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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限制與建議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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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寬容或不滿。受訪者認為許多情境未必是貪腐情境,但可能是導致貪腐行為的 一種樣態,更可能長期將這種貪腐情境視為理所當然,而導致貪腐被擴散。

從前述可知,很多時候受訪者都是以法律做為判斷依據,法律是我們判斷事 物的最低標準,但倘若每一個人在判斷貪腐的思考途徑上,都只採用最低限度的 標準去檢視社會,那麼就會很容易產生更多孳生貪腐的狀況。過去的經驗裡,通 常要等到弊端發生時,大家開始推諉責任,在解決問題時,很多人都會說「這是 時代因素、歷史共業」,難道歷史共業的存在就是用來弭平現今的過錯嗎?研究 者認為,若了解民眾對於貪腐認知的判斷標準後,應策動修改相關法條及加強民 眾對於某些貪腐概念的釐清。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本研究在研究期間雖致力將研究做到最完整,但在仍有不足之處,本章節將 針對研究限制及後續研究建議做討論。

一、 研究限制

本研究採用次級資料分析加上深度訪談,在資料選擇上選擇以靠近研究者生 活場域的臺北市為主要的研究對象,在區域的選擇上或許稍有不足或是偏頗之處;

在訪談部分採用便利抽樣,而非再從電訪調查中在抽取受訪者。以下將逐一說明 區域限制及訪談對象選擇。

1. 區域限制

在對象方面選擇臺北市市民最為研究對象,除了是研究者的生活場域之外,

臺北市更是台灣的直轄市之一,國家許多第一級的政府部門都聚集於此。但臺北 相對也比起其他城市,擁有更完善且多元的資訊,若可以比較其他縣市或許可以 得出不一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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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訪談對象選擇

在訪談對象方面,並沒有從當初的電訪調查中抽取受訪者來進行深度訪談,

除了難以找到原先的受訪者之外,訪談時間與當初電訪的時間相隔一年多,故沒 有根據電訪資料找尋受訪者,而是找尋熟悉政府廉政相關工作並有意願提供相關 資訊的人員,或是生活在臺北市民眾且願意提供意見的人作為受訪者,但在訪談 對象的代表性上,仍有可再加強之處。

二、 後續研究建議

1. 突破疆域限制

雖臺北市有其重要之地位,但僅研究臺北市甚是可惜,若未來可以擴大研究 範圍,檢視整個台灣人民對於貪腐零容忍的看法、對於貪腐情境的判斷,或許可 以更明確的勾勒出台灣民眾心中對於貪腐的圖像,也便於政府在制定政策時,可 以對症下藥。

2. 檢視不合宜之立法策動規劃新立法

從訪談資料中可以發現,許多受訪者皆認為政府為了防止弊端,所做的某些 政策,例如「旋轉門條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務車使用模糊地帶等。

為了防弊所以設定了很多防範措施,可是這些措施反而讓做事的人為了符合需求 規範,去犯了其他錯誤。這些不合宜的立法,在民眾心中可能是違反了法律,但 責難性或許不高,因為他並不符合實際上的需求。故對於研究者來說,若未來可 以針對本文所提到的 13 個情境做更詳細的探討,再加以去檢視這個立法是否符 合時宜,進而策動立法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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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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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臺北市政府政務人員廉政透明公約

壹、 總則

一、 為具體落實臺北市市長柯文哲對市民廉政、透明之承諾,特訂定本公 約,以供遵循。

二、 下列政務人員應於就職前簽署本公約:

(一) 市長。

(二)本市副市長、本府秘書長及各政務首長。

代表本市出任私法人之董(理)事長及經市長指定之機要人員準用本公約。

前兩項人員,其職務係代理或兼任者,到職或兼任前亦應簽署本公約,於代 理或兼任滿二個月後,依本公約辦理申報及登錄。

三、 本公約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 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 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 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

(二) 請託關說: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就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 決定或執行與否,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出要求。

(三) 陳情:指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對於行政興革之建 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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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政務人員 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之影響。

四、 逾越本公約所定應申報或登錄期限者,不得補正或修改。

貳、 財產申報

五、 政務人員除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外,應於就職一個月內依 本公約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職申報者,免為 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前項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指每年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申報人有對市長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

六、 政務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

(一)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

(二) 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