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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抗爭政治的分析途徑

第二節 抗爭政治分析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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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依靠政治機會結構的開放,資源取得便利會使得社會運動更容易產生,主動創 造了政治機會。簡言之,政治機會結構與社會運動並非單向關係,而是雙向互動 的結果。

第二節 抗爭政治分析架構 一、概念定義

有別於社會運動一詞,Tilly 將抗爭對象為政府的集體行動給予「抗爭政治」

名稱。不滿於各種政治鬥爭類型研究的分散,McAdam、Tilly 與 Tarrow 試圖提 出一套能夠涵括各類抗爭政治行動的解釋機制。並且既有抗爭政治觀點或是對社 會運動的討論都是以西方國家的經驗作為基礎,這些機制是否能用於解釋非西方 民主國家的抗爭運動則不得而知(McAdam, Tarrow and Tilly,1997)。

整合工作最早由 Tarrow 開始,他在 1996 年出版 Power of movement: Social movement and Contentious Politics 一書,強調「抗爭政治」的定義與有別於社會 運動理論之觀點。在 2001 年出版的 Dynamics of Contention,則是由 Doug McAdam、

Sidney Tarrow 與 Charles Tilly 三人合作,這本著作中作者試圖結合各類抗爭政治 事件,並跨越歷史、跨越疆界,梳理出ㄈ具通則性的抗爭政治模型。然而,跨國、

跨時的大型抗爭事件所涵括的變數太過瑣碎,使他們不論在名詞定義或解釋機制 的說明上都模糊不清,無法讓研究者很直觀的理解他們想要表達的意涵,研究結 果未獲得學界的共鳴。22接著,2007 年出版的 Contentious Politics 是由 Tarrow 與 Tilly 共同撰寫,他們吸取上一本書的失敗經驗,將分析案例鎖定在小型的、片 段式的政治事件,縮小抗爭事件規模,以歸納出更具體的解釋機制。即便如此,

22 評論者認為他們提出的因果機制(causal mechanisms)並沒有被成功定義,以致於許多事件中 的關鍵過程,卻被設定為解釋機制,論者認為他們未能提出涵括多數抗爭事件案例的解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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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跨時性、跨區域性案例跨度差異依舊宏大。在一系列的研究中提出的觀點對 理解「抗爭政治」有更進一步幫助。

最初 Tarrow(1996:874)在 the power of movement 一書中定義抗爭政治是「有 共同訴求的集體行動,或是宣稱代表這些訴求的團體,長時間依賴於各種制度性 形式,指望能與菁英、對抗者,或國家產生互動」。抗爭政治關切那些發生於公 共領域的(public)、包含訴求發起者(claim makers)以及相關利益關聯者互動 的事件。此外,與一場單一運動或是抗爭行動對照,抗爭政治意味著長期的制度 性或非制度性行動,排除定期舉辦的制度性參與管道。然而,在 2007 年版本中 他們調整了對「抗爭政治」的定義:所謂抗爭行動係指行動者提出會影響他人利 益的訴求,行動者之間為了這個共同利益的訴求而進行努力;政府是行動者要求 權利的訴求對象,也可能作為要求的發起者,或是中立的第三者(Tilly and Tarrow, 2007:12)。與 1996 年版本相較,差別為 1、抗爭時間從強調的長時間鬥爭調整為

「片段」事件;2、後者並未排除定期制度的抗爭渠道。

針對「抗爭政治」定義的明晰, Tilly 與 Tarrow(2007)提出「抗爭」

(contentious)、「公開的」(public)、「集體行動」(collective action)三個特徵。

「抗爭」涉及對其他人利益產生影響的要求,必須要有倡議的提出者(主體)與 要求接受者(客體)。「集體行動」係指一群人為了團體利益而做出的共同努力。

此外,抗爭政治強調,抗爭訴求對象必須是與政府打交道,才算是進入到政治領 域。因此,當三個要素有共同交集時,即是,一群人向政府提出要求的公開行動,

便代表著抗爭政治的發生。

經過上述關於抗爭政治的概念整理,以便來比較「抗爭政治」與「社會運動」

23概念差異,共可歸納為以下兩點:1 前者的行動可經由正式或非正式制度管道

23 Cohen(1985:671-672)提出社會運動的定義與形成的社會循環。他將行動分為兩類: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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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請求,後者係指非制度性的集體政治行動(Eyerman and Jamison, 1991:10);

2、抗爭政治的利益訴求對象定義為政府。社會運動的訴求對象則未必是政府,

有時訴求的目的是挑戰既有社會價值或傳統文化(Tilly, 1978)。因此,凡是訴諸 於政府的抗爭性公開集體行動,便是「抗爭政治」討論的範疇。

二、分析架構

Tilly 與 Tarrow 將抗爭政治的發生過程簡化為三階段:察覺並抓住機遇、建 構要求、行動。第一階段的機遇察覺,在於是否能夠利用政治衝突發生的時機,

例如美國民權運動中,在國會中否決黑人投票權所引發的衝突,作為解釋為何獨 裁政治中民眾大多時候表現出順服的政治態度,只有大開機會之窗時才會起而反 抗。其次是建構要求,提出動員社會大眾的呼籲口號。最後則一舉發起集體行動

