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我國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

第四節 監理沙盒之制度內容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1

第四節 監理沙盒之制度內容

以下將先針對創新實驗環境(俗稱之監理沙盒),依「申請要件」、「實驗 規模」、「法規豁免效力」介紹我國之沙盒制度319

一、 創新實驗之申請要件

按實驗條例第4 條之規定,我國監理沙盒之申請人並無形式限制,自然 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皆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

此外,就創新實驗計畫之申請要件而言,所申請之實驗計畫須具創新性,

且須屬於金管會許可之金融業務。換言之,若該計畫於實際運作上無顯著之 法律障礙,即並未涉及須金融主管機關許可方能營運之業務,則不具申請金 融創新實驗的必要與需求。

至於前述所謂之「創新性」,按「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下簡稱 管理辦法)第6 條規定之判定標準,是指創新實驗之申請案未與主管機關既 已核准創新實驗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1. 運用未經國內金融服務業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科技或經營模式。

2. 將既有技術或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以顯著不同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於 金融業務。

又根據實驗條例第 4 條,為了方便主管機關釐清申請人參與實驗的需 求、實驗的消費者保護與洗錢防制相關措施,申請人須提交一份創新實驗計 畫,具體項目有:擬辦理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及所涉金融法規(含欲豁免或 調整之法規)、創新性說明、創新實驗之期間及規模、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

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預期效益 及達成效益之衡量基準、退場機制等,共 14 項。所稱之參與者保護措施,

則按管理辦法第13 條,尚包括預先準備適當之補償機制,即提存補償金交 付信託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若主管機關審查前述保護措施及補償機制後 仍認有不足,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

319 項目參考王文宇(註 5),頁 580-5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2

二、 創新實驗之規模

為有效控制實驗風險,須於實驗前設定好創新實驗的規模,即實驗之參 與人數與所涉金額的限制。依管理辦法第5 條之規定,創新實驗所涉金額,

指申請人應評估自身資金狀況及可承擔風險能力,依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性 質及所規劃之保護措施及適當補償,自行訂定對單一參與者提供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限額,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實驗期間申請人與所有參與者所簽訂之契約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有 效期間內,其契約之資金、交易或暴險金額總計不得逾新臺幣1 億元或 其等值外幣。

2. 創新實驗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除專業投資機構外,對單一參與者所 涉及資金、交易、暴險金額如下:

(1) 消費信貸金額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

(2) 保險商品之保費或保險服務費用以新臺幣 10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 限或保險金額以新臺幣100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3) 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新臺幣 25 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所謂暴險金額,指的是參與者於投入於實驗中但尚未完成交易的金額。

以匯款交易為例,其暴險金額之上限為新臺幣 25 萬元,若有單一實驗參與 者A有兩筆匯款需求(一筆新台幣20 萬、一筆新台幣 10 萬),則A需等第 一筆匯款交易了結後(即收款方收到匯款金額後),方能接續下一筆交易。

申言之,若A匯出第一筆金額為20 萬元之匯款,其暴險金額在交易完成前 為20 萬元,若加上第二筆 10 萬元的匯款,暴險金額將達新台幣 30 萬元,

已超過新臺幣25 萬元之上限,故需等收款方收到第一筆匯款金額,即交易 完成、暴險金額歸零後,方能進行下一筆交易320

320 舉例引用自王文宇(註 5),頁 5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3

三、 創新實驗之豁免效力

監理沙盒制度的主要功能為豁免創新金融服務的觸法責任。根據實驗條 例第25 條,「創新實驗範圍涉及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訂定之法規命令 或行政規則者,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

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 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行政責任。但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 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不得排除。」

再按實驗條例第26 條之規定,「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依主管機關核 准創新實驗之範圍辦理創新實驗者,其創新實驗行為不適用下列處罰規定:

1. 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2.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

3.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二項有關 違反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4. 信託業法第四十八條。

5.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六十一條有關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

6.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或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違反同法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

7.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五項第三款至第五款。

8.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十條。

9.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需注意的是,證券交易法第22 條關於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申報生效之 規定,以及同法第 43-6 條公開發行公司私募的規定等等,都不在金融創新 實驗法規豁免的範圍內321

