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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公司制度是法律上最偉大的發明之一。在法人性質與有限責任的結合下,人 們投資公司成為股東,以公司的組織型態結合眾人之力,為創造自己之經濟利益 而追求進步,改進技術,帶動社會經濟整體發展,公司可說是現代社會中除了家 庭之外,與個人關係最密切的社會組織單位1

公司與自然人一樣具有生命週期,從設立到消滅如同自然人的生老病死,牽 涉各種法律關係與利益,需要完善的制度加以處理,避免爭議。不過觀察國內公 司法教科書與學說文獻,針對公司的「生」(設立登記、籌資)與「活」(公司存 續期間之公司治理)等議題多所討論,累積紮實而豐富的理論,相對而言,對公 司的「死」(消滅程序)則沒有同等重視程度。

但較少受到關注並不代表其在實務上沒有爭議。縱使公司法和破產法對公司 消滅程序有相關規定,實務上仍見許多公司惡意倒閉或人去樓空,不願意妥善處 理公司留下之法律關係,讓債權人或股東求助無門的情況屢見不鮮2。實務人士 對於破產制度與公司清算制度成效不彰之現狀亦多有抱怨。筆者在法律扶助基金 會擔任志工期間,接觸部分勞工或是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也體會到公司不妥善處 理權利義務,造成利害關係人受害之嚴重性。

本次(2018 年)公司法修正時,民間公司法修法委員會的修法建議中,曾提

1 JOHN MICKLETHWAIT & ADRIAN WOOLDRIDGE, THE COMPANY: A SHORT HISTORY OF A REVOLUTIONARY IDEA xiii-xxiii (2005).

2 東 森 新 聞 網 ( 05/07/2019 ),〈 網 購 代 銷 「 鮮 味 家 」 遭 控 惡 性 倒 閉 欠 百 萬 貨 款 〉,

https://news.ebc.net.tw/News/Article/162706(最後瀏覽日:05/24/2019);TVBS 新聞網(08/01/2018),

〈樂果旅行社人去樓空 8/26 前申請理賠〉,https://news.tvbs.com.tw/life/969137(最後瀏覽日:

05/24/2019);三立新聞網(01/24/2018),〈疑惡意倒閉!零件廠老闆連夜搬走機台50 員工年關難 過〉,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40846(最後瀏覽日:05/24/2019)。

出對長久未清算完結之公司,強制終結清算程序的修法草案,但最後並未被立法 者採納3。如此於實務有許多困難須解決,學說卻相對較少討論,且歷次修法亦沒 有加以處理的狀況,激起本文研究興趣,希望能更了解我國公司消滅程序的現況,

並進一步思索改善之道。

本文以公司法規定的「解散清算程序」為中心,並希望搭配對「人」的問責 進行討論。本文認為不論程序規定再怎麼周延,人的法律遵循意識與負責任之程 度才是法規範能否落實的關鍵;反之,窒礙難行或漏洞百出的制度設計也造成程 序中各角色難以或不願發揮其應有功能。

故本文結合解散清算程序面以及負責人問責面的討論,希望能從雙方面思考 我國解散清算制度的不足之處,使這個長期以來相對被忽略的領域稍稍擴展。縱 使本文之研究對於根本性解決實務上公司消滅程序的困境,無法產生立竿見影的 效果,只要能夠拓展對解散清算法制的想像空間,增加未來法制進步的機會,就 是本文之萬幸了。

第二節 研究對象範圍與限制

本文研究範圍聚焦在「董事在公司財務困難時之忠實義務」以及「公司解散 清算制度特定議題與法制設計」。

「董事在公司財務困難時之忠實義務」方面,有時間範圍與義務種類之限制。

對董事而言,問責機制是為了確保其適當行使權限,問責的概念與手段相當多樣 化,並非只有忠實義務,還有公司法其他法定義務或是公司內權限劃分等手段4。 惟本文將問責重點放在忠實義務及其產生之責任,因忠實義務是形塑董事行為準 則最重要的規範,故以此為重點而省略其他機制之討論。而違反忠實義務之法律

3 公 司 法 全 盤 修 正 修 法 委 員 會 , 公 司 法 全 盤 修 正 修 法 建 議 第 三 部 分 , 頁 4-88-97 , http://www.scocar.org.tw/pdf/section3.pdf。

4 See Joan Loughrey & Andrew Keay, The Framework for Board Accountability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35(2) LEGAL STUD. 252, 266-78 (2015).

