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語與展望
第三節 我國現況
從前述法制介紹可知,我國在公司消滅的程序方面,分為資產足夠清償債務 之公司所用的解散清算程序(規範在公司法),以及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公司應 強制聲請的破產程序(規範在破產法)。本文於下節探討在實務上此兩種制度運 作之狀況。
第三節 我國現況
我國工商業發達、中小企業蓬勃發展,登記之公司家數眾多,依據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經濟部之統計資料,目前我國公司登記現有家數已突破七十萬間157。而 在各種各樣之公司中,必有相當多元化之經營情況,有經營良善獲利豐厚者,亦
156 關於詳細之破產程序及相關議題,參陳計男,前揭註 22,頁 103-261;陳榮宗,前揭註 155,
頁113-390。
157 經濟部商業司,108 年 3 月公司登記資料,https://www.moea.gov.tw/Mns/dos/content/Content Link.aspx?menu_id=6849(最後瀏覽日:05/26/2019)。
有營運不佳獲利慘澹者,尤其在公司草創時期更有多數會經營不善,而遭市場淘 汰158。故吾人應可合理期待在公司消滅的程序上,不同財務狀況之公司可分別利 用公司法解散清算程序與破產法破產程序,兩種程序皆應有相當數量之公司進入 其中。惟觀察實務的統計資料,公司消滅的真實狀況似非上述法制設計所應呈現 之面貌。
第一項 我國公司進入破產程序之現況
首先,本文欲探究有多少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利用破 產程序消滅。
第一款 破產案件相關數據
按司法院司法年報統計之「地方法院辦理民事破產事件終結情形-按年別 分」159,從1994 年起至 2017 年止,我國破產程序之聲請案件數量極少,每年均 在100~400 件之間。再者,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多為駁回裁定,每年破產聲 請案件的駁回率均在七至八成左右,因此每年能夠進入到破產程序者寥寥無幾,
平均20 至 30 件左右。破產案件僅在 2005 年至 2008 年間顯著增加,或許與該四 年間全球經濟的動盪有關,但考量我國經濟發展之狀況與公司經營之常態,案件 數量仍屬相當稀少。相關數據請參考下表:
158 聯合新聞網(09/24/2018),〈想創業 獨角獸與天使來幫忙〉,https://udn.com/news/story/7238 /3384323(最後瀏覽日:05/26/2019)。
159 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http://www.judicial.gov.tw/juds/(最後瀏覽日:05/26/2019)。
表格三 1994 年至 2017 年我國地方法院辦理破產案件終結情形 單位:件
統計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件數160,結果如下表所示:
160 自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就我國 22 個地方法院 為目標,以案由「破產」、主文「公司破產」、裁判日期「99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
為條件搜索,再透過人工檢閱,排除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終止破產程序等非目標案件。
161 關於我國每年公司消滅之數量,請參考本節第二項關於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之統計。
第二款 法院駁回理由統計
162 自法源法律網裁判書查詢系統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aspx,就我國 22 個地方法院,
以案由「破產」、主文「聲請駁回」、全文內容關鍵字「公司」、裁判日期「105 年 1 月 1 日至 107
2018年 66件 2017年 62件 2016年 57件
程序駁回 非支付不能 債權人僅一人 不足支付破產費用或優先債權
捐等優先債權時,法院認為倘公司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 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 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甚至無從分配,而其他債權人更無從在破產程序受分 配,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而亦無聲請實益164。
實務上部分公司落得財產所剩無幾,無法聲請破產之境地,與債權人間對於 公司資產之競相爭奪有關。當公司支付不能甚至資不抵債時,債權人為求自己能 充分受償,自然會爭先恐後行使權利,此往往是公司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之主因
165。而縱然公司放棄掙扎而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仍然有權利依照一般民事執行 程序聲請對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財產流失之狀況僅會更加嚴重166。清算人在尚 未結算清楚公司總資產與債務的同時,資產就會不斷因強制執行而流失,清算人 無從確定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亦無法確定是否應聲請破產程序167。而清算人若 無法適時決定是否聲請破產程序,就只能任由債權人將公司僅存的資產執行完 畢,加以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未必能夠充分反映資產的市價,因此公司資產與債 權債務尚未清楚之情形下,債權人輪番強制執行大量資產,破產聲請便不被法院 接受。
另一個主要駁回理由為「債權人僅有一人」,通常之情形為該公司僅積欠稅 款而無其他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認為破產程序之目的,在於使各債權人獲得 平等之滿足,必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若僅有一個債權人,適用強制執行法上之 個別執行程序即可,而無破產之必要168。最高法院判例亦明確表示有多數債務人
