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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教師組織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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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我國教師組織之演進

我國的教師組織,可分為幾大類別(高義展,1998):第一類是以學術為導 向的團體,如心理學會、政治學會、行政學會、輔導學會、測驗學會、中國教育 學會、臺灣教育社會學學會;第二類是為達特定目的而成立的團體,如基層教師 協會;第三類則著眼於各級各類教師工作條件的改善、各項權益的保障、福利的 增進,並以整體教育改革為目標的團體,如中華民國全國教育會、教師人權促進 會,以及各級教師(工)會。其中又以第三類之教師組織對教育的影響最為深遠,

而此類之教師組織又可粗分為教育會體系與教師(工)會體系兩大類,本研究即以 此二類教師組織為探究對象。

壹、教育會體系

我國早在 1900 年(民國前 11 年)即有民間組成教育會組織,至 1906 年(民 國前 5 年)頒訂《教育會法》,教育會成為官制組織(吳清山,1997),大陸各省 開始設立教育會,其成立宗旨在研究地方教育問題、提供教育改進方案、以及辦 理教育事業等,其組織成員則包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教職員、以及社教人員等

(楊國賜,1990、衛民,1996、何其蔚,2012)。

而台灣省教育會則遲至於 1946 年(民國 35 年)成立,其後台北市及高雄市 因分別改制為院轄市之故,於 1967 年及 1977 年,相繼成立台北市教育會及高雄 市教育會。而至 1987 年,台灣省與北、高兩市的教育會,共同籌組「中華民國 全國教育會」(郭丁熒,2001、郭諭陵,2007)。

教育會的法律地位,根據《教育會法》第 17 條,教育會為法人。其成立宗 旨依《教育會法》第 1 條訂為「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 行教育政令為宗旨。」該會的功能有四:1、謀取教師福利,提供教師服務;2、

提高教師地位,保障教師權益;3、推動教育研究,促進教育發展;4、提供社會 服務,增進國際文化交流(劉春榮,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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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育會的宗旨與功能而言,教育會本質上應屬專業主義路線,但理監事均 為校長或政府官員,具備濃厚的官方色彩,被譏諷為「校長和長官的俱樂部」, 且具有協助政府推行教育政令的宗旨,對於保障教師權益功能之發揮有限,未能 全然受到教師的信賴與支持(吳清山,1997),又因教育會淪為協助政府推行政 令的角色(朱輝章,1998),基層教師少有機會參與教育會會務或活動,更少有 站在教師立場為教師爭取福利的捍衛行動或言論(李佳佩,2007),故對於教育 事務及教師的影響力日趨薄弱。

貳、教師(工)會體系

一、教師人權促進會(教權會)

由於全國教育會對教師保護功能弱化,石文傑、李勤岸、盧思岳等人於 1987 年 8 月 23 日,於台北成立「教師人權促進會」,由師大教育系教授林玉体擔任會 長,發表〈教師人權宣言〉,以「推動教育改革、保障教師權益,維護教師尊嚴,

尊重學術自由」為成立的宗旨(曹郁芬,1988)。依據其宗旨,其希望發揮的功 能有:1、維護教師人權,包括保障教師權益及維護教師尊嚴;2、促進教育改革,

包括反對政治干預教育、堅持教育中立化、爭取更新課程、廢除課程標準、充實 教育經費、降低班級人數等;3、促進校園民主化;4、尊重學術自由;5、提升 教育品質(教師人權促進會,1988)。

教師人權促進會採取較為激烈的工會主義路線,恢復遭受政治侵害的教育體 質,為台灣的教師人權運動的先聲。但當時教師社會地位高於其他行業,且普遍 缺乏對社會運動的認識,教師人權促進會前衛與激進的訴求在此時空背景下,無 法受到廣泛的支持與認同,故參與的會員並不多,及至 1995 年 8 月 9 日《教師 法》的公佈實施,「教師會」始逐步取代「教權會」角色功能。教權會法律地位 只能在一般人民團體內,登記為普通社團。在當時為體制外之教師組織,朝工會 取向邁進(郭諭陵,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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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會

1995 年《教師法》公布施行,使得教師權益,獲得更多保障。依據《教師 法》第 26 條,教師組織的成立便有法源的依據,因此,不僅各學校及各地方教 師會迅速形成設立,於 1999 年,也成立「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成為影響力最 大的教師組織。

教師會依據《教師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不具法人身份。在組織架構上,依《教師法》第 26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 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除 兼顧地方需求及特殊性外,也可凝聚全國教師之意見,為保障教師專業權威,以 及提升專業形象與地位,提供更寬闊的舞台(舒緒緯,2003);而在屬學校層級 之學校教師會,對教師的影響尤為深遠:在行動上,教師透過學校教師會,以集 體實踐的行動,來重建教育專業。在校園中,教師不再單打獨鬥,可藉由學校教 師會的組織力量,以改造校園文化。學校教師會,透過《教師法》第 27 條的保 障,具有決定學校事務的可能與影響力,可從內部發展教師教育權能,打破行政 獨專的教育現場。(蔣興儀,1997;郭丁熒,2001)

