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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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僅設有閒置公共設施通報平台供民眾通報,至於閒置公共設施的具體活化方 向,仍多僅限於政府內部的討論與決策。
第二節 政策建議
針對深度訪談的資料分析結果以及研究發現,本節將針對我國閒置公共設 施的活化執行過程,以及未來得以改進的方向,提供一些實務面的建議。依序 說明如下。
壹、強化機關的政策評估能力
關於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閒置原因,工程會雖將其分為六種態樣,惟探究 其根源可發現,「未審慎進行政策評估」可謂其重要且根本的閒置原因。而所謂 強化「機關」的政策評估能力,以我國的政府組織架構來看,在中央指的是國 家發展委員會,地方指涉的則是各地方政府轄下的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而言。
所謂政策評估意指,政策評估人員利用科學方法與技術,有系統的搜集相 關資訊,評估政策方案之內容、規劃與執行過程及執行結果的一系列活動,其 目的在於提供選擇、修正、持續或終止政策方案所需的資訊 (吳定,2009:
294)。因此,一套完善的政策評估活動的進行,實際上應涵蓋政策執行前、執 行中、以及執行後之績效評估。
然而,依據本研究的訪談結果發現,政策評估在實務的操作上,並未盡落 實。以負責有關政策評估之相關業務的地方政府研考單位為例,其管考業務的 主要內容,在計畫執行前,僅是就行政資源配置的角度,檢視其他機關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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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計畫的執行可行性;在計畫執行中,其所扮演的是進度追蹤的角色;在計畫 執行後,則是計畫評核與督導工作的進行。因而,由此可得知,在針對政策方 案的審查上,以目前的實務運作現況而言,實欠缺對各個替選方案之成本、效 益、產出、影響等面向的評估,換言之,研考單位理論上所應為的政策預評估 是相對缺乏的。因此,本研究認為,未來應可考慮建立嚴謹的政策評估機制,
嚴格要求公共建設計畫於編審作業階段,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環境影響評估 等工作,以強化計畫與人民需求之間的連結,如係礙於行政成本的考量以及人 員的專業能力的限制,委託顧問公司執行評估作業,亦為可行的解決之道。
基此,關於研考機關政策評估能力之強化,有以下二點討論。首先,是關 於研考機關的功能問題。中央或地方研考機關在傳統上,係以研究發展、行政 規劃、管制考核等做為運作主軸,因此,如遇有重大公共工程計畫的政策評估 需求時,委託民間顧問公司加以執行評估作業者,自不在少數,然而,在面臨 時代的劇烈變遷之下,研考機關角色是否以及應該如何轉換與提升,殊為值得 深入研究之處。其次則是關於研考機關評估業務法制化的討論。依預算法第 34 條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 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 算案,並送立法院備查。」由此得知,關於政府公共工程計畫的事前編審以及 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的籌劃等說明皆應備齊,方有後續預算的成立與執行的可 能;惟目前關於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方面,諸如執行的條 件、程序、方法等,則未見有相關法令的明文,故為健全研考機關的政策評估 功能,並求同時與預算法的相互搭配,訂定關於研考機關之評估功能與職責的 法令或作業程序,應可作為未來政府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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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納入公民參與機制
所謂納入公民參與機制,應包含政府公共工程計畫之計畫、興建、營運、
甚至閒置後活化等階段,一方面積極從源頭預防未來閒置公共設施的發生,另 一方面則可藉由公民參與的機制與管道,對已閒置之公共設施進行補救,以提 升行政效能。
