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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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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主要想了解民眾對於貪腐零容忍的認知,在政府大力推動「貪腐零容 忍」的同時,民眾心中對於貪腐的認知跟容忍度又為何?以及如何判斷貪腐情境?

根據前述第四章、第五章分析結果,可知道面對貪腐情境,貪腐零容忍與貪腐能 容忍者,在某些題項上的回答是有所不同的,此外,民眾在判斷情境是否為貪腐 行為時,其判斷是採多元的思考途徑,很難找到一個單一的標準去判斷每一個情 境,以下提出五點研究發現。

一、 民眾心中有一把浮動的量尺

本研究共分成 13 個情境,但對於不同的情境,民眾的判斷標準及依據皆有 所不同,受訪者判斷該事件是否為貪腐時,很多時候會以個人的自身經驗作為判 斷。對於貪腐的定義及判斷,對於受訪者來說沒有一個標準量表,有人在乎是否 濫用關係文化,有人在乎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或許正是因為自己曾經受過傷、吃 過虧,所以更加篤定某些情境,肯定是種貪腐行為。

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例如收受佣金、接受包商的請客吃飯及在沒有交換的條 件下接受企業提供的好處,大家都不約而同地認為這是一個貪腐的行為,因為這 是一個既具體又「違反廉政倫理規範」的行為。而然,在一般生活中,其實很多 情境並非如此的明確,或許立意良善,但手段卻不是讓人折服。很多受訪者在訪 談中也表示,許多行為都只是觀感不佳而非實質上的違法,舉例而言,在任用親 人做為主管,多數受訪者認為,可以內舉不避親,但對人民而言觀感不佳。有時 候觀感是輿論造成的,我們往往認為只要符合法律規範,就不是一種貪腐行為,

僅是觀感不好,但多少時候,其實背後隱藏的是看不見的權力關係及人脈。

受訪者在判斷情境是否為貪腐時,其實很難抓住受訪者心中真正的圖像及去 判斷是否為貪腐的尺規,因為標準是浮動的、會被影響的,也可能會因為該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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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事件而讓受訪者對於情境的判讀有所差異。而本研究也僅能盡量將每一位 受訪者的判斷依據做歸納整理,因為民眾的看法跟判斷依據,在相同的情境上,

會有不同的判斷,且不是用「貪腐」跟「非貪腐」去分類,很多時候,在情境的 判斷上是充滿模糊地帶的,是一種既可以接受又不可以接受的兩難狀態。

二、 多數受訪者用法律途徑思考情境是否為貪腐行為

雖然每個受訪者心中都有屬於自己的一把量尺,但總體看來,多數的受訪者 在判斷情境是否為貪腐時,多半以有沒有違法為依歸去判斷情境是否為貪腐。但 在選用的題項中,很多題目並非直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舉例而言,在官員 退轉企業可能觸犯的是「旋轉門條款」;在官員私產賭博可能觸犯的是《公務員 服務法》;在財產申報不實可能觸犯的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首長任用 親屬可能觸犯的是《利益衝突迴避法》,這些都不是直接與《貪汙治罪條例》有 關,但卻是有可能因為違犯了這些法條,而間接造成貪腐事件的發生。

法律是我們判斷事物的最低標準,大部分的受訪者認為某些情境,感覺上不 是那麼合宜,但在判斷上卻也認為不能說是一種貪腐行為,因為他並未觸犯《貪 污治罪條例》,你僅能說這個情境,可能會導致後續的貪腐,但並不能篤定說這 個情境就是貪腐。根據身為執法人員的受訪者訪談中發現,執法人員我國目前所 制定的《貪汙治罪條例》太重了。此外,《貪汙治罪條例》的適用範圍,僅規範 了公部門,私部門目前就我國的立法來說未納入規範。在私部門有任何貪腐的行 為或事件,僅能採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背,但從過去的經驗,大 多數的背信罪,後來都不了了之。因此,我國所制定的除了情境的判斷上是根據 法律依據外,《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是否太重,以致於無法被拿來判刑,也是 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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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訪者的身份影響他們對於情境的判讀

受訪者的身份影響他們對於情境的判讀,例如多數的身為政府官員的受訪者 表示,對於財產申報不實的情境很有感觸,認為有時並非是自己不願意申報,而 是不小心有疏漏,加上申報過程複雜、所需文件又多。此外,要申報的對象上也 並非需要只有自己,會根據家中成員年紀、或是同居親屬等,一同加入申報對象。

