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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災情通報現況介紹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我國都市災情通報現況介紹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我國都市災情通報現況介紹

我國都市災情通報上,可謂是因通訊科技與網路應用的日新月異,皆有著 長足性的進步,然而在硬體設施的運用成長與進步下,以「人」作為災情通報 啟動的開始點,是否也跟著硬體設施的成長而成長,本節乃將介紹我國現行都 市災情通報之現況,以作為了解現行災情通報之目的。

一、概況

1999 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的發生,無論從後續哪一時刻,任何發生 於我國之風水災害之事件,皆或多或少會與此有著關聯繫存在,可知該次的震 災對我國的防災體系,可謂是一重大的考驗,然而在災害發生時,災情傳遞的 速度快慢與否、正確與否也著實考驗著決策者與執行者,於第一時間內之災害 處理的智慧,甚至於早期防範與消滅二次災害於無形。

其中在八十九年間,行政院訂定<災害緊急通報作業>之規定,其主要目 的在於「為使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 關災情,俾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 失。」後;也另外,於<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也規定「民眾發現災害或有發

52 加州標準化管理作業體制計畫中,便針對事故指揮系統之指揮、作業、計畫、後勤、財務和 行政等五項功能編組,分別設定各項應備之軟硬體設施備清單,以提供對應參考。

生災害之虞時,應即主動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前項之受理單位或人員接受災情通報後,應迅速採取必要之措施。各級政府及 公共事業發現、獲知災害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主動蒐集、傳達相關災情並 迅速採取必要之處置」,及在內政部消防署訂定<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 施>中,「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實 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賦予與服務民眾最密切之警勤區員警、村(里)長、

村(里)幹事、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團隊人員災情 查報、通報任務,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災情,俾便掌握災情,

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措施。」與行政院災害防 救委員會<重大災害災情通報表式填報作業>規定中,「為期日後重大災害發 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能迅速了解災情」等相關法令或規定,其內容大多規定 通報人員、通報方式等等應行之作為,可知以上相關對於災情通報的規定,皆 為後續災害處理上之重要關鍵,故各相關地方政府也因此為所處地區,擬定或 遵照相關規定進行災情通報作業。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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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災情通報現況

我國都市災情通報現況,由前段所述大致依據<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 建措施>進行災情傳遞作業,然其流程主要分為平時與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等 兩類,而下列流程圖則為兩時期地方層級之都市災情傳遞之流程圖。

相互聯繫查證

圖 10 地方層級下之都市災情通報流程圖(平時)

資料來源: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通報體系,本研究彙整。

災情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義消或消防志工 分駐派出所 鄉鎮市區公所 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查證

發覺

直轄、

查詢

通報

縣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

查詢

通報

警察局︵勤務指

揮中心︶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相互聯繫查證

圖 11 地方層級下之都市災情通報流程圖(應變中心成立時)

資料來源: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通報體系,本研究彙整。

故在台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第二編(颱洪及坡地災害)與第三編(地 震災害)中,對於災情處理上皆簡單闡明在災害發生前、中、後,對於災害資 訊之相關處置作為,而其內容於災前主要為災情通報系統的整備、災中主要為 災情通報之結果紀錄、到了災後則主要為災情通報之結果統計;另以,台北市 現行<防災作業手冊>規定為例,北市災情通報之目的內容於規定中則述明「為 因應本市發生或有發生天然災害之虞及發生突發之重大事故時,能快速通報本 府各局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參與災害防救相關單位及人員,緊急整合各局處 救災力量。以發揮聯合救災效果,依本府重大災害緊急通報系統等相關規定,

建構本市災害緊急通報系統,達迅速通報防救災人員處理災情之目的,以防止 各種災害擴大,減輕災害損失」。

因此其通報方式則分別有兩大類,其一為緊急災情通報系統模式,其二則 是為災情蒐集通報系統模式,而下列說明則為此兩大類之相關通訊系統說明

災情 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義消或消防志工 分駐派出所 鄉鎮市區公所 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查證

發覺

查詢

通報

直轄、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

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查詢

通報

鄉鎮市區災害應變中心

查詢

通報

查詢

通報 查詢

通報

53,至於各類災害對應之災情通報單位,誠如表 6 所列之說明:

