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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政策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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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因目前管制考核部門的人力以及專業能力有限,如欲將政策預評估的概 念導入管考機制,亦有窒礙難行之處。

研考會是做審查的功能,目前研考會的人力配置也有限,這個涉及到 組織調整的問題,因為目前現有的人力是散落在各局處,那各局處他 每天在接觸這些相關業務的時候,對於能夠提供的服務還有需求是最 了解的,那我們研考會是站在整個市府的高度,去看資源的分配是不 是有效率還有合理性,我們是看各個局處提出來的計畫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如果說研考會的人力是足夠的話,我相信這個(預評估)要做 應該是可行,但是目前人力是不足的。如果說要由我們來做的話,可 能也是要委外,就是委託顧問公司來做。(PI: 93)

第二節 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政策課責

由工程會所擬定的「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以及「行政院活 化閒置公共設施續處作法」等官方文件中可發現,目前政府對於我國公共設施 的閒置議題,主要係傾向以「全面活化」的方式進行改善;而如何促使設施管 理機關,一方面遵循中央部會的政策指示,一方面又能回應外部利害關係人的 需求,實有賴課責機制的設計方能克盡其功。因此,本節首先說明我國閒置公 共設施的活化執行現況,次就活化執行現況所衍生出的政策課責,包含行政課 責、法律課責、政治課責、專業課責等逐一說明。

壹、活化執行現況

我國公共設施的閒置議題之所以廣泛引起討論與注意,並由此展開全面活 化的政策活動,主要可歸因於以下三項因素:第一是來自於大眾傳播媒體的報 導;第二是審計部針對公共建設計畫亦曾辦理執行績效之調查;第三則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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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蜃樓: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系列叢書的出版。

第一個關鍵是所謂有名望的,像姚老師是來自學界的田野調查的壓 力,他是有系統的整理這些資料,讓大家開始知道原來不是只有單一 問題,是全國各地政府都有這個問題;第二個關鍵就是說,現在電子 媒體的發達,它影響了行政院長這個層級的政策拍板定案者開始重視 這個問題,他開始拍板定案說我們要對蚊子館要做一些處理,所以才 會有這麼多的措施延伸出來,所以這兩個因素是很根本的因素。(PE:

70)

本部於 94 年間針對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績效辦理專案調查,發現部分政 府興建之公共建設,完工後使用或營運績效欠佳,無法發揮為民服務 之效益,影響民眾對政府施政之信心,爰於 94 年 6 月建請行政院加強 監督考核重大建設興建完竣後使用營運情形,以提升政府公共建設投 資效益。據復:已於 94 年 8 月成立專案小組,並於 95 年 2 月核定

「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推動方案」。(S4: 157-158)

若從政策終結理論的角度加以檢視,有關上述終結議題的產生及其後續的 決策方向,主要涉及的是「固有特性」此概念。換言之,終結標的本身所具備 的特性或先決條件,事實上也可能是影響標的能否順利終結的因素之一。以我 國閒置公共設施而言,我國公共設施的閒置問題,在經由大眾傳媒的報導以及 審計機關的追蹤調查後,促使決策者必須針對這類的政策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 方案,以回應外部利害關係人的需求與偏好;因此,由行政院指示工程會所成 立的專案小組,以及由行政院所核定的推動方案,便因而被賦予了活化標準的 訂定、閒置公共設施的清查、督導、追蹤檢討等任務,進而提供閒置公共設施 持續進行活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因為當時院裡面也沒有一個專責的機關是承辦有關蚊子館的清查業 務,所以當時就專案處理。那我們在 94 年,先在院會裡面有做一個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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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討論到後來各部會可能覺得好像都不是跟他們業務有相關,但是 總要找一個能夠主政的,那我們工程會就被交予任務成立一個專案小 組,那我們隨後也做行政的法制化,擬定推動方案,發到院裡面,有 這樣的一個機制,那推動方案就規定工程會的權責,還有各主管部 會,以及閒置設施的主管機關的權責,每季我們就會開會來追蹤、列 管他們的閒置案件、狀況,然後主管機關就是要去督導,要去協助輔 導有關設施管理機關或活化。(PP: 19)

而依推動方案之規定,該方案的執行期限係至 101 年 5 月,惟因立法院、

審計部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之後續清查、活化、管考等多有關注之處,以及《海 市蜃樓》系列叢書的持續挖掘與追蹤,行政院遂核定續處作法,使尚未活化完 成的列管案件有所依循。換言之,由於推動方案的執行期限結束後,行政體系 內部以及社會大眾對於公共設施的閒置問題仍持續關注,因而使工程會針對我 國閒置公共設施的持續活化此項政策措施,有了繼續存在的必要性。