多數身為政府官員的受訪者認為,這個情境根本就不是貪腐,是政府在找公務員 麻煩,在訪談時,面對這個情境多數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受訪者皆表示無奈及不 滿。

此外,多數執法人員判斷標準多以《貪汙治罪條例》為核心判斷標準,任何 情境都以「因為不違法貪污治罪條例」,所以這不是一個貪腐的行為,且對於企 業的貪腐容忍度較高,因為現行的《貪汙治罪條例》並未將企業納入規範中,且 現行民間的貪污行為,只能以「背信罪」論處,而且經常遭法院駁回、甚至獲判 無罪,故身為執法人員的受訪者多對企業的貪腐容忍度較高。受訪者的身分影響 對於事件的判斷,其中包含因為親身經歷,所以對於特定議題的認知跟感受與他 人有所差異。

四、 對貪腐的姑息會導致貪腐擴散

在某些情境上,如「官員接受謝禮」、「官員私產賭博」、「首長任用親人」

等情境上,受訪者認為這些情境無關貪腐,若要用貪腐去定義,有種「防弊過度,

未審先判」的感覺。受訪者認為這些情境不直接涉及貪腐,只是可能會導致貪腐。

舉例而言,在「官員在服務時接受民眾的謝禮」的情境上,並未說明這個官員後 續的行為,若他沒有因為收禮而改變他後續的行為,對於受訪者而言,這可能就 不屬於一種貪腐行為。但從情境上我們很難判斷後續事情會如何發生,故有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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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認為,會因為收禮就改變後續的行為,造成間接的對價行為,就是一種貪腐外,

還有可能在接受第一次的謝禮之後,就理所當然地認為往後都可以接受禮品,導 致貪腐擴散,最嚴重的情況,可能還會造成欲求不滿、要求更多的情況發生。

上述這些現象,印證了文獻探討中所討論的「破窗理論」,接受一次謝禮後,

就如同破窗理論裡提及的,這扇窗就被打破了,不管接受的大小、次數都已經屬 於一種貪腐的形式了。此外,更因為接受過後,之後就更合理化這個貪腐的行為,

並認為可以再要求更多,導致貪腐的擴散及更加的嚴重。故更應該對貪腐保持著 零容忍的態度,否則可能會造成更多貪腐的可能。

五、 舉發貪腐意願高但顧忌多

總體而言,貪腐零容忍的民眾對於舉發貪腐意願及具名舉發意願,皆高於貪 腐能容忍者。有部分受訪者認為檢舉獎金,可以提高他們檢舉的意願,但絕大部 分的人還是不太願意舉發,不願意舉發的原因包含會擔心這樣的舉發行為不知道 安不安全?會不會因為我舉發,所以我人身安全上有疑慮?儘管政府制定了對於 舉發者保護的法律,但絕大部分的受訪者不太信任政府會完善的保全自己的個資 及人身安全。另外,在具名舉發方面,根據身為執法人受訪者表示,大多數的都 會採取匿名檢舉,唯獨有種情況會具名舉發,就是當檢舉人已經忍無可忍,所以 他也不怕被檢舉人知道是他檢舉的,但通常執法人員還是會建議檢舉人匿名檢 舉。

六、 小結

上述可知道我們對於貪腐情境的判斷標準,是浮動的,且絕大部分的人皆是 以法律作為判斷依據,再者,不同身份別的人會因為自身經歷而對於某些情境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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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寬容或不滿。受訪者認為許多情境未必是貪腐情境,但可能是導致貪腐行為的 一種樣態,更可能長期將這種貪腐情境視為理所當然,而導致貪腐被擴散。

從前述可知,很多時候受訪者都是以法律做為判斷依據,法律是我們判斷事 物的最低標準,但倘若每一個人在判斷貪腐的思考途徑上,都只採用最低限度的 標準去檢視社會,那麼就會很容易產生更多孳生貪腐的狀況。過去的經驗裡,通 常要等到弊端發生時,大家開始推諉責任,在解決問題時,很多人都會說「這是 時代因素、歷史共業」,難道歷史共業的存在就是用來弭平現今的過錯嗎?研究 者認為,若了解民眾對於貪腐認知的判斷標準後,應策動修改相關法條及加強民 眾對於某些貪腐概念的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