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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緒論

(四)比較日本、美國與我國關於現行災情通報上之制度及做法。

二、發現與檢討我國現有災情通報存在之問題(第四、五章)

(一)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平時整備上的相關問題。

(二)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災時應變上的相關問題。

(三)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災後復原上的相關問題。

三、提出強化及改善我國都市災情通報制度之具體對策(第五、六章)

(一)提出我國都市災情通報制度之改善對策。

(二)針對現有關於地方災情通報上之相關規定,提出適當改進方向建言。

(三)針對基層通報人員之調查結果,規劃未來改進都市災情通報方向。

(四)建構得以配合及應付基層災情通報人員負擔之災情通報模式。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為避免研究核心的失焦及研究過程中造成研究方向的偏差,且囿於研究者 之經費、研究時間與可利用資源稀少,因此本研究範圍與限制有下述主要三項:

一、研究地區範圍

本研究雖以研究國內主要都市災情通報之現況檢討與改進為職志,惟考量 現有研究資源之囿限,初步設定研究範圍調查將以北中南三大都會區域,且經 都市計畫後之台北縣市、台中縣市、高雄縣市等六縣市為主要研究地區範圍,

目的是因該三大都會區域都市計畫區人口數,佔我國都市計畫區內人口 59.94﹪

6,也因此所調查結果據有一定的效度,及其結果也可代表多數地區目前現況。

第一章

緒論

台北市 台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圖 3 研究地區範圍示意圖 二、限制研究對象

因進行都市災情通報之對象,並無限定或特定對象才得以進行,然而具有 後續持續性之災害處理及相關救災資源投入的災情,通常需經過相當程序的查 證或有接受相關通報訓練人士之通報後,才得以有其後續之相關災害處理程序

(例如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等),因此我國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的規定中,便賦給予服務民眾最密切之警政體系、消防體系及民政體系等三大 體系此一責任,故本研究對象乃設定此三大體系之災情通報現況為主。

三、限制災害與災情類型

由於現行災害類型眾多,如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訂定,總統公佈之

<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我國現行法定災害主要為,風災、水災、震災、旱災、

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及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然而由以上災害所衍生之災情,可謂是甚為多種及繁雜,例如下圖即是相 關災害所衍生之災情彙整說明圖,因此本研究在災害類型的限制上,將以風災、

6 資料來源,同註 2。

水災、震災及現行公告<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中,第肆項所規定 之「災情查報通報」項目為本研究之範疇。

災情狀況(救災行動)

第一章

緒論

災害類別 衍生災害

圖 4 各類災害衍生之災情彙整表

資料來源:蔡博文,各層級災害防救應變中心防救災決策支援系統之建立

(3/3),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研究,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pp.9-10,2001.12。

淹水

山崩、土石流 山洪爆發

船舶擱淺

人員受困(災民搜救)

設施毀損

交通中斷(設施復原)

延燒(救火)

建築物受損(設施補強)

故障物拆除、移除

洩漏排除

人員受傷(醫療服務)

人員死亡(罹難者服務)

(衛生保健 )

(災民照顧 )

(安全警戒 ) 共通性災情 港灣相關災害

建築物毀損 現行﹁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颱風 招牌、路樹毀損 公路、橋樑毀損

鐵路毀損 河、海堤毀損 建築物毀損 火災

公路、橋樑毀損 地震 鐵路毀損

維生線毀損 規定之通報項目

土壤液化

河、海、壩堤毀損 海嘯

水災 淹水

氣體洩漏 化災

火災 爆炸 氣體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