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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轉型與振興

在文檔中 草屯登瀛書院之研究 (頁 115-129)

第五章 日治時期沒落衰微與戰後轉型蛻變

第二節 戰後轉型與振興

(一) 從廟宇到古蹟

民國三十四年(1945 年),依據一九四三年中、美、英三國簽署〈開羅宣 言〉:自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日本在太平洋所得或佔據的之ㄧ切島嶼;

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州、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

日本於二次戰後將台灣的統治權轉移給國民政府,並以行政長官公署為其最 高統治機構。415在行政公署下設教育處來接收日治時期的初等教育學校,並 廢除不平等限制,維持原有「國民學校」名稱,並以這些機構來推動中國文 化與社會教育。416

國民政府遷台後,將省政府定位於南投中興新村,由於初期設備與建築 上的缺乏,無法容納多數相關文件,便將部分國家史料與國民黨黨史文件借 新庄文昌祠房舍保管,進而將文昌祠原本出入道路「北投路」改為「史館路」, 民國三十九年(1950 年)國史館史料編纂委員會將所存放史料移置國史館 內,也致贈「輔翼聖教」匾額。417 民國七十一年(1982 年),政府制定了「文 化資產保存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記載:各級主管機關得接受個人與團體之 古蹟指定申請,並經法定程序審查指定之。418此時期經由信徒們的申請,偕 同草屯鎮公所與南投縣政府函送政部審定,中央政府內政部於民國七十四年 (1985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七四內民字三五七二七號函,將新庄文昌祠定名 為「登瀛書院」並列為國家第三級古蹟,419當登瀛書院被指定為古蹟時,便

415 葉憲峻,《台灣教育史》,第四章 〈台灣初等教育之演進〉,台北市,師大書苑,1996 年,頁 109。

416 胡律光,《再現台灣》,第七十七卷 台灣的教育,台中市,莎士比亞文化事業,2007 年,頁 35。

417 此匾額於民國七十六年整修時被盜走,現已不見。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 理委員會,2002 年,頁 21。

418 莊芳榮,《古蹟管理與維護》,台北市,台灣學生書局,1982 年,頁 81-82。

419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21。

成為公共財的一部分,除了提供信徒從事宗教儀典外,更是成為地區的藝術 與傳統文化的表徵與延續,而書院也由政府與管理人員共同來對登瀛書院進 行永續保存的工作。

(二) 從管理員到管理委員會

戰後新庄文昌祠的管理模式一直都以管理員為主,而管理員的產生乃由 信徒大會中推舉而出。420戰後擔任管理員的人選仍是延續日治時期的管理員 洪瑞萬先生,繼任者以洪惠承先生接辦。421而信徒方面,政府於民國四十四 年(1955 年)公佈了對於信徒認定原則為 1.本省光復後各寺廟所經信徒名冊 登記者。2.各寺廟過去沿慣例辦理皈依者。3.對寺廟有捐助貢獻經主持或管 理人書面同意者。4.經政府許可之宗教團體授與宗教洗禮登記有案者。422以 此來看,四大文社下成員仍是屬於信徒的一部份,而信徒人數在清代原本有 一百四十三人,加上日治時期新增信徒三十三人,423戰後具有出席信徒大會 資格者共有一百七十六人之多。

當民國七十四年(1985 年)改制為登瀛書院古蹟時,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古蹟由所在地直轄巿、縣(巿)政府管理維護之,但公有 古蹟得由主管機關授權管理使用之政府機關或委託自然人或登記有案之公 益性法人管理維護之。前項私有古蹟,必要時得委託古蹟所有人或受託人或 登記有案之公益性法人管理維護之。424由於登瀛書院是屬於私人所建並非公 有,在成為古蹟時,登記所有人仍為管理者洪惠承先生,一切相關交辦事項 仍以管理員為主。425一般台灣的寺廟,大多由社會資源捐獻所建成,所以幾

