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緒論
(四)比較日本、美國與我國關於現行災情通報上之制度及做法。
二、發現與檢討我國現有災情通報存在之問題(第四、五章)
(一)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平時整備上的相關問題。
(二)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災時應變上的相關問題。
(三)發現與檢討現行都市災情通報之災後復原上的相關問題。
三、提出強化及改善我國都市災情通報制度之具體對策(第五、六章)
(一)提出我國都市災情通報制度之改善對策。
(二)針對現有關於地方災情通報上之相關規定,提出適當改進方向建言。
(三)針對基層通報人員之調查結果,規劃未來改進都市災情通報方向。
(四)建構得以配合及應付基層災情通報人員負擔之災情通報模式。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為避免研究核心的失焦及研究過程中造成研究方向的偏差,且囿於研究者 之經費、研究時間與可利用資源稀少,因此本研究範圍與限制有下述主要三項:
一、研究地區範圍
本研究雖以研究國內主要都市災情通報之現況檢討與改進為職志,惟考量 現有研究資源之囿限,初步設定研究範圍調查將以北中南三大都會區域,且經 都市計畫後之台北縣市、台中縣市、高雄縣市等六縣市為主要研究地區範圍,
目的是因該三大都會區域都市計畫區人口數,佔我國都市計畫區內人口 59.94﹪
6,也因此所調查結果據有一定的效度,及其結果也可代表多數地區目前現況。
第一章
緒論
台北市 台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高雄市 高雄縣
圖 3 研究地區範圍示意圖 二、限制研究對象
因進行都市災情通報之對象,並無限定或特定對象才得以進行,然而具有 後續持續性之災害處理及相關救災資源投入的災情,通常需經過相當程序的查 證或有接受相關通報訓練人士之通報後,才得以有其後續之相關災害處理程序
(例如成立緊急應變中心等),因此我國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的規定中,便賦給予服務民眾最密切之警政體系、消防體系及民政體系等三大 體系此一責任,故本研究對象乃設定此三大體系之災情通報現況為主。
三、限制災害與災情類型
由於現行災害類型眾多,如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訂定,總統公佈之
<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我國現行法定災害主要為,風災、水災、震災、旱災、
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及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
然而由以上災害所衍生之災情,可謂是甚為多種及繁雜,例如下圖即是相 關災害所衍生之災情彙整說明圖,因此本研究在災害類型的限制上,將以風災、
6 資料來源,同註 2。
水災、震災及現行公告<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中,第肆項所規定 之「災情查報通報」項目為本研究之範疇。
災情狀況(救災行動)
第一章
緒論
災害類別 衍生災害
圖 4 各類災害衍生之災情彙整表
資料來源:蔡博文,各層級災害防救應變中心防救災決策支援系統之建立
(3/3),內政部消防署委託研究,台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學系,
pp.9-10,2001.12。
淹水
山崩、土石流 山洪爆發
船舶擱淺
人員受困(災民搜救)
設施毀損
交通中斷(設施復原)
延燒(救火)
建築物受損(設施補強)
故障物拆除、移除
洩漏排除
人員受傷(醫療服務)
人員死亡(罹難者服務)
(衛生保健 )
(災民照顧 )
(安全警戒 ) 共通性災情 港灣相關災害
建築物毀損 現行﹁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
颱風 招牌、路樹毀損 公路、橋樑毀損
鐵路毀損 河、海堤毀損 建築物毀損 火災
公路、橋樑毀損 地震 鐵路毀損
維生線毀損 規定之通報項目
土壤液化
河、海、壩堤毀損 海嘯
水災 淹水
氣體洩漏 化災
火災 爆炸 氣體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