教師會運作十幾年來,雖在保障與維護教師權益上起了積極的作用,但卻始 終無法獲得所有教師的認同,並受到來自部份家長、教育行政人員、學者甚至教 師族群本身的質疑。主要的批評可歸納為以下三大問題:(林斌,2003)

(一)教師會偏重維護教師權益,未關注學生受教品質。

(二)學校教師會運作往往造成行政人員、家長與教師間的衝突對立。

(三)教師會未能實質爭取到教師專業自主權,也未致力教師專業發展。

雖然這些問題未必是普遍存在的真相,但是教師會的發展受到負面壓力,卻 是不爭的事實。吾人或可從教師會發展的限制來一窺教師會所面臨的困境(吳清 山、林天祐,2002;林斌,2003;施明煌,2007;黃德祥、林穎欣,2011):

(一)教師會在「國家統合主義」(State corporatism)的控制色彩之下,由於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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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法保障其法定唯一性的特點。教師會就因具備這種直接法定壟斷的「唯 一性」,而使教師組織無法進入多元競爭。

(二)教師會不論在組織成員、制度形式,甚至組織任務,皆由《教師法》統一 訂定與規範,名為保障,實為控制。

(三)教師會領導者的行事作風,超越組織內在價值,在內部引發專業主義與工 會主義的路線衝突,模糊了原有共同的目標。

(四)由於統合主義的影響,使得教師會快速地「機構化」,開始出現「死忠」

的擁護群,驅使意見單一化,對不同意見者大加撻伐,而逐漸喪失運動 初始的批判性格。

(五)校內教師經常對校內教師會經營方式有不同意見,而教師對教師會的運作 與主張見解分歧,正是當前教師組織發展的障礙之一。

(六)教師會雖兼具有工會及專門職業人員公會之特徵,但卻無此兩種團體之完 整功能,定位不清不楚,如依《工會法》之規定,則教師會尚不完全符合 工會性質,若從其《教師法》規定,它亦不具公會性質,就教師會組織及 運作而言,的確是相當弔詭。尤其不具備完整的協商權,行政機關並無與 教師會協商義務,爭議權被剝奪又無替代機制,徒具工會及專業人員公會 外觀,而無工(公)會之實質內涵與功能,削弱教師組織運動的能量,使教 師會的運作出現疲態。

(七)「搭便車」(free rider)效應,亦即容許教師不加入教師會組織、不善盡繳 納會費的義務、毋須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卻一樣可以坐享教師會努力爭取 來的所有權利與福利之不公平現象,使得教師會在推動專業自律及專業成 長上十分不易。

三、教師工會

我國工會的發展,始於 1920 年底,孫中山先生於廣東籌組護法軍政府,實 踐三民主義,學習歐洲的社會主義與工人運動,開始訂立勞工法案、工會條例(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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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祥,2011),並在 1924 年(民國 13 年),由廣州大元帥府公布《工會條例》,其 中值得注意的是,《工會條例》第 1 條即准許教師組織工會,也是我國以法律位 階保障教師籌組工會的濫觴。且 1929 年制定之《工會法》第 3 條,亦准許教師 組織工會,惟 1933 年《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法》修正時,《工會法施行法》

第 4 條卻首度限制教員組織工會,至 1943 年《工會法》全文修定,始明文規定 教師不得籌組工會,此後歷次修正遂承襲此制(李漢中、羅德水,2007;全國法 規資料庫,2013)。而教師會的運作困境主要源於「法律關係定位不明」的先天 劣勢,且基本上教師會原本就是教師與主管機關角力與妥協下的產物,故關心教 師組織運動之教師,始終不放棄推動「教師工會」的努力。

(一)我國教師工會發展歷程

我國教師工會的發展過程,吾人粗分為衝撞期、曙光期、以及成立期等三階 段,茲敘述如下:

1、衝撞期(項程鎮、申慧媛,2007;施明煌,2007;羅德水,2010a):

(1)1987 年底,桃園農工劉正勳等 32 人,宣稱受到校長不公平的考績打壓,

集體加入「教師人權促進會」,並宣布成立「桃園教師工會籌備處」,成為 台灣教師工會之濫觴。

(2)為凸顯並解決教師組織發展所面臨之問題,全國教師會除持續進行修法遊 說外,並於 2002 年 9 月 28 日教師節當天,發動數萬會員在台北進行名為

「團結 928」的遊行活動,該次遊行即以「教師組織工會」、「還我勞動三權」

為主要訴求,此後,有關「教師工會」的議題即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3)2003 年 12 月 6 日,以全國教師會張焯青為首等人,在中華電信工會成立

「全國教師工會」,是日同會場「台北市教師工會」亦同時組成。但 2004 年 6 月 3 日、23 日,行政院勞委會與臺北市勞工局分別駁回「全國教師工 會」與「台北市教師工會」的立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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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4 年 4 月 14 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正式核准高雄市教師會籌組「高雄 市教師工會」,但是市長謝長廷卻未同意簽署立案證書。而時任勞委會主委

(4)2004 年 4 月 14 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正式核准高雄市教師會籌組「高雄 市教師工會」,但是市長謝長廷卻未同意簽署立案證書。而時任勞委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