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終結限制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3

我們有一個資料庫,通報及公告平台的資料都是從資料庫裡面抓,那 資料來源就是來自於剛剛講的閒置公共設施的列管系統,我們每月都 會叫機關這邊要填資料,如果有被列管的話,我們就會新增項目,然 後要求他每個月要送活化計畫,然後按月填活化的辦理情形,然後每 季的督導會議的時候,我們就把這個列印出來,然後在會議裡面去做 一個檢視、討論這樣子。…那這個督導會議我們除了邀機關,其實我 們有時候也會邀姚老師、邀學者專家,像去年第四冊出來的時候,那 我們在啟動清查跟最後的清查結果的確認,我們也有邀姚老師,讓他 參與,其實我們這邊也不是矇著頭自己做,那讓他參與也是要讓他知 道說我們清查的狀況,讓他跟機關可以對話、溝通,然後也給我們一 些建議。(PP: 23、26)

目前工程會針對閒置公共設施的列管案件,除了要求列管案件的設施管理 機關,按月填報其活化進度外,每季亦有督導會議之召開,針對列管案件活化 執行過程所遭遇的困難,予以討論、協調、與解決,其中,由於《海市蜃樓:

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之編者姚瑞中,長期關注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議 題,因此,工程會亦邀其前來參與會議,以求補足行政機關之團體盲思。

第三節 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終結限制

由於欠缺周延的政策評估所產生的閒置公共設施,目前所面臨的一項政策 吊詭是:政府在普遍面臨資源短少與財政緊縮的壓力之下,仍然持續針對閒置 公共設施投注資源進行活化。換言之,如何將有限的政府資源,做出最有效率 的配置,可謂政府施政的重大課題,而何以政府仍然對於閒置公共設施選擇全 面活化,便是本節所要討論的焦點。

第一,從閒置公共設施的本質來看,閒置公共設施所處的地理位置、人口 分布、以及交通等區位問題,常可作為閒置公共設施能否成功活化的先決條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4

(郭基賢、楊貴三,2007),此由工程會「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及公告平台」上,

亦可見其端倪:在 104 年度第三季的 113 件閒置公共設施列管案件中,以台中 市政府的 20 件為最多,其中有 18 件位於原台中縣;台南市政府與花蓮縣政府 的 10 件並列第二,台南市政府的 10 件亦有 8 件位於原台南縣;南投縣、雲林 縣的 9 件則並列第三。此外,受訪者 (S1、PE)也有類似的看法,認為在決定進 行活化作業之前,應將該公共設施所具備的先天條件及其閒置的因素納入考 量,以避免資源的再次浪費。

活化的策略全部都要看先天條件跟後天條件能不能配合,我們做後天 改造的話,還有它先天條件的限制因素。像集集車站很多人,如果先 天就是缺停車場,我蓋停車場,就可能不會閒置。但是像沿海或是離 島的碼頭,這個碼頭事實上是根本沒在捕魚、也沒在停靠船隻,那反 而是破壞了自然景觀,那這個東西又回復不來,這個東西你已經搞砸 了,再怎麼利用都不可能會有用,沒遊客、沒居民、沒人玩,碼頭怎 麼可能會活化?(S1: 116)

工程會採用的全面活化的手段,某種程度是,前面東西已經底子不 好,還花錢去救它,其實是更糟的。可能在某一種類型,它既是競選 承諾,值又很高,那也救不起來,這樣的東西的下場就是應該關閉,

而不是還要再投入經費去救它。(PE: 61)

第二,就政府的財務面來看,受訪者 (S3)就其實務經驗的分享,認為工程 會在推動「全面活化」的政策指示上,也可能受限於各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

而在執行上遭遇困難。

譬如說台東舊議會,據我實務上的了解,是因為沒有經費去整修,所 以就閒置在那裡。因為蓋的時候是因為你要做什麼而爭取到,可是久 了以後,年久會失修,而且建築二、三十年以後,不維護它會老舊、

會漏水,所以我看過很多的公共設施,都是漏水、斑駁、壁癌到處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5

是,可是它要花錢,就是說那個房子不是只有新的時候要出錢,舊的 有的時候花更多錢,所以常常是因為維護也沒錢,對地方政府來說,

因為經費是有限的,那沒錢維護就閒置,所以關鍵就是錢。(S3: 142-143)

