方案,A 方案將 使股東利益變為50 萬元,B 方案則為 550 萬元,比起堅持上訴可能獲得的利益 期待值975 萬元260,股東更可能選擇放手一搏。

Allen 法官另外說明,若董事係考量全公司之利益,則不應該接受 A 方案也 不應該繼續上訴,而應該接受B 方案,因為 B 方案 1750 萬元之利益高於 A 方案 以及上訴獲利期待值1555 萬元。但若董事認為自己應該為股東之利益考量,則 選擇繼續上訴才是符合股東利益之行為。Allen 法官想以此例說明當公司遊走於

「破產邊緣」時,將發生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利益均不相同之情形261

第二項 忠實義務之轉變作為保障債權人之手段

第一款 對債權人負擔忠實義務之論述

經由上述設例,可知當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不論是否資不抵債,如果董事 僅為股東利益著想,將可能做出違背債權人與公司整體利益之高風險決策,而使

259 總資產期待值計算方式為:5100×25%+400×70%+0×5%=1555 萬元。

260 股東利益期待值計算方法為:3900(5100 萬-負債 1200 萬)×25%+0(改判或廢棄而資不抵 債)×75%=975 萬元。

261 Credit Lyonnais, 17 DEL.J.CORP.L.1099, 1156 (Del. Ch. 1991).

公司陷入更困難之境地。因為當公司陷入財務困難時,所剩下之資產將不會分配 給股東,多數應用來償還公司之債務。此時董事們的決策主要影響的不再是股東 未來的分潤,而是債權人未來受償的可能性,債權人因而變成公司賸餘資產的權 利人(Residual Owners)與風險承受人(Residual Risk-Bearers)262

在此情形下,董事們將可能出現「過度投資」(Overinvestment)之現象,傳 統的忠實義務所涵蓋之對象,即股東,對於此情形下的高風險投資較不在意,縱 使有所損失也是由債權人承受263。既然董事應對賸餘資產的權利人與風險承受人 負責,一般情形下權利人與風險承受人是股東,但在財務困難時則是債權人,故 董事有對債權人負擔忠實義務之必要性與合理性264

美國實務判決上,早在1824 年的 Wood v. Dummer 案中,承審之 Story 法官

美國實務判決上,早在1824 年的 Wood v. Dummer 案中,承審之 Story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