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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國法制研究

第二節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與監理沙盒制度: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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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金融科技發展策略與監理沙盒制度:新加坡

第一項 制定背景

新加坡國土面積雖只有724.2 平方公里216(約2.5 個台北市),卻是全球 主要金融中心之一。惟相比於其他因擁有廣大內需市場而自然發展的金融中 心如紐約、倫敦、東京,新加坡金融中心之地位主要是由政府經濟發展計劃 所達成。自1960 年代晚期,新加坡政府即逐步規劃金融中心之相關發展政 策,透過持續提供政策誘因,吸引外國金融機構投資,刺激本地金融業成長。

直至今日,新加坡已成為世界主要外匯交易中心、全球超過200 家銀行在新 加坡設立總部,資產規模超過2 兆217。根據其政府2019 年的統計數據218, 新加坡之名目國內生產毛額(Nominal GDP)中有 13.9%是由金融活動所貢 獻,足可見金融產業實為新加坡經濟舉足輕重的角色。

隨著數位時代的來臨,有感於科技與創新將成為政府領導國家、帶動未 來經濟的治理利器,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於2014 年 11 月 24 日,發表「智慧 國家(Smart Nation)」之政策演說219,宣布政府欲打造智慧城市之目標,盼 能藉此計畫使新加坡有更好的準備與競爭力,以面對未來人口老化、城市化 所衍生的各項挑戰。此外,新加坡也將以數位化及智慧應用之方案,提供人 民與企業更好的服務,同時也將協助企業掌握相關市場商機,並期待在該政 策推動下,持續提升新加坡人民之生活與居住品質。

在智慧國家計畫的大藍圖之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簡稱 MAS)也開始推動打造智慧金融中心之相關政策。2015 年6 月,MAS 局長 Ravi Menon 發表了一篇名為「智慧金融中心(A Smart Financial Centre)」的演說220,主軸便是金融科技所帶來的市場變革,以及新 加坡政府與監理機關欲採取的產業發展與應對措施:

216 Total Land Area of Singapore, Singapore’s public data website (Data.gov.sg), https://data.gov.sg/dataset/total-land-area-of-singapore(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17 王昫,新加坡金融創新策略 可供借鏡,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https://www.npf.org.tw/3/17364 (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18 Singapore Economy,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Singapore,

https://www.singstat.gov.sg/modules/infographics/economy(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19 "PM Lee Hsien Loong at launch of Smart Nation, 24 November", Prime Minister’s Office, Singapore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2016-03-18), https://tinyurl.com/ya2ssjre(最後瀏覽日:

2020/07/20)

220 Keynote Address by Mr Ravi Menon, Managing Director,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 Smart Financial Centre" , at Global Technology Law Conference 2015 (Jun 29, 2015),

https://www.mas.gov.sg/news/speeches/2015/a-smart-financial-centre(最後瀏覽日: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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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MAS 承諾將與業界合作,朝著建立智慧金融中心的願景邁進,

在該中心,創新將無處不在,且技術被廣泛用於:提高效率、創造新的機會、

更有效地管理風險,以及改善人們的生活221

接著,MAS 宣布將朝兩大方向努力與業界一起實現前述願景:

一,建構有利於創新的監管方法,同時兼顧安全和保障的推動;

二,主動創建一個活躍的生態系,以利創新發展和新技術的應用。

根據前述之演說內容,針對有關智慧金融中心發展的監理策略,MAS 的 首要之務為持續加強產業的網路安全、培植創新及採用新技術的監管方法。

前述創新之監管將採取三種形式222

一,金融機構自行的創新(innovation owned by FIs);

二,沙盒中的創新(innovation in a “sandbox”);

三,金管局與業界共同合作的創新(innovation through co-creation)。

除營造有利創新又不致忽略監管的適宜環境外,MAS 也與業界合作制 定智慧金融中心發展策略,措施包括「金融領域科技和創新計畫(Financial Sector Technology & Innovation Scheme, FSTI)」,預估未來 5 年將投入 2 億 2,500 萬新幣,以支持創造有活力的創新產業生態,另外亦將發展便捷安全 數位及行動支付系統、技術支持的監管報告系統及智慧監控系統、支持 FinTech 產業生態以及人才培育223