以上旨在說明閒置公共設施不必要或無法進行全面活化的可能因素,然 而,目前工程會對於閒置公共設施仍是以「全面活化」作為主要的執行方向,

因此,本節所要探討重點便是「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為何終結不了?」的問題,

而根據政策終結理論,本研究歸納的理由共有法律障礙、經濟成本、與心理抗 拒等三種,依次說明如下。

壹、法律障礙

為了強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財物與物品之管理與統計,行政院主計總處 訂有「財物標準分類」 17以為規範。所謂財物,係財產與物品的總稱,財產又 分為供使用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什項設備等六大類;物品則 是分為消耗品與非消耗品兩類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因此我國閒置公共 設施應屬政府財產中之「房屋建築及設備」類別。又為了考核財產之使用效 能,行政院主計總處針對財產構成的主要材質,訂有所謂「使用年限」作為考 核依據。類別相同、材質不同,最低使用年限自然有所不同,例如,同樣為辦 公房屋,鋼筋混凝土材質的最低使用年限為60年,磚石牆載重材質則僅為30 年;而材質相同、但財產類別不同者,最低使用年限也可能不同,例如,同樣 為鋼筋混凝土材質,辦公房屋的最低使用年限為60年,而汽車庫則為55年。茲

17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2016 年 3 月 27 日。詳如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310711163DBU1BWDH.pd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6

臚列市場設施、交通設施、辦公廳舍、文教設施、公共設施等數量較多的閒置 公共設施類別之使用年限與具體案例說明如表17所示。

表 17:財產材質與使用年限列表

財產名稱 主要材質 使用年限

房屋建築及設備 鋼筋混凝土 45年

汽車庫 鋼筋混凝土 45年

辦公房屋 鋼筋混凝土 60年

民眾活動中心 鋼筋混凝土 55年

游泳池 混凝土 30年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3) 18

因此,在政府財產訂有最低使用年限的情況之下,財產原則上應依其所估 計的最低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若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者,應延後辦理 報廢;如因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而財產損壞不堪修護使用者,則可 依實際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行政院主計總處,2013)。因此,以 目前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或拆除與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行的「財物標 準分類」中之最低使用年限相關規定,實為主要的法律障礙。

因為場館都有使用年限,公務機關在使用年限都有規定的,所以場館 不到使用年限把它拆除或是報廢,要經過審計部的認可。(PE: 67)

審計法有一個規定是,政府編列預算蓋了一個建築物,那他一定有規 定這個建築物的使用年限,在這個使用年限還沒到的時候,他就沒有

18 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細表。2015 年 3 月 27 日。取自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3107111643L3E5JFL6.pd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7

辦法去拆除,因為已經編列相關的預算進去了,審計單位就會認定 說,你這個錢一定要使用四十年或五十年,不然當時的投資就是一個 浪費的行為。…那如果說法規可以修改的話,可能就不至於像目前這 麼礙手礙腳,因為據我所知,國內有很多閒置設施嘛,那就像我剛剛 講的,不可能去把它拆掉對不對? 除非是它當時設計的時候就犯了非 常大的錯誤,才有可能去把它拆除。所以目前應該就是受制於現有的 法令,所以目前的活化的管道就是,轉變為其他的用途。你很少看到 有一個建築物,蓋了以後會馬上就拆除,不太可能,就是受制於這個 法規的限制。(PI: 87、89)

關於上述政府財產使用年限的規定,實際上係規定於「財物標準分類」之 中,至於受訪者(PE、PI)所稱之審計單位的認可或審計法的規定,指涉的應 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而言,蓋依審計法第59條之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 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 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 理。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換言之,舉凡從公共建 設的計畫立案、規劃、執行、屆期到事後營運等各階段,審計機關皆應以其法 定職責,採隨時稽察的方式,對各機關所辦理的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情形辦理查 核 (S4);而查核的具體方式包含,要求機關提供相關的計畫報告,檢視計畫報 告與執行情形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若發現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等情形時,便 會提出責任釐清的要求,輕則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重則可能報告監察院以為 調查。因此,對於進行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的執行機關而言,即便是一已達 最低使用年限而仍可繼續發揮其使用效益的建築物,都必須依法規而延後辦理 報廢,遑論在法規所不允許的情況之下而意欲拆除者。

一般建築物的使用年限大概是50年,是很久的,所以年限到當然有充 分理由可以拆,可是一些年限沒有到,但是已經佔在那裡佔很久了 的,那它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價值跟活化的價值,就是要請各機關去 評估。因為年限沒有到要報拆除,還要經過審計機關的同意,畢竟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府的錢花了,你蓋完10年之後就說要拆,審計會覺得那你是不是就是

府的錢花了,你蓋完10年之後就說要拆,審計會覺得那你是不是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