(一)緊急災情通報系統模式

1.群指令快速通報系統-該系統主要將電話總機設於消防局一一九救災救護 勤務指揮中心,依照災害類別於重大災情發生時,迅速與各相關局處及事 業單位直接連線,進行相關通報作業。(平時多以此作為災情傳遞)

2.傳真輸送系統-主要利用傳真方式,進行災情通報各相關單位。

3.手機簡訊緊急通報系統-利用手機群組的功能,以簡訊方式將災害災情資 訊,傳達給相關權責單位與人員得知,進行輔助性災情通報之功能。

4.手機優先通話系統-利用與電信業者所提供門號,建構災害初期災情通報 上之順暢及優先通話功能。

5.有線電話系統(含警用防災專線電話)-利用有線電話及警用電話(警政 與消防),建構保密無虞可使一般民眾及警政、消防運用之緊急災情通報 系統。

(二)災情蒐集通報系統模式

1.台北市災情傳輸電腦系統-主要利用網際網路方式,將災情傳遞至災害應 變中心後,俾利於將災情再次傳遞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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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災情傳輸專用傳真機-利用傳真機與區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災情傳真。

3.防救災專用電子信箱傳遞系統-主要在輔助災情傳輸電腦系統故障時,便 於進行災情傳遞與紀錄。

4.災難發布專屬電臺-規劃之電台,目的在於將災情利用無線廣播系統,通 報給各有需要之民眾得知,以安撫民眾對於災害處理狀況的了解。

5.PDA無線災情查報系統-該系統主要由民政體系使用,目的在利用建置之 個人數位助理功能,來進行災情傳遞作業。

6.有線電話系統-透過消防及相關災害應變單位設置之有線電話,受理民眾 災情通報級單位間緊急連絡使用。

7.無線電話系統-該系統主要運用在有線電話系統無法使用時,利用無線電 話系統(包含無線電、衛星電話、行動電話等)來進行災情傳遞。

8.內政部災情傳遞資訊系統-在市級應變中心成立時,利用該套系統將災情 傳遞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表6 台北市各類災害災情通報分類表(平時災情傳遞單位)

災害類型 通報單位

天然災害

警察局、工務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

建設局、交通局、自來水事業處、翡翠水庫管理局、工務局 建管處、新聞處、民政局、研考會、各區公所、警察局交通 大隊、工務局、養工處、交通局公車處、瓦斯事業機構。

53 防災作業手冊第二章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及災情蒐集通報系統,pp.11-12,台北市防災資訊網,

http://tdprc2.tfd.gov.tw/TaipeiCityEms1_public/。

重大交通事故 警察局、新聞處、交通局、警察局交通大隊、衛生局、轄區 區公所。

化學災害 環境保護局、新聞處、警察局、衛生局、轄區區公所。

工程災害

工務局、交通局、新聞處、警察局、衛生局、勞工局、捷運 工程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瓦斯事業機構、轄區區公 所。

自來水災害 自來水事業處、新聞處、工務局、警察局、轄區區公所。

瓦斯災變 建設局、警察局、新聞處、瓦斯事業機構、衛生局、轄區區 公所。

重大火警 警察局、新聞處、衛生局、自來水事業處、臺灣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瓦斯事業機構、轄區區公所。

資料來源:防災作業手冊第二章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及災情蒐集通報系統,

pp.11-12 , 台 北 市 防 災 資 訊 網 , http://tdprc2.tfd.gov.tw/TaipeiCityEms1_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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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高雄市之災情通報方面,其<高雄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與<高雄市 政府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作業規定>中,則多爰以現有建制之有、

無線電通報系統來進行通報54,但如遇該等系統發生障礙之時,則要求通報人 員(義消與民政體系人員)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情。另外在 颱風災害處理程序上,則有著以下的規定:

『…

災情蒐集通報之任務分工,以本市各任務編組機關為主體,各機關應全 面動員,蒐集轄內受災情況,並逐級往上通報,俾利指揮官進行災害預 防、應變及善後作業之參考。

本市颱風災害應變中心應設災情報案受理台,由本府消防局負責,受理 災情報案後,應即填寫「受理報案及處理回報單」,並影送災害防救任務 編組權責機關,權責分工參照「高雄市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陸點;

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權責機關受理後,應即通報機關內部緊急應變小組

各災害防救任務編組權責機關受理後,應即通報機關內部緊急應變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