簡言之,新加坡的監理沙盒制度是國家數位科技政策底下的子項目中,

政府培植創新及採用新技術監管的監理工具之一,並以之作為最終法規調適 的方式。以下則將以「智慧金融中心(Smart Financial Centre)」為開端,介 紹新加坡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

221 Ravi Menon, supra note 220.

222 Ravi Menon, supra note 220.

223 Ravi Menon, supra note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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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制度設立過程

下表 8 是以 MAS 局長發表「智慧金融中心(A Smart Financial Centre)」

為起始點,按時間順序以列表形式呈現新加坡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推動乃至 監理沙盒制度出現的過程:

表 8 新加坡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政策推動時程表

時間 時程說明

2015.06.29 MAS 局長 Ravi Menon 於全球科技法律研討會中發表「智慧金融中 心(A Smart Financial Centre)」的演說。

2015.07.27 MAS 宣布成立金融科技與創新團隊(FinTech & Innovation Group)

2016.05.03 新加坡政府宣布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FinTech Office)

2016.06.06 MAS 提出監理沙盒計畫並發佈諮詢文件

2016.08.24 MAS 成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室(FinTech Innovation Lab)224 2016.11.16 MAS 發布金融監理沙盒作業準則(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MAS 在 2015 年成立金融科技與創新團隊(FinTech & Innovation Group, FTIG)225,負責金融科技監理與策略規劃。截至目前,該團隊底下設有「金 融科技基礎建設(FinTech Infrastructure)」、「支付發展與資料連結(Payments Development & Data Connectivity)」、「金融科技生態系(FinTech Ecosystem)」

以及「人工智慧發展(AI Development)」四個辦公室226,以及一位負責分佈 式分類帳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的專業組長(Specialist Leader)。

2016 年 5 月,MAS 重新整合資源,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FinTech Office)

作為新加坡金融科技樞紐,提供新加坡金融科技業者一站式服務227。2016 年 6 月 6 日,MAS 提出監理沙盒計畫並於官網發佈諮詢文件開放市場進行反 饋228,並於同年11 月 16 日公布金融監理沙盒作業準則(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229,成為亞洲第一個具有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

224 MAS establishes FinTech Innovation Lab, MAS Website (Aug. 24,2016), https://tinyurl.com/y8jdwkw4(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25 MAS sets up new FinTech & Innovation Group, MAS Website (Jul. 27,2015), https://tinyurl.com/y8ox63da(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26 外加 2020 年五月新設置之「分佈式分類帳技術專家主管(Specialist Leader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共五個單位。參考自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Organisation Chart As at 1 July 2020, MAS Website, https://www.mas.gov.sg/who-we-are/Organisation-Structure; Fintech and Innovation Group, MAS Website, https://tinyurl.com/yb7s3xfx(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27 New FinTech Office: A One-Stop Platform to Promote Singapore as a FinTech Hub, MAS Website (Apr. 01,2016), https://tinyurl.com/ydcagk2n(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28 Consultation Paper on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MAS Website (Jun. 06,2016), https://tinyurl.com/y9qvp6vw(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29 MAS Issues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for FinTech Experiments, MAS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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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監理沙盒之制度內容

第一款 概說

MAS 於 2016 年 6 月 6 日為 Fintech 實驗提出監理沙盒計畫並發佈諮詢 文件,並於同年11 月 16 日公布「金融監理沙盒作業準則(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成為亞洲第一個具有金融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新 加坡監理沙盒制度為「智慧金融中心」政策的具體措施,根據MAS 之官方 指引內容,其制度預期目標與前述政策願景一致230

一、建立有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環境,鼓勵創新技術研發並廣泛應用於 金融領域,進而帶動新加坡轉型為智慧金融中心。