420 劉枝萬,《南投縣風俗志宗教篇稿》,南投縣,南投縣文獻委員會,1961 年,頁 168。

421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59。

422 〈內政部 44.6.11.台內民字第 70274 號代電准予備查〉,台北市,內政部,1955 年。

423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50-54。

424 莊芳榮,《古蹟管理與維護》,台北市,台灣學生書局,1982 年,頁 83-84。。

425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59。

乎都有信徒參與其中,426國民政府對於宗教管理並未設置條例來約束,乃是 依民國十八年(1929 年) 在大陸地區所頒訂的「監督寺廟條例」與「寺廟登 記規則」來條約處理寺廟的相關問題。427若以這二條規例來看待戰後的寺廟 狀況,「監督寺廟條例」第六條中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 持管理之。若寺廟無住持者,便可依據「寺廟登記規則」第三條:寺廟之登 記由住持聲請之,無住持者由管理員聲請之。428由於台灣一般寺廟經日治時 期多有管理人或相關董事會,若再同時設有住持者,常因對於寺廟主權的認 定起糾紛而形成多頭馬車運作廟務,雜亂無章。至此內政部終於在民國八十 四年(1995 年)規定寺廟得於章程中訂定「信徒大會」、「執事會」與「管理委 員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來行使職權,429同年便在洪敦仁、洪煥祺等信徒的奔 波下,開始籌組「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相關事宜,民國八十五年(1996 年)經過召開第一屆會員大會,確立了管理委員會的會員,委員加監事共二 十四人,如表 5-5,並採單一會員資格由其家族選定後遞補制度。第一屆主 任委員便由洪源卿之孫、孫惠之子,時任縣議員的洪敦仁先生擔任,使其祖 孫四代肩負著登瀛書院的管理與維護之大責,傳為一時的美談。430到了民國 九十年(2001 年)三月十六日,管理委員會第二次改選,此時委員會已增 至八十九人,如表 5-6,顯示出委員會的會務已蒸蒸日上,而具有信徒資格 繼承權的後代也開始回歸參與書院運作相關事宜。登瀛書院從設立管理委員 會後,從小至書院的維護,大到春秋二祀與建築的整修,都由管理委員會來 執行,書院也開始與外界文昌祠進行參訪,更有分靈於花蓮市十六股延平王 廟等活動,展開了歷史新的一頁。431

426 黃慶生,《台灣宗教立法》,台中縣,太平慈光寺,2005 年,頁 328。

427 瞿海源,《台灣宗教變遷的社會政治分析》,台北市,桂冠圖書公司,1997 年,頁 448-451。

428 黃慶生,《台灣宗教立法》,台中縣,太平慈光寺,2005 年,頁 310-312。

429 〈內政部 84.1.28.台內民字第 8475776 號函〉,台北市,內政部,1995 年。

430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59、62-63。

431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22。

表5-5 民國八十六年(1997年)登瀛書院管理委員監事名冊

委員名冊 姓名 監事名冊 姓名

主任委員 洪敦仁 常務監事 許水澤

副主任委員 洪煥祺 監事 紅卿銘

常務委員 蕭耀倉 監事 紅宜標

常務委員 魏錦章 監事 洪金樹

委員 簡錫梨 監事 蕭耀銘

委員 李鈸渶 候補監事 洪良熙

委員 林德美

委員 簡豪標

委員 李朝亨

委員 洪坤澤

委員 洪桂鑫

委員 洪金田

委員 洪邦

委員 簡易期

候補委員 曾江騰

候補委員 洪文慶

候補委員 洪金柱

候補委員 洪載鎮

資料來源: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第一屆委員 監 事名冊》,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1997 年,頁 1-3。

表5-6 民國九十年(2001年)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會員表

登瀛書院信徒暨管理委員會會員名錄

洪煥祺、洪樵榕、李幼春、李錦堂、許水澤、洪戴鎮、莊鈺淓、

李朝亨、沈永森、李拔渶、莊敏寬、莊炎生、林維果、洪錫洲、

莊雪卿、曾江騰、李慶正、林德美、洪汝州、洪錦霖、洪卿銘、

洪金樹、洪金木、洪秀男、王昭男、洪桂鑫、蕭耀倉、蕭耀銘、

洪千祥、洪惠承、李慶東、魏錦章、陳慶春、陳燕清、李日上、

洪柳昇、林建志、簡豪標、洪良熙、王錦發、洪敦仁、林日騰、

林德萍、洪金田、洪照嵩、簡錫梨、李政強、洪建倉、洪如聰、

洪玉樹、洪贊峰、楊錫欽、莊紹銘、洪振麟、洪坤澤、洪哲民、

洪炳信、洪調陽、簡易期、張宏明、李宗禮、李嵩堯、莊陳炎 火、林桂林、洪泰辛、洪明禧、洪琮翔、沈炤檳、曾錦柱、洪 欽雄、許錫專、洪敏麟、洪瑞榮、李庭翰、蕭志郎

計八十九名

資料來源: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62-63。

(三) 從經費補助到財政自主

由登瀛書院改制而成的新庄文昌祠,在戰後仍只是以宗教型態繼續運 作,原本日治時期所剩餘的土地約三甲多,至此也由管理員出面登記轉為文 昌祠所有,所有關於土地的租賃事項均由管理員洪瑞萬先生來與佃農作簽 約。432但隨即不久即遇到土地改革,其中以「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

對文昌祠的影響較大,便以這二項土地政策分別探討:

432 參見圖 4-2。《台灣省台中縣私有耕地租約書 烏尾字 第 142 號》,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1949 年。

1.新庄文昌祠與三七五減租

「三七五減租」是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1949 年)台灣省政府公佈臺 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農業復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 建議,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實行。台灣土地減租政策最早於民國三十六年 (1947 年)即開始,三月二十日「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 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 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只侷限於屏東市實行。民國三十八年(1949 年)四 月十四日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 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 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 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為確保推行三七五

「三七五減租」是在中華民國三十八年(1949 年)台灣省政府公佈臺 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農業復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 建議,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實行。台灣土地減租政策最早於民國三十六年 (1947 年)即開始,三月二十日「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 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 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只侷限於屏東市實行。民國三十八年(1949 年)四 月十四日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 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 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 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為確保推行三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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