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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登瀛書院的財務與營運

在文檔中 草屯登瀛書院之研究 (頁 64-74)

第三章 清代草屯登瀛書院的創設與組織運作

第三節 清代登瀛書院的財務與營運

爐主

職員

圖 3-1 清代登瀛書院組織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三節 清代登瀛書院的財務與營運

清代書院的經費與書院的營運息息相關,從創建乃至維持運作,都需要有經 費來挹注。書院經費主要來源是學租,從書院所持有的土地或建築物獲取租稅都 算是書院學租的一種,包括了水田、園地、家屋、店鋪、漁塭、蔗部與水圳等。

210書院學租的來源又可分為官撥與民捐,官撥的細項有官署公銀、官莊收入、因 訟訴官府訊斷充公、勘出溢額隱田查獲轉租、賊產充公之房厝水田暨魚池、浮復 地新開、番田民墾經查獲者與其他書院轉撥經費等。211書院學租另一項很重要來 源是民間捐獻,以海東書院為例,貢生施世安一次便捐田一千畝來供海東書院膏 火;212士紳胡焯猷捐給興直堡義學也就是以後的明志書院也有八十甲學田之多,

210 台灣總督府民政部總務局學務課,《台灣教育志稿》,台北,台灣總督府民政部總務局學務課,1902 年,頁 90。

211 周璽,《彰化縣志》,卷四〈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7-148。

212 劉良璧,《重建福建台灣府志》,卷 11〈學校 書院〉,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頁 331。

213所以就如《東瀛識略》記載書院經費主要來源為「紳富捐置田產支應,或官捐

書院沿革志》,新竹,新竹市政府,2001 年,頁 34;劉良璧,《重

且大部份書院的經費來源並不單一為學田租,以學海書院的來源最為多元化,

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138-139。楊邑令議建主靜書院,捐充此租以為經費,後不 果建。今邑令李,將此租撥歸白沙書院,每年加徵粟一百六十石。周璽,《彰化縣志》,卷四〈學校志〉,

許錫專,《登瀛書院的歷史》,草屯鎮,登瀛書院管理委員會,

學租額共 3297.2112 圓。周璽,《彰化縣志》,卷四〈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6。

227 登瀛書院總學田為 39.6601 甲,額外 5 甲水田租與番大租2石,共可收 448.601 石,轉為銀圓為 870.28594 圓,再加上彰化白沙書院補助 60 圓,一共約為 930.28594 圓。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編,《台 灣私法》,神戶,金子印刷所,1910 年,第一卷(下),頁 313-314。

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6 年,頁 54、124;

鄭鵬雲、曾逢辰(清):《新竹縣志初稿》,台北市,台 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95。

附註:此表概算方法,以文開書院與白沙書院為例,每甲學租額 均為八石。每石價格以《淡水廳志》與《台灣私法》記載 來換算約值 1.94 圓,依此得出歲收總數。《清代臺灣大租 調查書》,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927。

從表中發現,一般官民合立書院的學額經費較多,且會依其所處地緣有關,如 文開與學海書院因處於近港口區,都有郊行固定給予支助。登瀛書院的固定學 額幾乎連其他書院的半數都不如,也因此登瀛書院的編制規模較為簡單,僅編 列正副董事主管書院行政,輔有四文社幫忙書院管理財源,也正因為編制組織 較為精簡,使其經費運用上呈現較為收支平衡狀態,在後期台灣書院逐漸沒落 至營運不善乏人繼承時,登瀛書院仍能依靠其學田維持運作,光緒十四年義學 部分才停止招收學生,書院功能直至割日後才遂行終止。228

二、學租的誤抄

台灣書院的學租一般都會出現經費紛爭情況,有些是因為書院董事侵蝕租 權或者租權劃分不明,如明志書院有淡水紳與新竹紳爭控興直、擺接與八里坌 等處院租的歸屬權;229也有書院董事短收租額或者所收租額分文未繳,以致 書院應納款項卻無可支出,造成其後董事不得不再籌措資金來維持營運,如學 海書院於光緒十八年(1892 年)李維宗與李潭所收租項未繳,導致後來董事陳獻 琛等籌措三百大圓彌補缺口。230因為學租為經費的主要來源,經費的管理即 是對於書院的管理,所以學租能否完整的收取關係著書院的規模與活動,不可 不慎重處之。

和其他書院一般,登瀛書院也曾有過學租上的訴訟,起因乃是戴潮春事

228 劉枝萬,《南投縣教育志稿》,南投,南投縣文獻委員會,1960 年,頁 15-16。

229 詹能雅,《明志書院沿革志》,新竹,新竹市政府,2001 年,頁 140-144。

230 《臺灣教育碑記》,卷二 〈諭董事金興文清繳租項〉,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88。

件。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之起事,登瀛書院創建人之ㄧ洪璠(濟純)夥同其弟 洪欉跟隨戴潮春起義。同治三年(1864 年),洪欉卒後,洪璠繼立為「北王」,

同年十二月因族眾內部異謀導致秩序大亂,於二十二日璠被受刑。231原本梯 雲社捐五甲水田充為膏火,本為玉峰社洪濟純所管租穀,潮春之亂後在查抄賊 產時,被誤認為洪濟純個人所有而被充公入官,所以登瀛書院自同治四年(1865 年)開始便短少收梯雲社所捐水田之學租,故北投堡登瀛書院梯雲社總理莊文 蔚協同生員何宗海、洪耀東,童生洪德常、洪冠英等赴行台灣府請命說明:「緣 洪先進永管伊父洪如歸明典林恆隆水田五甲,共大租配納梯雲社作為祀租,因 前被洪番所霸佔,致為王、鄭二委員誤抄。蔚等社祀有關,不得不將情稟請起 封等情,並繳契白保領一紙到行署。」232台灣府也查明因而歸還被充公祀田與 登瀛書院,並出示告諭新庄各佃民已經驗明契據,批准登瀛書院歸管,需重新 向登瀛書院納配祀租,登瀛書院至此才收回此學租。

