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文獻檢閱
第五節 我國舉發貪腐管道及貪腐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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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我國舉發貪腐管道及貪腐舉發
所謂「檢舉」(whistle-blowing)即行政人員向機關內外(尤其是向外),
揭發機關內違反法律、不良管理、浪費公帑、濫用權威或危及公眾健康安全的行 為(Bowman, 1983)。為有效打擊貪瀆不法,廉政署提供多元檢舉管道包含:
現場檢舉、電話檢舉、書面檢舉、傳真檢舉、電子郵件檢舉信箱。以臺北市政風 處的為例檢舉受理項目包含下列九項(臺北市政風處,2009):
1. 本府各機關工程及採購案件涉有驗收不實,或浮報價額數量等違法情事。
2. 本府員工執行勤務藉機索賄,或於收受賄賂後予以違法包庇者。
3. 本府員工利用親屬身分或勾結特定對象營私舞弊,以獲取不當利益者 。 4. 本府員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5. 本府員工利用職權機會,接受商民餽贈或招待者。
6. 本府員工利用公家設施、資源,圖謀私人利益者。
7. 偽、變造證件或公文書印,藉以獲取私人利益,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8. 本府各機關諸項作業流程中易滋弊端,您有興革意見者。
9. 本府各機關辦理業務過程中涉及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者。
為提高民眾檢舉意願,也依據行政院頒「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
凡舉發貪瀆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法務部將視法院判決情形發給檢舉獎金,其金額 最少新台幣三十萬元,最高可達新台幣一千萬元(詳見附錄二)。
儘管政府祭出高額的檢舉獎金,但揭發弊端者可能面臨的成本包含組織報復、
暴露身份、喪失隱私權、人際關係緊張、保護機制是否完善、以及案件未來發展 的不確定性(黃宏森,2005),故為了保障檢舉人的安全及保障,根據「獎勵保 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 居所有保密義務。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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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法規處罰或懲 處。
然而,邱靖鈜(2009)認為現行貪腐檢舉保護的相關法制化尚未完整確立,
許多都是宣示性大於實質意義,對於弊端舉發者的身份及權益的保護不足,檢舉 者常會面臨身心巨大壓力使得貪腐舉報制度無法顯現功效,再有正義感願意挺身 舉發內部貪腐事件的人,最後在作成本利益評估考量後,選擇不揭發舉報;曾國 光(2002:128)針對我國公務員舉發貪腐情形所做的研究,也發現檢舉人最在 乎的還是保護機制的落實。
而我國在 2015 年《法務部廉政署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也同樣問到:
「請問您不會提出檢舉的理由是什麼?」調查結果發現(圖 2),受訪者不提出 檢舉的原因,主要為「檢舉也沒用」佔 24.0%、「事不關己少管為妙」佔 23.1%,
其次是「怕遭到報復」(18.9%)、「不知如何檢舉」(13.4%)與「難以提出 證據」(9.1%),其他原因比例則較低,另有 10.1%的受訪者對此一問題未表示 明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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