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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

第五節 我國與他國制度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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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我國與他國制度之比較

第一項 各國監理沙盒制度之特點

綜觀各國監理沙盒制度自申請、實驗核准至實驗完成之「盒內」功能,每 個國家基本上其實是大同小異。換言之,不論是普通法(common law)國家英 國、新加坡,還是成文法(civil law)國家日本、我國,都是以法規作為工具,

建置一個具風險隔離作用的治理架構,使業者能在特定範圍內測試需要特許之 金融相關新興技術。誠如前述,本文針對各國創新實驗機制(監理沙盒)之運 作與管理,將其制度設置方式、授權之主管機關、溝通窗口、適用對象以及實 驗進行等相關資訊,彙整於後頁表 16。

然而,儘管是相同的法規概念,仍會因各國之國情差異運作出不同的在地 用途與發展。承襲本研究引用的脈絡學思考方式,本文以為,比較監理沙盒制 度之各國特點最具體的方式,是去追溯不同國家之間各具特色的金融科技發展 策略,並檢視各國環境脈絡(context)的獨特性。故此,下方段落將針對各國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之相關政策和治理模式,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

第二項 各國政策脈絡與治理模式之比較

首先,就本文比較法國家的政策目標而言,不論英國、新加坡或日本,都 是希望藉由沙盒機制來達成「促進市場競爭」之總體政策目標,惟其間差異主 要在於各國「既有法規環境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的友善程度」。

換句話說,科技創新得以提供消費者更多的產品與服務選擇,進而帶動整 體市場之正向競爭,但前述創新發展的先決條件在於法規障礙之排除,故當一 國法規現況不僅不利於創新發展,甚至會扼殺創新之可能時,其達成監理目標 的手段便會著重於現行法規制度之鬆綁;相對地,若一國法規環境已經歷過鬆 綁階段,或是本身法律體系之發展脈絡即較聚焦於市場支持326,其便能採取更 積極的措施,主動接觸市場、提供有利市場創新的「法規(監理)產品或服務」, 即較具企業型政府色彩的治理模式。

承前所述,英國便是屬於法規監理環境較為友善之國家,其監理沙盒的主

326 根據法律起源理論(Legal Origins Theory),法規運作之差異可以從歷史發展的分歧解釋 之,即成文法多聚焦於政策實施,普通法則著重於市場支持。參考自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 Andrei Shleifer, 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Legal Origins,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46.2 (2008): 285-332. (stating that “the basic historical divergence in the styles of legal traditions—the policy-implementing focus of civil law versus the market-supporting focus of common law—explains well why legal rules di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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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色為:高度市場導向、以創新為本(innovation-centered),以及主管機關 企業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即將法規制度視為監理機關提供給市場業者的「服務」。 易言之,沙盒實驗可謂英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相關問題的前哨站,即主管機關 傾向以「有需求即有服務」之態度鼓勵業者參與沙盒實驗,而經核准之事業也 可能是因為無法歸屬於任何現有監理框架,故首先向主管機關提出沙盒申請。

同為英國法系的新加坡,則較傾向「以創新者為本(innovator-centered)」

的監理態度,即新加坡沙盒之重點在於協助「創新業者」進入市場,故其監理 態度是將「進入沙盒進行實驗」視為促進市場創新的最後手段,並將沙盒機制 的首要功能聚焦在運用該制度之「平台模式」了解民意,進而創制有利市場發 展與創新的政策法規。簡單地說,新加坡的沙盒目標雖然也是促進市場競爭,

但其本質是由政府領航的國家政策之具體執行單位,即政府得以沙盒做為策略 中心參與整個生態系統、規劃產業發展政策,營造更具國際競爭力的商業環境。

相對於英國與新加坡,日本是屬於既有法規環境相當不利於創新發展的國 家,前述現象從日本產官界的共識是「當前國家欲解決之棘手問題為『過度規 制』」即可得知。因此,日本監理沙盒是以「帶動法規修正」為制度目標,達 成方式則是透過建置全國性的法規修正系統,而監理沙盒便是該修正系統的一 環,即為解決「過度規制」的策略工具之一,故其並不限於金融產業。申言之,

日本雖然和新加坡一樣,皆運用沙盒制度之「平台模式」了解民意,但有別於 新加坡將其用於創建有利創新發展之政策,日本是藉沙盒機制深入了解不利於 創新發展、需做修正的現行法規。

綜觀各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之相關政策脈絡,可大致歸納一個簡要的結 論,即:多數國家會將「打造友善法規環境、鼓勵創新、促進市場競爭」等相 關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目標,分成兩階段進行——先排除現行規範造成之綑綁,

再提供有利創新之法規制度。最後,反觀作為全球第一個透過專法建置監理沙 盒的我國,雖然目標是欲效法英國的制度概念,期望能藉監理沙盒促進金融科 技「獨角獸327」的誕生,但從過去相關政策內容乃至法規訂定、制度運作模式,

我國沙盒制度之整體樣貌明顯與日本較為相似,發展順序卻近乎相反,如此情 況不禁令人好奇:我國究竟如何定位自身現況,進而選擇沙盒作為治理工具?

基於上述,本文將於下一章針對我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進行檢討。

327 「獨角獸」是指成立不到 10 年、估值 10 億美元以上之科技新創公司。此概念首先由美國創 投家Aileen Lee 於 2013 年提出,她以獨角獸一詞來代表市面上估值達 10 億美元的新創公司。

參考自Aileen Lee, Welcome To The Unicorn Club: Learning From Billion-Dollar Startups, TechCrunch (November 3, 2013), https://techcrunch.com/2013/11/02/welcome-to-the-unicorn-club/;

Aileen Lee, Unicorn Lessons [Entire Talk], Stanford eCorner,

https://ecorner.stanford.edu/videos/unicorn-lessons/ (最後瀏覽日:2020/07/20)

(Regulatory sandbox)

金融監理沙盒作業準則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Fintech and innovative businessesRegulatory Sandbox

MAS 網站:Development

FinTech and Innovation

Regulatory Sandbox

首相官邸網站:政策日本

328 內閣府網站,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regulatorysandbox.html (最後瀏覽日:2020/07/20)

329 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1 款:「革新的事業活動において用いようとする技術又は手法であって、当該革新的事業活動の属する事業分野において著

335 日本內閣府沙盒網站 Q&A,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regulatorysandbox.html (最後瀏覽日: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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