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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登瀛書院的組織與職權

在文檔中 草屯登瀛書院之研究 (頁 56-64)

第三章 清代草屯登瀛書院的創設與組織運作

第二節 清代登瀛書院的組織與職權

書院在教育系統中,非屬於官學系統,但又近於官學,設置書院的過程,其 內部組織成員須向官府立案,書院的財政更需要接受官府的監督。171一般的書 院,除了書院的院長以外,都會下設其他機構與職員來協助處理教學或行政事 務。清代的書院依規模大小而有不同的組織型態,一般來說,省會型且制度完整 的書院,在教學上會設有山長、助教、講書、講學與教授等,有些書院更設有副 山長以協助山長處理教務。172行政組織方面,下設堂長、直學、監院、首士,協 助處理院務,基層執行面有廚工、門斗、堂夫、齋夫、看司、看碑、看書、更夫、

譯道書辦、學書等雜役來維持書院的運作。173但位於一般鄉間規模較小的書院,

則依其組織規模大小而調整書院功能,如廣東鄉間小型書院,除了山長外,並未 設有監院而以齋長來協助處理院務。174

台灣由於文教開發與內地相比甚慢,台灣書院組織的設置,會依書院設置過 程而有所不同,王啟宗以書院中的董事會組成與影響力而將書院組織分成三種,

175一為初期官憲倡建者,由於書院的發起人為官府,董事會的組成以官府為主,

一般紳民無過問權,書院的人事以官員派任為主,書院的教務與行政都接受官府 的支配,如早期所建立的海東書院,建立時受台厦分巡道管理,後改為台灣道監 督;再如台北登瀛書院,由淡水縣官府禮房兼辦董事事務,院長由府學教授兼任;

176一為官民倡建者,由紳民發起,在地方官員帶領下建成的書院,董事會的組成 以官民聯合為主,紳民擁有書院的總務與院長的推薦權,如明志書院,董事的聘 任由民間紳民推舉一人或多人,經官府核准備案併發給收租用戳記,才能成為董

171《臺灣教育碑記》,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63-67。

172 盛朗西,《中國書院制度》,台北市,華世出版社,1979 年,頁 45-46。

173 楊布生,彭定國,《書院文化》,台北縣,雲龍出版社,1997 年,頁 65-69。

174 劉伯驥,《廣東書院制度》,台北,中華叢書委員會,1958 年,頁 42。

175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43-48。

176 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四〈賦役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6 年,頁 125-126。

事一員,177;再則為民間倡建者,官府僅聲援或同意下建成的書院,董事會純為 紳民所組成,除了有財務總管外,更擁有院長的聘任權,如北投堡登瀛書院,整 體財務便由附屬四文社負責管理,山長也由院內訓導或董事所聘請。178

清代台灣書院組織與中國書院相比,在名稱與職務上有明顯的不同,台灣的 書院組織除了以官憲或院長為首的職務外,其他都由書院的董事會負責,台灣書 院的董事會更是維持書院實際運作不可或缺的力量,書院的總務事項都由他們所 選出或委派的人來執行,名稱有總董、董事、監院、首事、管事、當事、禮書、

禮房、爐主、會東、倡首者、租趕、租差、傳代、財帛、齋長、值董、院丁、院 夫、書丁、拾字紙等職位名稱,職呼不同,工作不同,但有時相同的名稱會有不 同的職務,其職責表如下表 3-3。並非台灣所有書院都是依照此表劃分書院內部 組織,也有書院的財產與會計事項不是由其董事會來管理,卻是交由官府來負 責,如台北的登瀛書院與苗栗的英才書院都是如此。179由此可知,台灣的書院會 依照規模的大小,有不同的組織編制,具有較大的彈性。就登瀛書院而言,因登 瀛書院起源於文社倡建與義學改制,性質較符合鄉邑書院,其組織編制在教學方 面,有山長與訓導進行講學與考課;行政總務方面設有董事正副二位與四文社進 行院務與財務管理,爐主一名職責春秋二祭與院丁負責院內雜事為主。以下就台 灣書院中符合登瀛書院職務名稱與工作性質者進行探討。

177 詹能雅,《明志書院沿革志》,新竹,新竹市政府,2001 年,頁 26-27。

178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2002 年,頁 19-20。

179 沈英茂,《苗栗縣志》,卷九〈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6-149;臨 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編,《台灣私法》,神戶,金子印刷所,1910 年,頁 534。

表3-3 清代台灣書院職稱職務對照表

庶務 會計 財產 收租 祭祀 打雜 試務

總董 v v v 董事 v v v

監院 v v v v

會東 v v 首事 v

當事 v

禮書 v

禮房 v v

爐主 v v

會東 v v 倡首者 v

租趕 v

租差 v

傳代 v

管事 v

財帛 v

齋長 v v

值董 v

院丁 v

院夫 v

書丁 v

拾字紙 v

資料來源: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 員會,1999 年,頁 51。

一、院長與講席

台灣書院的主持人世稱為山長或院長,180兼負書院教育與訓導之責。教 務包括教學與考課,工作為閱日記簿,以考諸生之功課;升堂講書,以覘諸生 之學識。181台灣的書院有分層次,所以掌教之人自然也有所區別,清廷對官 建書院院長資格要求甚嚴,需同時具備學問與品德,務必為多士模範者,而恃 才放誕、佻達不羈之士與丁憂者,不得濫入書院中,不分省籍與有無出仕均可 任院長之職;182至於非正規書院,因屬基礎教育,規模較小,經費較不充裕,

