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外國法制研究

第三節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與監理沙盒制度:日本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8

第三節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與監理沙盒制度:日本

第一項 制定背景

作為全球第三大經濟體,單就金融科技發展的角度論之,日本的進度一 直比其它先進國家緩慢許多。但換個角度講,即便全球化浪潮與資訊科技的 發展大幅降低了國與國之間的隔閡,日本不論在文化、社會、經濟、法律等 環境,與英美仍有相當大的差異。故在討論日本的金融科技發展政策與監理 沙盒制度前,實應對其當前所面對的市場環境有進一步的了解。

一、 《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日本曾經歷嚴重的經濟蕭條。但自1950 年代起,

日本快速重振經濟,開始長達三十年的高速發展期。1968 年,日本的國民生 產總值超越西德,成為資本主義世界中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經濟體,此成就 於當時被稱為「戰後經濟奇蹟」。然而,1980 年代後期到 1990 年代初期日 本卻面臨泡沫經濟現象,隨後經濟陷入長期停滯,影響至今。

表 11 日本 1960 年後之經濟成長率

資料來源:本研究分析254

由上表 11 可知,日本自 1989 年經濟崩潰以來,其平均年 GDP 增長率 僅為1%左右。除了經濟泡沫破裂所帶來的影響,從 1990 年代起,日本也面 臨國內產業凋零、企業能力缺乏國際競爭力的問題。

254 原始數據取自世界銀行之網路資料庫(World Bank Data),並取每十年 GDP 成長率數值之平 均值。

GDP growth rate

Japan (average %)

1961-1969

10.44

1970-1979

4.25

1980-1989

4.33

1990-1999

1.52

2000-2009

0.53

2010-2019

1.2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1998 年,日本制定《產業活力再生特別措置法》(産業活力の再生及び 産業活動の革新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下簡稱《產業活力再生法》),並於 1999 年 8 月實施,其目的便是希望透過企業重組,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

此後,該法又歷經數次修訂,於「事業再建構計劃」外陸續增添更多關於企 業重組的相關計畫,如經營資源再活用計畫、事業革新設備導入計畫、經營 資源整合計畫等255。可惜的是,《產業活力再生法》顯無活力再生之效,日 本經濟時至今日仍未見明顯改善,其GDP 成長率更是從 2000 年的 2.78 %,

跌落至2019 年的 0.654 %256。 二、 安倍晉三的三箭計畫

2012 年 12 月 26 日,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晉三組成第二次安倍內閣。

為了重振國內經濟,安倍晉三提出「安倍經濟學」257,其中又以「三支箭(三 本の矢)」為基礎:一,寬鬆貨幣政策;二,擴大財政支出;三,結構性經 濟改革與成長策略,詳見圖 8。

圖 8 三箭計畫示意圖

圖片來源:日本首相官邸網站,本研究翻譯重繪

255 戴凡芹,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之研究──兼論臺灣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月旦財 經法雜誌,42 期,頁 133-166(2018 年 5 月)。

256 GDP growth (annual %) – Japan, World Bank national accounts data, and OECD National Accounts data files. https://tinyurl.com/ybg4883e(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57 首相官邸網站,平成 24 年 12 月 26 日 安倍内閣総理大臣就任記者会見,

https://www.kantei.go.jp/jp/96_abe/statement/2012/1226kaiken.html(最後瀏覽日:2020/07/20)

【第一支箭】

除去通貨緊縮思想 積極的金融政策

【第二支箭】

點燃委靡不振的經濟 彈性的財政政策

【第三支箭】

恢復企業與國民的信心 化「期待」為「行動」

新成長策略

(日本再興戰略)

重振日本經濟 擺脫通貨緊縮

政府將力爭於未來 10 年內達到下列事項:

名目 GDP 平均成長 3%,實質 GDP 平均成長 2%

據以期待 10 年後人均國民所得毛額(GNI)增加 150 萬日圓以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0

安倍晉三的三箭計畫,前兩支箭的目標是讓過去已歷經二十年失落的日 本經濟能獲得足夠的貨幣與財政支撐,第三支箭則是攸關日本未來長期發展、

經濟結構轉型的國家成長策略。

誠如前述,日本於2012 年 12 月成立「日本經濟振興總部」,並於 2013 年1 月設置「產業競爭力委員會」258。隨後,為了達成第三支箭,安倍內閣 於2013 年 6 月決議通過日本「再興戰略」259,該戰略是希望從根本來矯正 日本經濟的「三過」——「過小投資、過度規制、過當競爭」260,目標期望 能帶領日本經濟擺脫長期低迷的幽谷,走出一條持續成長的坦途,而前述「三 過」中「過度規制」之問題於產業界早已存有不少批判,是故很快便被公認 為應即刻解決的阻礙。

三、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

2014 年施行的《產業競爭力強化法》261,即為上述政策的具體實現。該 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地表明其立法目的:「為了重振我國經濟,使我國產業 脫離長年景氣低迷的狀態,並步入持續發展之軌道,因應社會經濟情勢之變 化,強化產業競爭力實為重要。為強化產業競爭力,本法欲透過基本理念之 制定、國家與企業經營者責任與義務之確立及法規例外措施之整頓等手段達 到推動法規改革之目的;同時,本法謀求實施促進產業活動更新活化之措施、