第479 號裁定。
164 最高法院 98 年度第 4 次民事庭決議。
165 朱德芳(2005),〈論重整中公司之公司治理-以當事人之利害衝突與重整法制之目的為核心,
兼論債權人於公司治理中之功能與地位〉,《東吳法律學報》,17 卷 2 期,頁 204-05。
166 黃國展,前揭註 109,頁 2-3。
167 黃國展,前揭註 109,頁 95-97。
168 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台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之情形方得適用破產程序169。
上述兩種實務見解實質上阻礙了公司利用破產程序,故有學者認為此為不當 見解,違反破產制度的立法旨趣與目的,建議應放寬相關限制170。目前尚未通過 的破產法修正案「債務清理法草案」中亦針對此種限制有對應的修法方向171。惟 目前此兩種實務見解仍是實務法院審查公司是否能進入破產程序的指標。
第三款 小結
從我國公司破產相關數據可知,雖然我國採取強制聲請破產之法制設計,破 產程序理論上應該作為財務困難之公司清算終結之管道,但實際運作結果而言,
極少公司利用破產程序消滅。縱然有公司願意聲請破產,能獲法院裁定進入破產 程序者亦極少。而法院駁回破產聲請之主要理由為聲請公司之情況無利用破產程 序之實益。因此我國公司若無法滿足破產法上之要件,縱然已陷入資不抵債之情 形,也無法以破產程序終結公司,破產程序實質上並非公司消滅之有效管道。
第二項 我國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與終結之現況
按照我國法制設計,利用公司法之解散清算程序者,應為非資不抵債之公司,
蓋資不抵債者應利用破產程序。惟從前述對破產制度現況之觀察顯示,極少公司 利用破產程序終結,許多應破產之公司,仍會進入清算程序。再者,實務見解亦 肯認公司聲請破產被駁回時,清算人仍需繼續進行解散清算程序終結公司172。故 解散清算程序為現實上我國絕大多數公司消滅之唯一管道。
按公司法第24 條、第 26-1 條,我國公司除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一經解散、
169 最高法院 65 年台抗字第 325 號民事判例。
170 許士宦(2003),〈破產程序之再生機能-回應鄭傑夫法官「破產事件之處理程序」一文〉,《月 旦法學雜誌》,93 期,頁 218-21。
171 許士宦(2015),〈債務清理法制之新進展(上)〉,《月旦法學雜誌》,240 期,頁 74-75。
172 經濟部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902055300 號函;經濟部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經商 字第09802166280 號函。
撤銷、廢止,即成為清算中公司而需進行解散清算程序173。按我國經濟部商業司 公布之「公司登記統計表」174,可得知我國自 2010 年起每年解散、撤銷、廢止 之公司家數。
而清算人完成清算,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公司登記機 關會將該公司登記狀態改為「清算完結」175。故本文欲得知確實完成解散清算程 序之公司數量,調查目前公司登記機關之資料庫中,每年有多少公司被主管機關 登記為「清算完結」。
經調查統計176,主管機關每年變更登記為「清算完結」之公司數量,以及解 散、撤銷、廢止公司家數比較之結果如下表所示:
173 公司法第 24、26-1 條。
174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統計表,https://data.gov.tw/dataset/29237(最後瀏 覽日:05/26/2019)。
175 按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開發指引(http://data.gcis.nat.gov.tw/od/rule#6BBA2268-1367-4B42-9CCA-BC17499EBE8C,最後瀏覽日:05/26/2019)所提供之「公司登記_公司狀態代碼對照 表」,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庫中,清算完結之公司登記狀態共有9 種:「解散已清算完結」、「撤銷 已清算完結」、「廢止已清算完結」、「撤回認許已清算完結」、「撤銷認許已清算完結」、「廢止認許 已清算完結」、「破產已清算完結」、「撤銷許可已清算完結」、「廢止許可已清算完結」。
176 此資料並非公開資料。筆者聯繫經濟部商業司,填寫「商工家數臨時查詢申請單」,申請日期
04/15/2019,請求查詢 2010 年起每月被登記為前述 9 種「清算完結」狀態之公司家數。獲商業司 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表格六 2010 年至 2018 年我國每年解散、撤銷、廢止與清算完結公司數統計 單位:間
年份 解散、撤銷、廢止家數 清算完結家數 消滅/新增
2018 32643 1228 3.7%
2017 24943 1266 5%
2016 24242 1172 4.8%
2015 24561 1224 4.9%
2014 24637 1211 4.9%
2013 24323 1307 5.3%
2012 28199 1281 4.5%
2011 27633 1322 4.7%
2010 28931 1246 4.3%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統計表、經濟部商業司業務資料)
上述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二萬多家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變成清算中公司。
然而每年經法院核准完成清算之公司僅有一千多家,故以比例而言,清算中公司 消滅者僅佔新產生之清算中公司的 4%至 5%。顯示公司消滅之速度遠遠不及清 算中公司累積速度,清算中公司總數不斷增加。因此有眾多公司成為清算中公司,
而沒有完成清算程序,成為無營業活動,卻未確實消滅,無任何經濟功能卻徒留 法人格之「殭屍公司」。
第三項 小結-我國公司未能妥善完成消滅程序、終結法人格
從我國破產程序與解散清算程序之相關統計數據以觀,可以發現實際運作情
從我國破產程序與解散清算程序之相關統計數據以觀,可以發現實際運作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