一開始是聯合報一系列的報導,我們本來想說101年,專案小組列管 163件,現在只剩下9件,本來感覺好像快要結束,結果後來姚老師陸 陸續續還是有一些發現,其實還有很多地方閒置的,所以這個議題目 前立法院其實還是都很關注,所以我們會把地方的納進來也是因為這 樣子。(PP: 45)

上述關於固有特性的「存在理由」與「組織能見度」等兩項子概念的探 討,係就專案小組的成立對於閒置公共設施決策方向的影響而言,而由上述可 知,專案小組的成立意味著閒置公共設施的處置,基本上已傾向朝全面活化的 方向進行,因此,廣義而言,亦可算是終結限制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目前我 國閒置公共設施的全面活化作業的推動,主要係由工程會所負責,而關於此種 任務的交付,可能將因公共設施的所有權歸屬,進而影響工程會的規範強度以 及活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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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列管是 114 件,中央主管的閒置設施只剩 9 件,所以扣掉中 央的部分,其實地方是佔絕大多數,那設施管理機關在興建完之後,

他本於權責應該去做維護跟管理,因為活化閒置設施一定是發生在設 施興建完成之後,它比較偏向於資產管理的角度,所以當初 94 年是行 政院專案交付工程會,其實工程會本來的權責是在做工程進行中的督 導、查核、管理跟管控,可是當初因為院直接交付了這個任務,所以 我們去做建築物生命週期的後面一階段,就是維護管理那一塊才會進 到我們的管理範圍裡面,其實你去看,工程會原本的權責是在工程的 興建當中,其實就是包含從定約、履約、查核、管理這一塊,一直到 工程完成驗收,這些是工程會原始的權責。(PP1: 45)

依中華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 (2015)的界定,政府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的全生 命週期,依序可區分為四個階段,主要有:(一)編審作業階段:是指中長程 個案計畫報奉行政院核定前,重要工作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編擬可行性研究、

綜合規劃報告等;(二)前置作業階段:是指公共建設類中長程個案計畫報奉 行政院核定後,至計畫所屬工程動工前,重要工作包含辦理工程設計、工程招 標等;(三)工程執行階段:是指計畫所屬工程動工前至工程完工或啟用前,

重要工作包括工程執行、履約管理等;以及(四)屆期/營運階段:係指工程完 工或啟用後,重要工作包含工程驗收、移交接管、營運(含維運)管理等。因 此,若由公共設施的全生命週期觀點加以審視,我國公共設施的閒置「現 況」,主要應可歸因於屆期/營運階段未為妥善管理所致,然而,若將此階段之 任務交由工程會加以改善,則將因受限於「地方」閒置公共設施的所有權問 題,進而影響工程會對該公共設施的處置方向的干預程度,使得工程會主要僅 能以督導或困難協調與排除的方式,協助該公共設施的活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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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政策課責

政策課責傳統上係以「可回答性」(answerability)做為其核心概念,亦即 組織及其成員負有向他方解釋或說明其行為的責任。在此定義的框架下,政策 課責在公部門中,主要是以有限的、直接的、以及正式的方式回應與其業務相 關的機關或團體的需求;不過,在新公共管理以及新公共服務的觀點之下,政 策課責的範圍應延伸至組織外部,亦即公部門及其成員除了回應體系內部的要 求以外,其行為尚必須符合來自組織外部的多元利害關係人的多元需求與期 望,方能符合回應型政府的期待 (Romzek & Dubnick, 1987)。

以我國閒置公共設施而言,政策課責的機制設計,在消極意義上,是期望 藉由課責機制的控制,鞭策現有的閒置公共設施能加以活化並妥善利用;而積 極目的則是政策學習的實踐,也就是透過過去的政策後果以及新資訊的觀點,

促使政策過程的行動者基於本身對於政策缺失的認知與反省,以及對於外在環 境的壓力所為的反應,而改善政府目標的實現狀況(丘昌泰,2008: 434)。此 外,誠如前述,目前政府對於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處置,係朝全面活化的方向 進行改善,因此,本研究將以 Romzek & Dubnick (1987)依「控制的權威來源/

組織受控制的程度」等兩項標準所為的政策課責類型之分類,一一說明目前政 府針對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過程所設計的課責機制。

一、行政課責

行政課責是一種組織內部的高度控制機制,利用的是組織內部上命下從的 層級節制特性,進而對下屬產生一定程度拘束的課責方式。以我國閒置公共設

行政課責是一種組織內部的高度控制機制,利用的是組織內部上命下從的 層級節制特性,進而對下屬產生一定程度拘束的課責方式。以我國閒置公共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