使『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革新投資機構262』得以支持特定產業活動之措施,以

258 戴凡芹(註 255)。

259 New Growth Strategy: The Formulation of "Japan Revitalisation Strategy-Japan is Back-, Prime Minister of Japan and His Cabinet (June 21, 2013),

https://japan.kantei.go.jp/96_abe/documents/2013/1200485_7321.html(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60 柿沼重志、中西信介,産業競争力強化法の概要と国会論議の整理~期待される産業競争力 強化法の効果的な運用~,日本経済産業委員会調査室,経済のプリズムNo126 (2014), p.11。

https://www.sangiin.go.jp/japanese/annai/chousa/keizai_prism/backnumber/h26pdf/201412602.pdf

261 該法案是由前段所提及的產業競爭力委員會,針對 1999 年開始施行的產業活力再生法進行 一系列的檢討後所提出,並於2013 年 10 月 15 日經內閣會議決定後,於同日提出於第 185 回國 會,分別在同年11 月 19 日及 12 月 4 日經日本眾議院本會與參議院本會決議通過後,於同年 12 月 11 日公布。在徵求各界意見並制定相關施行令後,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於 2014 年 1 月 20 日正式施行,產業活力再生法則於同日廢止。

262 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革新投資機構(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投資機構, Japa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JIC)是由日本政府與 19 家民營企業合資成立的投資公司,總部位於日本東京。JIC 之前身為 2009 年 7 月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產業革新機構(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機構 The Innovation Network Corporation of Japan, INCJ),設立目的為推動日本企業創新,惟 INCJ 過度專注於大企業的產業 調整及救濟虧損企業,背離原先成立目的而受到外界批評。2018 年 9 月,由 INCJ 改組而成的 JIC 正式成立,宗旨則回歸原點——透過公私合作提供資本以及人力支援研發專業技術——設 訂明確投資基準,落實投資功能,藉以提升日本企業的競爭力。該組織之法源依據則為產業競 爭力強化法。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1

及促使中小企業活力再生之措施,以期能提升國民生活品質與健全國民經濟 之發展。263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多數規定承襲自《產業活力再生法》,惟增設第 三章「新事業活動特例措施與規制改革推動措施」,便是為了達到前述「推 動法規改革」之立法目的所建置的兩項制度措施——「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與「企業實證特例制度」——藉由企業經營者所提出的計畫申請書,帶動日 本相關法規的主管機關與立法者進行法規改革264。換言之,有別於過去由政 府主導、發動的規制改革,新增第三章所創設的「灰色地帶消除制度」及「企 業實證特例制度」賦予企業主動發動規制改革的能力與機會。

申言之,若企業有欲嘗試之創新項目,其能透過「灰色地帶消除制度」

向主管機關確認是否有觸法之疑慮,並得於確知觸法時,進一步藉「企業實 證特例制度」主動向主管機關請求建置特例措施。然而,上述兩個制度仍屬 事前管制的概念,即相關創新事業仍需等主管機關為其創設特例措施後方能 營業,若再加上特例措施創設前的申請流程,仍不利創新事業發展時需要試 錯並快速修正的實驗需求。因此,開始有企業主張應效法英國監理沙盒制度,

建立一個可以反複試驗的環境,有條件地於約定範圍開放企業直接進行其創 新計畫,以促進新技術和新業務的發展,並確保國際競爭力。

四、 《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

日本完成金融監理沙盒立法評估報告後,於2018 年 2 月 9 日,由內閣 會議批准了一橫跨金融與非金融的專法草案——《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

(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265,同時對《產業競爭力強化法》進行部分修 正266,並將此二法案提出於第196 回國會常會後,於 5 月頒布。

263 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第一條原文:「この法律は、我が国経済を再興すべく、我が国の産業を 中長期にわたる低迷の状態から脱却させ、持続的発展の軌道に乗せるためには、経済社会情 勢の変化に対応して、産業競争力を強化することが重要であることに鑑み、産業競争力の強 化に関し、基本理念、国及び事業者の責務を定めるとともに、規制の特例措置の整備等及び これを通じた規制改革を推進し、併せて、産業活動における新陳代謝の活性化を促進するた めの措置、株式会社産業革新投資機構に特定事業活動の支援等に関する業務を行わせるため の措置及び中小企業の活力の再生を円滑化するための措置を講じ、もって国民生活の向上及 び国民経済の健全な発展に寄与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264 戴凡芹(註 255)。

265 第 196 回国会《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案》議案審議経過情報,日本眾議院網站,

https://tinyurl.com/y7k9bjjb(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66 第 196 回国会《産業競争力強化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議案審議経過情報,日本眾 議院網站,https://tinyurl.com/y8agv29k(最後瀏覽日:2020/07/2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2

2018 年 6 月 6 日,日本正式實施《生產性向上特別措置法》267,該法 之主管機關為內閣官房,內容不限於金融業,其中包括沙盒(sandbox)、稅 負減免(含國稅與地方稅)等項目,可謂日本的「企業監理沙盒法」。

總的來說,「科技創新」所帶來的挑戰與相關議題對日本而言並不限於 金融產業。此外,日本政府與產業的共識是認為當前國家欲解決的棘手問題

總的來說,「科技創新」所帶來的挑戰與相關議題對日本而言並不限於 金融產業。此外,日本政府與產業的共識是認為當前國家欲解決的棘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