由於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對策,工程會目前主要提供強化原設施功能、轉 型再利用、促進民間參與、委外經營等方式,作為各設施管理機關的指引與參 考,惟若設施管理機關僅是被動的上令下從,在有限的選項中進行活化,容易 導致其決定不符人民需求的情況發生,更甚者尚可能造成閒置公共設施的再次 閒置。因此,本研究認為,閒置公共設施的設施管理機關,應適時舉辦公聽 會、座談會、世界咖啡館等活動,給予人民意見表述與決策參與的機會,一方 面能使政策能獲得更理性與充分的討論,另一方面也能確保政府決策的公開透 明,進而避免錯誤或窒礙難行的政策產生,並強化政府與人民間的信任關係。
其中,關於公民參與機制的落實,本研究認為公民參與之法制化以及公民 參與之意見如何運用於政府決策過程,是值得討論的議題。首先關於公民參與 的法制化,台北市政府首開先例,自 105 年 4 月 1 日起已有「臺北市政府公共 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的實施;依據該作業程序第二點之規定,依 法應形成專案並依此作業程序辦理公民參與的情況有:(一)單一標案預算金 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二)嚴重影響周邊民眾相關權益之工 程。(三)嚴重影響居住環境、周邊交通、生態、視覺景觀或無障礙環境之工 程。(四)與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關聯密切之工程。(五)預期會有意見紛歧爭 議性之工程。(六)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認為有需要公民參與之工程。(七)
依法應召開公聽會、聽證會或公開展示等程序之工程。因此,政府公共工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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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若符合上述七款中之任一情形,其決策過程方能納入公民參與,然而此些要 件卻稍顯嚴苛或流於主觀,相當程度限縮了公民參與的空間。若以第一款為例 並套用到工程會 104 年度第三季的列管案件加以檢視,113 件中僅 21 件符合其 要件,約占 19%左右。其次,關於公民參與之意見如何整合收斂,及其結論應 當如何定位目前似乎亦未有定論,「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 業程序」亦未出現明確規定;亦即,究竟公民參與所討論出之結論應當作為強 制性的決策結果,或只是諮詢性的決策參考,目前仍未有明確之規則,而在決 策作成後,政策之成敗與責任應如何歸屬,也未見明朗,此些現象相當程度說 明了公民參與機制在我國制度設計上仍是百廢待舉。
不可否認地,公民參與機制具有直接貼近地方需求與聆聽反饋的特性與優
勢,的確提供行政機關處置閒置公共設施一道可行的政策選項,惟如何在法規 上更明確確立公民參與機制的定位,是公部門未來應當努力的方向,否則當前 的公民參與機制,將會使所謂公民參與成為各言爾志,自說自話的場所,無助 於解決閒置公共設施之沉痾。
參、建立適當的退場機制
所謂退場機制的適當建立,則是就活化執行不符經濟效益的情況而言。由 於閒置公共設施的閒置因素常與所處的地理位置、人口分佈與交通等區位問題 有很大的關聯性 (郭基賢、楊貴三,2007),因此,在閒置公共設施本身的先 天條件不佳的情況下,除了可能導致活化成效不彰以外,每年為了持續活化所 投入的人力、物力與經費等資源,甚至可能已逼近設施的建造經費,以閒置數 量最多的市場設施為例,其中便不乏無人投標、招商困難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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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我國閒置公共設施的現況而言,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所規定的使用 年限以及法律課責與行政課責,是導致目前我國多數的閒置公共設施,必須持 續營運與維護的具體限制因素。因此,本研究認為,制定一套在各方利害關係 人不會有被課責的前提之下的退場機制,方有可能促使閒置公共設施跳脫使用 年限限制,並增加設施管理機關對閒置公共設施進行政策終結的誘因的可能。
誠如前述,我國多數閒置公共設施係受限於未達使用年限的緣故而無法進行 報廢拆除,然而此種法律的設計係基於防弊的原理而設計,因此本研究認為,
若能導入「閒置年限」的制度設計,也許有助於我國閒置公共設施之退場。例 如得以設定某些績效標準,像是歷年投入之活化經費已逾該設施之總建造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或是閒置公共設施位於非都會區而活化顯有困難者,給予適度 的裁量空間,以求行政彈性化,避免因「全面活化」的單一目標,反而造成閒 置公共設施的再次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