效果在我國主要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的背信罪,本文亦不討論刑事責 任,而專注於民事責任。

在時間限制方面,忠實義務從董事就任起即產生,甚至於辭職後都有延續存 在之可能5。本文聚焦在公司陷入財務困難後,到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而董事職權 消滅為止,因本文研究重點在於解散清算制度,而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前董事之行 為將左右清算中公司資產的狀況,進而影響清算成效。雖然解散清算前公司未必 一定是財務困難,但資產充足財務健康之公司受董事影響相對較小,故本文討論 董事忠實義務時以財務困難之公司為對象。另外,一般情形下,公司進入清算程 序前,按照公司法第8 條對負責人之定義,應負擔忠實義務者除董事外尚有經理 人等,本文雖稱之為董事忠實義務,但亦包含經理人等,合先敘明。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特定議題與法制設計」方面,有許多可探討的議題,本 文研究範圍以三大面向為主,即「清算中公司資產之充實」、「清算程序有效完結」、

「清算人之問責」,前兩面向為制度面的重大問題,其一攸關清算的經濟面-公 司財產之分配,另外則有關法律面-法人格之消滅,最後一面向則是探討如何從 人的角度出發落實清算程序。

礙於研究範圍之限制,本文恐難在所有面向上構思緻密周延的制度設計,仍 有可能出現掛一漏萬的遺憾。但至少在前述研究範圍內,希望能對相關議題進行 討論並提出建議,為我國法制改善略盡棉薄之力。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本國實務資料統計分析

本文為了解我國實務上公司消滅程序落實之狀況,透過兩大來源取得相關資 料。其一為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登記資料6,透過公開之統計資訊以及該司之業

5 相關議題參許涪閔(2013),《董事忠實義務的起程與終站-以離職董事為核心》,國立臺灣大

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查詢資料集:開創事業。

務資料,統計、比對近10 年來我國與解散清算相關之公司登記資料,進而推論 公司消滅之情形。其二為司法院之統計年報與線上判決資料庫7。在判決資料庫 方面,透過關鍵字與條件檢索,取得近 3 年來所有與破產案件相關之判決、裁 定,以人工檢閱與歸納統計我國法院判決趨勢。在司法院統計年報方面,取得近 20 年來各級法院承辦各類案件性質與數量,了解我國破產案件發展趨勢。

本文透過統計資料蒐集與比對,盼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消滅程序之現況 與發展,對我國制度落實之概況產生整體性的認識。

第二項 文獻學說與判決見解歸納分析

本文為統整現有文獻關於公司消滅程序以及負責人(以董事與清算人為主)

之問責議題,以與本文研究相關之「董事」、「清算人」、「財務困難」、「解散清算」、

「忠實義務」等關鍵字,搜尋法學論著資料庫,蒐集探討相關議題之學術論著、

期刊與學位論文等8。透過歸納我國目前學說對相關議題之討論,嘗試在現有基 礎上進一步發展相關理論。

第三項 英美學說、法規與判決分析比較

除了本國見解之歸納分析,本文亦參考外國法在相關議題上的討論、實務判 決見解,以及法規設計。本文透過外文線上法學資料庫,搜尋取得以英國及美國 為主,研究範圍內之學術論著與裁判文本,歸納分析相關議題之討論。且搜尋相 關法律的立法紀錄與行政機關說明文件等,研究比較法上相關法制設計的細節與 落實狀況,供我國制度參考。

在眾多法域中,本文選定英國以及美國作為比較法對象。以此二者為比較對 象之原因在於,忠實義務的發展最早起始於英美法,我國公司法對忠實義務之解

7 司法院統計年報、法源法律網。

8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線上檢索系統、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法源法律網、月旦法學知

識庫。

釋亦是參考英美法的概念9,故在忠實義務的探討上追本溯源的以此兩國法做為 比較對象。其中美國部分以德拉瓦州(Delaware)公司法與法院見解做為比較對 象,因該州不僅是美國商法領域的領導者,更是世界各國參考之對象,一般而言 在美國商事法的討論上,該州見解具有代表性。

在解散清算制度的比較上,本文選擇以英國之清算制度做為比較對象。雖然 我國公司法立法之初,受到日本商法影響,有濃厚的大陸法系色彩,與普通法系 相差甚遠,不過經過歷次重大修正,漸漸趨向英美法系10,董事忠實義務的引進 即為一例。且隨著經濟全球化,跨國商業活動增加,商事法也出現全球化現象,

漸漸朝向差異減少、彼此協調的方向發展11。故本文認為在商事法領域,法系之 不同不足以消滅比較之基準,而應思考比較對象對於我國法制現狀而言是否有借 鏡空間。比起與我國較為相近的日本會社法等,英國公司清算法制設計雖然與我 國差異較大,但一來本文認為其法制設計前提與我國解散清算之實況較為契合,

二來差異較大之法制可能提供更多跳脫框架的思考空間,故本文嘗試以英國公司 清算法制做為比較對象,思考更多可能。

第四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本章為緒論,第二章「背景」簡單介紹我國公司消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