三、書院經費支出

清代書院的支出會依其規模大小與教育活動的不同而有所區分,但仍可分 為下列五項:(一)支付院長的薪俸與津貼。包括束脩、薪膳、聘儀、執見、

節儀與程儀;(二)支付書院管理人員費用。包括監院、董事、齋長、學長、

書辦與門夫等薪水銀;(三)支付生徒費用。主要為膏火銀與獎賞銀;(四)支 付祭祀費用;(五)支付書院修繕費用。233

每一書院對其經費支出均為不同,大抵是按其學租收入來決定,並會依 經費的多寡支應各項支出,以明志書院為例,在淡水與新竹士紳協商院產過 後,對原本經費就很吃緊的明志書院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新竹知縣便將山長束

231 丁曰健,《治臺必告錄》,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511。

232 《臺灣私法物權編》,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頁 1421-1422。

233 楊布生,彭定國,《書院文化》,台北縣,雲龍出版社,1997 年,頁 106。

脩金從四百減為三百。234光緒十九年(1892 年),新竹知縣葉意深乾脆不聘任書 院院長改而自己兼任,將束脩金加給童生充當膏火費。235所以可從書院院長 的束脩金來看出書院規模以及學租的多寡,便將清代目前存有相關書院史料的 院長束脩金相對照,如表 3-9:

表3-9 清代白沙、明志、學海、登瀛書院院長束脩金與學租比例對照表 書院名稱 院長束脩金 學租收入 所佔比例(約)

白沙書院 600 3297 18.2%

明志書院 300 1284 23.4%

學海書院 400 2974 13.4%

登瀛書院 200-300 930 26.4-39.6%

資料來源:《臺灣教育碑記》,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

頁;71-72;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56;陳紫屏,《清代臺灣學海書院 研究》,台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年,頁 86-87;劉寧顏總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卷六

〈文教志〉,南投,台灣省文獻會,1993 年,頁 127。

台灣書院一般管理人事費用總和約佔書院的 12-23%,236由此可看出院長的薪 資通常佔書院支出相當的比例,表明了書院仍是以教學活動為主體的地方,把 院長置於重要地位,反映出清代地方人士對於教育的重視。237再則,從院長 的束脩金看出書院的學租規模與經營狀況,有些書院因官府補助或地緣關係,

雖規模不大卻仍能有充裕的經費,如白沙書院,經費使用若有不足處,由「彰 化縣捐俸發給料理。」238由於有官府經費充分的挹注,故能給予山長較多的 薪俸;學海書院則因處繁榮的艋舺地區,經費來源不虞,再加上淡水廳同知出

234 陳朝龍總纂、林文龍點校,《足本合校新竹縣採訪冊》,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年,頁 144。

235 鄭鵬雲、曾逢辰,《新竹縣志初稿》,卷三〈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頁 97。

236 王啟宗,《台灣的書院》,台北市,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1999 年,頁 58。

237 朱漢民,《中國的書院》,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1993 年,頁 123。

238 周璽,《彰化縣志》,卷四〈學校志〉,台北市,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146。

養廉銀五百兩,239相較於其他書院,其院長的束脩也較為豐厚。

清代朝廷為了怕官員、地方豪強或書院中的職員霸佔或隱瞞學田學租,因 此對於書院學田與學租的管理便制定出一套制度措施。自順治十四年(1659 年) 起,便令各督撫嚴查學田租,不許豪強隱佔。244康熙二十七年(1688 年),更制 定了學田租銀的收入、支出登記申報制度,裡頭說到「除通查各學田原額若干,

每年額租若干,先造清冊報部外,每年終將用過某費若干,…開除實在,造冊 報部。如冊報隱漏、遲延,賑濟虛名無實,及教官、學霸、豪強之家私据侵占 者,查出按法追究。」245透過此諭令,朝廷制定學田登記申報系統,建立了 控制學田的機制,也由於學租是書院能否步入正規經營的來源,所以朝廷必須 制定周全的規章制度,才可以確認經費都是用於書院教育上,而非混冒貪報。

台灣書院經費的經手與支配,大都由董事負責,官府通常不直接介入,但仍須 逐條造冊,報官府核銷。但有些書院的收支仍由官府來管理,如學海書院學院 租便由淡水縣同知帳房來支應,246白沙書院的學租也先送繳彰化縣戶總經 管,再按月填簿請領。247而登瀛書院創設後雖編列有正、副董事各一名,透 過董事管理學院租,依然須依法報請南投縣丞造冊核備,才能符合書院運作制 度。有清一代,登瀛書院的經費雖然相對下較少,但在四文社的辛苦經營下,

台灣書院經費的經手與支配,大都由董事負責,官府通常不直接介入,但仍須 逐條造冊,報官府核銷。但有些書院的收支仍由官府來管理,如學海書院學院 租便由淡水縣同知帳房來支應,246白沙書院的學租也先送繳彰化縣戶總經 管,再按月填簿請領。247而登瀛書院創設後雖編列有正、副董事各一名,透 過董事管理學院租,依然須依法報請南投縣丞造冊核備,才能符合書院運作制 度。有清一代,登瀛書院的經費雖然相對下較少,但在四文社的辛苦經營下,

在文檔中 草屯登瀛書院之研究 (頁 6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