321 王文宇(註 5),頁 58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4

最後,法規豁免也有時間上的限制,依實驗條例第9 條之規定,主管機 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1 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則不 得超過6 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

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3 年。換言之,創新實驗期間最長可達 3 年,但當 3 年期限一到,申請人便無法繼續享受法規豁免的效果。因此,實驗條例第 17 條也規定,若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 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之辦 理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 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

2. 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

3. 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

又若主管機關認為有修正相關金融法律之需要,其至遲應於創新實驗屆 滿後3 個月內,完成相關金融法律之修正條文草案,並報請行政院審查。

四、 制度運作流程圖

總的來說,我國監理沙盒整體之運作流程大致如下頁圖 15。

註:橘色虛線方框為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範圍,即狹義的「監理沙盒」。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6

五、 相關配套措施

1. 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Space)

我國金管會依實驗條例第18 條及《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第15 條規定,輔導金融總會設置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下簡稱創新園區),並 於 2018 年 9 月 18 日啟用,提供新創公司初期營運的資源,同時與產學研 合作,加強國際鏈結、拓展商機。創新園區共具備六大特色:主題空間設計、

共創聯盟、國際網絡、數位沙盒、企業實驗室,以及監理門診。

其中,「監理門診(supervision clinic)」為我國監理沙盒的前端諮詢輔導 管道之一,即金融科技主管機關之監理人員將定期駐點園區,提供園區進駐 機構(含新創團隊及金融機構)相關法遵諮詢與輔導服務,以協助團隊或新 創事業掌握金融法令,或於服務設計或佈署時有效率的遵循法令322

易言之,監理門診旨在提供一條鞭之法規輔導資源;配合金融科技創新 實驗條例之施行,希冀加速金融科技創新業務進入市場之合規作法與階段佈 局。前述一條鞭法規輔導規畫則包括(圖 16)323

(1) 法規講座:針對創業構想萌發期的團隊,所必須了解創業或金融法規議 題,規劃透過講座方式提供團隊進行初步認識。

(2) 法規諮詢:針對創業構想雛化期的團隊,金融科技法規專家採一週一天 進駐園區,提供團隊一對一法規諮詢服務,並紀錄法規輔導足跡,彙整 創業法規需求。

(3) 法規輔導:針對個案團隊,金融科技法律專家提供服務適用法規與相關 案例引導團隊進行發展。

(4) 法規小組:由金融科技相關政府單位、法規專家組成法規小組,進行法 規諮詢輔導與監理門診服務。

須注意的是,監理門診是採會員制,即須為園區進駐會員機構方能享有 此法遵諮詢與輔導服務。

322 FinTechSpace,監理門診介紹,FinTechSpace 官方網站,

https://www.fintechspace.com.tw/resource/supervision-clinic/(最後瀏覽日:2020/07/20)

323 FinTechSpace(註 32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7

圖 16 監理門診機制圖

圖片來源:FinTechSpace 官網,本研究節錄並重繪

2. 金管會與經濟部合作提供「前店後廠合作機制」

為因應近年數位經濟發展及創新應用需求,我國經濟部自2017 年 8 月 起推動「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臺」(www.sandbox.org.tw),參考國情與 我國較為相符之日本政策措施,以其「灰色地帶消除」及「企業實證特例」

兩項制度作為借鏡,協助新創事業釐清法規適用疑義,以降低創新事業活動 與管制法規間之鴻溝。同時創新應用若具發展潛力,亦將針對個案提供實驗 輔導,同時協助協調各主管機關,以促成創新應用「先試先行」為首要目標

324。又根據「107 年度金管會推動金融科技發展暨法規調適書面報告」,金管 會已與經濟部合作提供「前店後廠合作機制」,如業者具金融科技創新構想,

但具體規劃未臻成熟,可先向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臺」尋求法 規疑義之協助,再由金管會提供創新實驗之輔導服務。此外,目前「創新法

但具體規劃未臻成熟,可先向經濟部「創新法規沙盒案件申請平臺」尋求法 規疑義之協助,再由金管會提供創新實驗之輔導服務。此外,目前「創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