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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

第三節 法規架構及主要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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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法規架構及主要理念

我國的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是以2018 年 1 月公布施行的《金融科技 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為母法,授權金管會為主管機關,於受理業者之申請後,

基於創新實驗進行之必要,得於會商其他機關(構)同意後,核准創新實驗於 實驗期間排除該等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部或一部之適用,並免除申請人相關 行政責任316。又前述創新實驗之申請至結束的「盒內」程序,有《金融科技創 新實驗管理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金融 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辦法》四部子法作為規範依據。

至於「盒外」的諮詢輔導,如金管會於金融科技創新園區輔導國內發展相 關產業、吸引既有技術之外資進駐等相關配套措施,則屬條例子法《金融科技 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的規範範圍。下表 15 為依公布順序排列之我國監理 沙盒相關規範:

表 15 我國監理沙盒制度之法規架構

公佈日期 法規名稱

2018.01.31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2018.02.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 2018.04.27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

2018.07.02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2019.05.15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簡稱實驗條例)之立法目的為:「為 建立安全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環境,以科技發展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促進普 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並落實對參與創新實驗者及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則是金管會為 要執行實驗條例第2 條第 2 項:「為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

並以專業方式審查及評估創新實驗之可行性及成效,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辦 理相關事宜」,故擴大2015 年 9 月設立之「金融科技辦公室」的功能,以辦理

316 王文宇(註 5),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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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6814/NCCU202001390 99

「制定金融科技發展政策、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等新增業務,並調整 相關人員配置,進而於2018 年 2 月修正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辦 公室設置要點」317,將金融科技辦公室擴編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下 簡稱創新中心)」。(圖 14)

圖 14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組織圖318

3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辦公室設置要點修正總說明。

318 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與金管會發布之創新中心組 織圖,本研究繪製。

創新發展組及園區發展組二組共設組員12 至 15 人,組員由金管會各業務局、法律事務處、國際業 務處及資訊服務處各支援數名人員,以及綜合規劃處第一科同仁兼任,並視業務需要由金融研究發

展基金會或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之金融科技發展基金支援1 至 3 人。

園區發展組

(組長由

資訊服務處科長兼任) 1. 審查會議

2.

評估會議

主任

(由金管會主任委員兼任)

副主任

(由金管會 政務副主任委員兼任)

執行秘書

(由金管會 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

技術長

(由金管會 資訊服務處處長兼任)

副執行秘書

(由金管會

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兼任)

諮詢小組

(由相關機關代表擔任)

創新發展組

(組長由綜合規劃處 第一科科長兼任)

註:本中心兼任人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共約 2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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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中心成立後,金管會即開始著手擬訂實驗條例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相關子法,若以「創新實驗機制(即監理沙盒)」作為區分邊界,「沙盒內」的 相關細部流程事項有下列四部子法作為規範依據:

1.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

依據實驗條例第18 條第 1 項之規定,由金管會所訂定有關「創新實驗之 申請程序、審查基準、駁回事由、實驗規模、參與者之保護措施、監督管理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實驗管理辦法。

2.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金管會根據實驗條例第16 條第 4 項之規定,所訂定關於「創新實驗評估 會議及創新實驗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成員、應迴避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

3.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收費辦法》

按實驗條例第24 條第 2 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簡稱評議中 心)對於創新實驗民事爭議處理的收費標準。申言之,當創新實驗申請人與實 驗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參與者依實驗條例第 24 條之規定 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時,評議中心依據實驗條例第24 條第 2 項,得向申請人 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

4.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依據實驗條例第25 條第 2 項之規定,「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 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顧其全名思其全義,自然對主管 機關在「金融科技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要求。申言之,按實驗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 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並應定期邀集金融科技業代表 與政府相關部會代表,研議、協調與金融科技發展相關之事項。關於金融科技 發展之輔導及協助機制,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因此,金管會在監理沙盒制度於2018 年 5 月正式開跑後,於同年 7 月 2 日訂定《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作為其具體執行金融科技發展政 策的法規依據。換言之,廣義的「監理沙盒機制」不單僅是「創新實驗機制」

本身,尚包含「沙盒外」的諮詢輔導與協助等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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