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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將科技應用到金融領域,並藉由技術工具的 演進,帶動金融體系與環境的革新。換言之,資訊技術與金融產業的相互整合,

大幅降低了金融市場中資訊交換的時間與成本,進而創造出新的商業模式、產 品應用、銷售流程,甚或業者與消費者之間權責的轉變,都在重新定義現有的 產業環境,同時改變現行金融市場中慣行的消費模式,從而對金融生態系產生 結構性的影響。舉例來說,隨著智慧型手機與行動網路的普及,市場順勢發展 出「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s)」的應用程式與服務,使消費者開始能以手機 取代現金來進行日常生活中的支付行為,但此服務也同時會影響消費者使用自 動櫃員機(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ATM)的頻率,進而使金融業原本內部既 有資源的投入與分配1,隨著市場消費習慣的改變,轉向行動資訊系統的開發 與維護。

除此之外,從P2P 網路借貸(peer-to-peer lending)、群眾募資(crowdfunding)、 機器人理財(robo-advisors)等新興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推出與發展,可觀察到

「金融科技」不斷以替代性甚或破壞性的創新方式,打破既有市場的產業疆界,

使具備資訊科技優勢的業者(多為非傳統金融業者)得以利用其技術、資訊與 專業,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提供更貼近市場需求的金融商品與服務。

有趣的是,科技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早已行之有年,故「技術應用」並非「金 融科技」成為近年國際上重點議題的主因。現行「金融科技創新」所談論的「創 新」之處,並非在於「科技」本身,而在於金融科技「應用者」的轉換以及其 所帶動之市場改變的「速度」2。申言之,「金融科技」之所以會成為各國產官 學界關注的議題,是因為面對創新所帶來既有金融生態系的結構性改變,不論 是監管者、金融業者、科技業者、消費者,都希望能建構一個如同軟體開發中

「疊代式開發方法3」概念為基礎的法規制度、監管策略,使改變過程中所帶來 的風險能被有效控制。

1 如:原本對 ATM 所投入的硬體維護資源。

2 Douglas W. Arner, FinTech and RegTech: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Powerpoint at Asi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ttp://www.law.hku.hk/aiifl/wp-content/uploads/ppt/JFR-Arner_Douglas_ppt.pdf(最後瀏覽日:2020/07/20)

3 於本研究第二章第二節(頁 38)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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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08 年金融海嘯後的「金融科技」(FinTech 3.0 時代4)所帶來的法規與監 理難題,除了傳統法規中即存在之市場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捨5,還加上「市場 變動速度」與「新進市場參與者」的新挑戰。首先,受到過去半導體界「摩爾 定律(Moore's law)」的影響,金融市場也正隨著科技發展邁向倍速變動的新 紀元。此外,網際網路與資訊科技的普及,也使非金融業者得以利用科技發展 所佈建的基礎設施,以低廉的成本提供金融服務給更廣大的消費者。

2015 年 11 月,英國金融主管機關金融行為監理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首先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概念,可謂 金融科技亂世中的一大突破。所謂金融科技監理沙盒,指的是監理機關依據與 業者預先訂定之約定,讓金融科技業者在一定範圍環境下暫時豁免既有法規的 適用,使其得以測試新產品、服務乃至於商業模式,並與監理單位高度互動、

合作,共同解決在測試過程中發現或產生的監理與法制面問題6

換言之,英國監理機關率先以「服務提供者」的角色接觸新興市場,扭轉 過去政府與業者之間的垂直互動關係,藉此制度搭建一個更貼近市場的水平溝 通管道。該制度推出後,引起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的仿效浪潮,新加坡、澳洲、

香港相繼引進此一制度。國際間似乎開始強烈意識到,法規環境的改變與創新,

能作為吸引國際投資快速且有效的策略。截至2020 年初,已知有 44 個國家建 置監理沙盒機制,且持續發展增加中7

順應此監管趨勢,我國行政院於2017 年 5 月 4 日通過金管會擬具之《金 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8。同年 12 月 29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金融科技 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並於2018 年 1 月 31 日經總統公布9,使台灣正式成為 採用監理沙盒制度的國家之一,同時也是第一個將監理沙盒機制入法的國家。

然而,觀察台灣監理沙盒自2018 年 4 月 30 日正式啟動以來之實務運作,

會發現我國創新實驗機制(即監理沙盒制度)的整體樣貌與原版的英國監理沙

4 詳參本研究表 1(頁 8)之定義。

5 王文宇,金融法,10 版,頁 5(2019 年 3 月)。

6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Regulatory Sandbox, https://www.fca.org.uk/firms/regulatory-sandbox

(最後瀏覽日:2020/07/20)

7 相關統計資料主要來自作者指導教授與其他學者根據 UNSGSA FinTech Working Group and CCAF. “Early Lessons on Regulatory Innovations to Enable Inclusive FinTech: Innovation Offices, Regulatory Sandboxes, and RegTech.” New York, NY and Cambridge, UK: Office of the UNSGSA and CCAF, 2019. https://tinyurl.com/yzssn2ms、網路公開資料,以及 The DFS Observatory At