(Tilly and Tarrow, 2007)。他們觀察不同地區出現的抗爭政治行動,歸納出解釋 抗爭出現的三種機制:居中仲介(brokerage)、擴散(diffusion)、協調行動

(coordinated action)。居中仲介是指,透過主要行為者與地點散播發起抗爭的理 念、故事等;擴散是指將抗爭的理念、故事透過中層節點將理念,再向外傳遞給 更多多社會行動者。最後,統整參與者產生抗爭行動。他們通過大量案例的梳理 提出的抗爭過程論述,展現建構既有結構論與個體論無法兼顧的理論問題。然而,

與社會運動理論相較,抗爭政治分析方式並未跳脫出前者的論述架構。

他們提出的抗爭過程三階段,分別解釋了「發生機遇」和「認同建構」,而 這兩項又可以與社會動員論的政治機遇論和資源動員論相對照。首先,Tilly 與

慣常(institutional-conventional)與非制度性集體(noninstitutional-collective)行為。非制度性的 集體行動並非由當前社會規則所見容,卻是塑造新社會現象的途徑。這些現象的出現表示在結構 變遷中既有社會控制機構或是規範整合的失能。社會失能將會導致社會張力的集結,使得個體參 與集體行動。非制度性集體行動依循「生命循環」(life-circle),從自發性的群聚行動演擴張為社 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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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row 在解釋「發生機遇」時將抗爭政治區分為兩種類型:「節制性抗爭」

(contained contention)是指抗爭發生在政權所容許與規定的形式當中,活動包 含在慣常性政治領域內;「逾越性的抗爭」(transgressive contention)是越過了制 度性界線進入到被禁止區域的行動,屬於非慣常性政治,抗爭來自於政治制度所 允許範圍的外部挑戰者。依照政治體制的不同,逾越性抗爭的定義也會不一樣,

在獨裁政權裡,只要被當局視為威脅的行動都可以劃歸為此。依循社會運動論觀 點,他們比較關注發生於體制外的逾越性抗爭,認為這模式較可能出現新的政治 行動者或開創出新的政治抗爭手段,因為政治與社會的變化通常來自外部挑戰的 抗爭行動,有較大的機會發展出新的政治局勢。

但是卻又強調,許多外部性的政治抗爭,最初就是從節制性抗爭轉變而來。

在強調政治機會結構時,他們認為抗爭的出現與政治權力轉移的時機點之間有正 向關係,當菁英政治階層出現內爆(imploded)時,其他積蓄已久反抗的團體便 會伺機而起,形成對政權全面性的威脅,如蘇聯與委內瑞拉的政權垮台。簡言之,

他們對抗爭發生的主要觀點仍是抱持結構論觀點,認為結構機會是促成或阻止抗 爭行動的重要特徵,例如政權內部精英階層的分化與否。因此,所有集體組織與 行動的成敗皆與當時的政治環境變動有關(Tilly and Tarrow, 2007)。

其次,「認同建構」部分,他們將此機制視為維繫抗爭團體內部互動的關鍵 要因。提出四種機制:1、社會佔用(social appropriation):利用社會中既有組織 為基礎,轉變為政治性的行動團體。2、創造疆界(boundary activation):製造出 一道新的界線區隔出挑戰團體與被挑戰對象,例如美國民權運動中白人與黑人的 隔閡。3、確認(certification):對外發出信號,宣稱支持某一行動者的存在或提 請的倡議。4、認同改變(identity shift):在發起抗爭的團體內部形成新的認知,

使參與者間形成凝聚的共識。這四種機制的核心作用是,將各種資源透過認知建

略方式威脅政府,來換取他們在訴求議題的談判空間(Chen, 2005:156-161)。抗 爭是弱者的武器,由於他們缺乏制度性參與成功的機會,於是「鬧」是他們唯一 向當權者提出控訴的權力資源(Cai, 2008),這類激進行動通常是從原本溫和的 請願行動(petition)升高擴大而成。

倡議行動可分為四種:勸服(persuasion)、擾亂(disruption)、公開(publicity)

與菁英倡議(elite advocacy)。並依此整理出三種中國大陸的倡議模式:直接對 政權提出訴求的直接請願模式(direct petitioning model)、透過中介對政府提出 訴求的倡議模式(advocacy model of petitioning),以及訴諸大眾的公眾模式

(public model of petitioning)。根據 Chen 的分析,當抗議群體愈大,以宣傳請願

(publicity petitioning)或擾亂秩序(disruption)的途徑,愈能獲得政府回應。

分 析 結 果 反 映 出 中 共 最 關 切 的 是 這 些 行 動 對 社 會 衝 擊 造 成 的 影 響 ( Chen, 2005:185-186)。24

O’Brian 與 Li (2006)援引抗爭政治概念,根據中國大陸的情況提出「正 當反抗」(Rightful resistance)。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policy-based resistance)乃 是村民運用國家法律與國家政策來維護其政治權利與經濟利益不受地方政府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