二、增進市場效率,有效降低成本提升效益。

三、提供更好的風險管理機制。

四、創造新的市場機會。

五、改善人民的生活水準。

此外,MAS 也於沙盒指引中列出以下幾項可能不適合申請沙盒實驗的 情況231

一、 申請者所提出的金融科技方案已有類似者或存在於新加坡。除非申請 者能證明所運用技術與既有技術之差異,或是其為既有技術的創新應 用方式。

二、 申請者沒有盡到其盡職調查義務,即未測試其金融科技方案的可行性。

如:沒有在實驗環境中檢測其金融科技方案,或以取得外部認證之方 式證明該方案之可行性。

三、 申請者之金融科技方案於現行法規框架下即可運作,或能有效地在一 般實驗環境中進行測試,無需透過監理沙盒制度者。

四、 申請者並未打算在新加坡大規模發展其金融科技方案。

五、 申請者沒有清楚了解監理沙盒之原則與目標,或將監理沙盒作為規避 法規遵循義務的手段。

(Nov.16,2016), https://tinyurl.com/r5yqa7a(最後瀏覽日:2020/07/20)

230 MAS,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Guidelines, p.3

231 MAS, supra note 230, at 5-7.

(6) 提供原型開發(prototype development)的準備情況

——包括預計之時程表,以及向 MAS 進行端到端

232 MAS, FINTECH REGULATORY SANDBOX APPLICATION FORM, supra note 230, at 12-15.

233 MAS, supra note 230, at 5.

234 MAS, ANNEX B Section A Details, supra note 230, at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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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MAS 於監理沙盒作業準則中,以個案研討(case study)的方式 說明其制度之評估標準,使原則性的標準內容更加具體化。以下將參照MAS 指引中附件C 的方式呈現之235

(一) 場景

 一家公司使用現有技術和新技術的組合,開發出一種創新的金融服務,

並將其應用於MAS 所監管或可能監管的活動。

 根據其研究,該創新項目能解決現行市場中的缺口,且該公司計劃在 新加坡部署此項金融服務。

 該公司已在實驗室環境中對擬議的金融服務進行了嚴格的盡職調查。

 但是,鑑於市場中尚無類似先例,該公司不確定是否可以有效解決此 實驗項目之重大風險。

 此外,該公司仍處於早期成長階段,無法完全遵守現有的法規要求,

故正在尋找MAS 授予的某些豁免。

(二) 現有之監理方法

 該公司向MAS 提交特許之申請,並指明所需的特定豁免。

 鑑於其實驗項目具有創新性,且該公司沒有可與既有金融機構類比的 發展軌跡,MAS 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來了解其商業模式和技術,並 釐清潛在的風險。

 若使用現有之監理方式,該實驗可能會發展為以下結果,從而扼殺了 創新發展的機會:

公司在申請過程中可能面臨不確定性;

公司可能會放棄這個想法並堅持照常營業;或

公司可能會考慮更有利的監理環境,選擇新加坡以外的地區發展 其市場。

235 MAS, ANNEX C, supra note 230, at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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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沙盒之監理方法

 鑑於MAS 鼓勵藉由沙盒來進行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該公司將根據沙 盒指南提交申請。

 由於該公司沒有與MAS 審核官聯繫的方式,因此將申請資訊表單寄 至指定信箱(FinTech_Sandbox@mas.gov.sg.)。

 MAS 收到申請並根據沙盒之評估標準進行評估,包括在實驗期間內 所放寬的特定法律和法規要求。

 為方便該公司進行業務和資源規劃,MAS 將在收到資訊後 21 個工作 日內通知申請人該實驗計畫是否有適用沙盒的可能性。

 MAS 繼續與該公司進行討論,更詳細地釐清與評估實驗內容。最終 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公司是否進入沙盒進行實驗。

 MAS 繼續與該公司進行討論,更詳細地釐清與評估實驗內容。最終 將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公司是否進入沙盒進行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