Columbia University 所收錄的監理沙盒資料庫(http://tinyurl.com/y5cav8vk)列計而成。

8 行政院新聞稿,行政院會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2017 年 5 月 4 日,

https://tinyurl.com/ybz2swjz(最後瀏覽日:2020/07/20)

9 總統府公報,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2031 號令制定公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201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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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制度仍有諸多相異之處10。再參考國內有關《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之文獻11,多數見解認為我國進入創新實驗之成本及難度過高12,並不利於小 型金融科技業者申請,對於該法是否能有效幫助我國金融科技之創新,也多持 保留態度13。此外,除了法律制度本身的檢討,我國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之 運作還有其他尚待解決的根本問題,其中常見議題包括:主管機關的容錯率、

跨部會整合與溝通協調的挑戰、台灣現有立法模式對制度運作的限制。

承前所述,本文以為,儘管是相同的法規概念,仍會因各國政治、社會、

文化與經濟環境等差異,運作出不同的在地用途與發展,故在推動新進法規時,

仍需不斷檢視我國既有環境脈絡(context)的獨特性,方能破除盲從或全盤移 植的窠臼,建立自己的發展路徑與利基。

故此,本文主張環境脈絡乃是決定制度與政策的依據,特別是當法規之主 要目的為推動創新發展時,更應掌握既有脈絡,再根據實際狀況來設計或修正 制度之運作方式。申言之,本文認為監理沙盒之制度研究,需先了解各國金融 科技發展與創新之相關政策,進而爬梳並找出觸發沙盒制度誕生之創新脈絡,

最後再系統性地觀察監理沙盒於各國法規監理架構中之定位,以及各國監理者 於制度架構中所扮演之角色,從而比較分析參與主體以及資源的配置狀況,方 能更清楚掌握我國金融科技監理問題之精髓。

基於前述動機,本文希望藉由研究達到以下目的:首先,透過文獻分析法,

爬梳金融科技產業發展的歷史脈絡,釐清催生出監理沙盒制度的時空背景與市 場特徵,進而歸納該制度的具體功能與內涵;接著,透過比較法方式,同時結 合管理學、行政學脈絡分析的視角,以個案研究的角度觀察不同國家之相關規 範政策、比較分析各國制度發展脈絡與實際運作之差異,從中探討並具體化我 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的監理挑戰,進而對我國相關政策之形成過程提出建議。

10 以兩國制度運作之初期狀況為例,英國監理沙盒第一梯次(cohort 1)通過審查並進入沙盒實 驗的企業共計18 間,其中有 15 間是創立未滿十年的科技新創公司;台灣監理沙盒自正式開放 申請後運作第一年,成功進入沙盒實驗的企業共計3 間,其中第 1 項核准案為中華電信與凱基

銀行共同申請的「實踐普惠金融首創電信行動身分認證」信貸服務實驗,另外2 項則分別是香

港易安聯公司以及統振公司的外籍移工小額跨境匯款服務的實驗案,又前述業者中,僅成立於 2014 年的易安聯為創立未滿十年的新創業者。

11 張冠群,自金融監理原則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觀點論金融科技監理沙盒制度──兼評行政院版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月旦法學雜誌266 期,頁 5-34(2017 年 7 月);林盟翔,數位 通貨與普惠金融之監理變革──兼論洗錢防制之因應策略,月旦法學雜誌,第267 期,頁 30-75(2017 年 8 月);顏雅倫,管制創新與創新實驗機制在臺灣的未來與挑戰,月旦法學雜誌,

270 期,頁 97-119(2017 年 11 月);王明莊、江欣曄,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簡評,萬國法律,第217 期,頁 56-63(2018 年 2 月);王文宇(註 5),頁 21-22;谷湘儀、陳 國瑞,從英國監理沙盒目標論我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實務發展,收於:谷湘 儀、臧正運編審,變革中的金融科技法制,頁15-33(2019 年 6 月);彭金隆、臧正運,金融科 技監理與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檢視,管理評論,37 卷第 4 期,頁 15-31(2019 年 10 月)。

12 張冠群(註 11),頁 27-28;谷湘儀、陳國瑞(註 11),頁 29。

13 王明莊、江欣曄(註 11),頁 62;王文宇(註 5),頁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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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研究目的在於探討監理沙盒制度引進我國後的發展,並以《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實驗條例》之制度運作為研究核心。故本文以台灣監理沙盒之相關法律規 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相關子法)以及該制度之實務運作機制 為主要研究對象,並選擇監理沙盒制度之創始國英國,及首位引入監理沙盒制度 的亞洲鄰近國家新加坡,最後是與我國法律體系、國情相似度較高的日本,作為 比較法之參考國家,進而探討台灣監理沙盒之制度運作現況以及可能面臨之障礙。

第二項 研究方法

本研究係以文獻分析法和比較法進行研究問題的探討:

一、 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

文獻分析法是「以系統而客觀的界定、評鑑並綜合證明的方法,以確定過

文獻分析法是「以系統而客觀的界定、評鑑並綜合證明的方法,以確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