出任院長的條件,就不那麼一定了,甚至有些只有聘講師不聘院長(如玉山書 院)或者只是私人設私塾型態(如道東書院),教學的程度,又等而次之。183 一般來說,在台灣書院院長來源資格不一,所以要延聘符合書院院長的

資格不易,因此清廷對此較不受限,《大清會典事例》載:「乾隆五年議准:福 建臺灣地方現有海東書院,…令該府教授兼司訓課,…至該府教授缺出,令該 撫於通省現任教授內由進士、舉人出身,擇其文理優長者,具題調補。」184大 規模或官建的書院,通常由官方負責延聘,或由當地紳民推薦,如彰化白沙書 院;而紳民捐建的書院,則多由出資者自行延聘。185 然而不管由何方所聘,

書院院長的任用,需受到官府的監督。清朝地方官吏對於書院院長負有考核之 責並給予獎懲,乾隆時上諭:「學臣三年任滿,諮訪考覈.如果教術可觀,人 材興起,各加獎勵.六年之後,著有成效,奏請酌量議敘。」186倘若未能盡心 於書院之事者,不實心訓課,即行題參。187清廷在台灣一方面放寬院長的任

180 乾隆時雖將山長一詞改命為院長,但一般文獻與民間仍將山長與院長並用。陳培桂,《淡水廳志》,

卷五〈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6 年,頁 122。

181 崑岡,《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九五,台北,中華書局,1963 年,頁 3。

182 沈英茂,《苗栗縣志》,卷九〈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5。

183 林文龍,《台灣的書院與科舉》,台北市,常民文化出版,1999 年,頁 85。

184 《清會典臺灣事例》,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99。

185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48。

186 陳培桂,《淡水廳志》,卷五〈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6 年,頁 122。

187 《清會典臺灣事例》,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年,頁 99。

用資格,另一方面仍要求院長能認真於教學與考課,對於書院教育仍嚴守把

誨人不倦之責,庶上副善誘之衷,…董事有稽查之責者,亦務茲為戒,…倘查 有疏怠者,立即稟官裁奪,以重責成。」193得知登瀛書院的講席或塾師為一年 一聘,以避免該師有心生怠惰之意,也賦予書院董事有考核該師教學狀況,並 希望透過官府來遏止疏怠者的出現。

二、董事會

總理院務的職務名稱在中國與在台灣一般說法有異,在中國大都是以監 院為主,但在台灣有關書院的文獻中,出現監院的記載較少,一般都以「董事 會」來負責。194董事的工作執掌除籌措經費外,庶務、會計、財產、徵租、

祭祀、打雜與生徒管理等諸多院務,都由董事會直接管理195,有些小規模紳 民所建的書院,其董事會有時甚至可自行聘請院長,如玉山書院。196

董事會的組成普遍都由民間地方士紳共推一人或多人,呈給官府遴選,

再經由官方核准備案,所收學租支出也要逐條報官審核。197但有些董事會的 組成以創建的士紳為主,他們便成為當然董事組成之ㄧ,其董事會對於該書院 的人事與財務具有相當的影響力,一般官紳無法成為該董事資格。198不管董 事的組成為何,其所選派出來的董事人員,都必須報官核准與登記備查,而董 事所管事務與財務的支出明細,都必須造冊送官府查核,總括來說,書院整體 運作仍在官府的監督下運行,無法產生完全獨斷性的董事會。

登瀛書院董事會之董事,限由登瀛書院所祀文昌帝君之「文昌祠信徒」遴 選後,呈報南投縣丞核備。就這些信徒而言,亦限於登瀛書院原籌建紳民,以 及其後陸續捐贈學田之文社成員,或其後代繼承者。199此類董事遴選資格之

193 劉枝萬,《南投文獻叢輯》,卷八,南投縣,南投縣文獻委員會,1963 年,頁 16。

194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51。

195 樊克政,《書院史話》,台北市,國家出版社,2004 年,頁 172-173。

196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48。

197 詹能雅,《明志書院沿革志》,新竹,新竹市政府,2001 年,頁 26-27。

198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46。

199 劉寧顏總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六〈文教志〉,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3 年,頁 127。

限制,為登瀛書院之組織一大特色,將登瀛書院與其他清代書院董事組成做比

台灣省文獻會,1992 年,頁 120-126、161-166。

登瀛書院的「文昌祠信徒」也就是當然董事組成份子,202以玉峰社的成員有

大不同處,在於董事組成份子由信徒中產生,他們也必須對於書院內的講席與 生童進行考核。在講席方面,師資以一年一次考核,為怕淹留久踞,希望他們

大不同處,在於董事組成份子由信徒中產生,他們也必須對於書院內的講席與 生童進行考核。在講席方面,師資以一年一次考核,為怕淹留久踞,希望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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