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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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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說明

本研究關注核心問題為:在缺乏政治意義的居委會選舉中,為何會出現挑戰 黨國權威的競選參與?挑戰者如何在受限的選舉政治中動員社區選票?立基於 McAdam、Tilly 與 Tarrow 所建構「抗爭政治」研究框架,以及 O’Brian 與 Li 根 據對中國大陸的觀察提出的「正當反抗」概念,提供本研究重要的理論啟發。然 而,前者對抗爭政治描繪出初步輪廓,缺乏強而有力的政治過程解釋項;後者提 出中國大陸抗議行動的一個重要特徵,開啟了後進研究者的思路,本研究嘗試在

「正當反抗」概念下,從中國大陸抗爭性競選的觀察中,對挑戰中共政權的模式,

提出解釋。

一、居委會架構說明與名詞釋義

(一)居委會社區權力結構的組成:

城市社區中存在的政治行政組織包括,屬於政府行政屬性的是「居民委員會」, 政黨組織為中共的「黨支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係參考文崇一(1989)

《社區的權力結構》一書,以行動者的影響力劃分為三個權力階層(參見下圖一)。 最高權力階層由黨書記與居委會組成。由於,中國大陸政治體制特徵是「以黨領 政」,因此,在每一層級的行政組織內,黨的領導權皆凌駕於行政組織,黨書記 的領導權高於居委會。「居委會」是由主任、副主任,以及若干位委員所組成。

社區中的中共「黨支部」,由黨支部書記領導,若黨員人數較多,還會細分為數 個支部小組,各小組並會選出一位小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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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權力網路由居民代表、樓組長、社區黨員,以及各種社區團體組成,

作者稱之為「行政網絡」,大陸大多稱為「積極份子」,係由居委會組織具備特定 功能的任務型團體,社會學稱之為「次級團體」(secondary group),會在第三節 做進一步說明。由於第二層權力網絡時常與居委會互動,協助居委會的社區治理 工作並參與各項活動,因此掌握的社區訊息高於一般居民。第三層權力則是指未 接觸居委會的個別居民

圖 1 社區網絡與權力階層

(二)「居民委員會」選舉運作流程

首先有關運作時程,每三年舉辦一次換屆選舉,以上海為例,行政流程的啟 動大約於春末開始啟動前期規劃,夏季 6-8 月份進入正式競選流程,各行政區舉 辦選舉的時間則略有差異(參見下表一)。居委會選舉是由街道辦事處統籌並指揮 下轄各社區分別推動。由街道辦規劃選舉各流程的運作日期後,整個政治過程於

黨員 居民代表 樓組長

文娛團體

團體 議事會

居民

黨組織

第二層權力 ---

居委會

第三層權力 --- 第一層權力 ---

箭頭為動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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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展開。居委會向社區公佈選舉日期於流程後,黨書記便開始規劃可能的候選人 人選,選擇有兩種:由既有的居委會成員續任或從社區中另尋新成員。同時,組 織為選舉設立的臨時性機構「選舉委員會」,為保持選舉過程中的公正性,獨立 於居委會運作,成員根據觀察大約二十人左右包括黨書記、黨員、居民代表、樓 組長。

接著,進入選舉前期的選民登記和候選人推薦。首先,選舉委員會針對即將 投入選舉工作的行政網絡成員進行密集的訓練,學習居委會選舉法規、選舉流程、

操作方式等。選民登記的方式,一般是採自由登記,但多數觀察資料發現,都是 由各社區行政網絡成員挨家挨戶拜託民眾登記,以衝高社區的參與數據。候選人 的推薦同樣也是由行政網絡成員上門請民眾推薦,多數對居委會選舉沒想法的居

表 1 居民委員會選舉運作流程 活動參與者

流程(時間序) 黨書記 居委會 選委會 行政網絡 居民 1 公佈選舉日期 V V V

2 組織選舉委員會 V V V

3 選民登記 V V

4 候選人推薦 V V

5 初步選舉 V

6 發放選民證 V V

7 投票日 V V V V V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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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就會接受行政網路成員推薦的居委會候選人。由街道辦、黨書記合意認可的 候選人(本文稱之為「黨政名單」),便以這種方式名正言順地透過居民的推薦進 入正式選舉過程。

選舉中期的高潮是初步選舉。舉辦初步選舉的目的是,篩選「候選人推薦」

流程中所有被推薦或自我推薦的候選人。流程由選舉委員會主導,審核候選人資 格(年齡、學歷、戶籍、推薦人數等),並從符合資格者選出應當選席次加一(N+1)

的決選名單(short list),這批人為正式候選人將列名於選票上。選委會的審核流 程不對民眾開放,因此常被詬病為是剔除非政黨名單人選的黑箱作業。選舉的最 後階段是:公布正式候選人,並在選舉前夕發放選民證,整個流程在投票日當天 告終,大約歷時二到三個月。

二、相關名詞解釋

本研究將出現挑戰黨國候選人的居委會選舉稱為「抗爭性競選」(contentious competition)。抗爭性競選的候選人須具備以下特徵:1、出現非黨政名單候選人,

是黨國代表的對立者;2、公開挑戰社區領導權威; 3 出現競選拉票過程。相較於 O’Brian 與 Li 提出的「正當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抗爭性競選者同樣是高 舉政策大旗的合法性,宣稱依據《居委會組織法》居民有參選權,而「抗爭」行 動可分為倡議與行動兩方面。倡議部分,以要求落實《居委會組織法》中的社區 自治、屬地化,以及維護社區權益等為核心。行動部份,居民利用選舉的參與途 徑,通過吵、鬧、積極拉票等破壞選舉「和諧」的對抗性手段訴諸其目的(Chen, 2005; 于建嶸,2010)。

關於參與居委會選舉的候選人,本文將其區分為兩類型:「黨政名單」

(party-state register)與「競選挑戰者」(campaign challenger)。「黨政名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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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是由社區黨書記從社區民眾中探詢合適的工作人選,並經過街道辦同意的 候選人名單。「合適」意謂著聽話、順從上級指令;對工作不會過度積極,安分 地完成指派工作;配合當年度的上級政策,可能是要求班子年輕化,或是要求學 歷層級。名單當中以居委會主任候選人剛性最強,無論如何都必須讓名單上的候 選人當選,副主任次之。在應選的若干席委員當中,若社區對名單不滿,當局可 能勉強調整一兩席,居委會委員的重要性在於團隊的合作,不牽涉到領導權的問 題。

「競選挑戰者」是與「黨政名單」競逐居委會職位的對手。訴求挑戰者與「違 紀參選」或「脫黨競選」意義不太相同,無論是政黨名單或訴求挑戰者都可能具 備或是不具備中共黨員身份,其中主要的差異是,候選人是否獲得黨書記和街道 辦的認可。因而,訴求挑戰者的特徵如下:1、候選人的參與不見容於黨國體制;

252、參與動機出於不滿於體制的無作為或對其權益造成損害,採取對抗性行動 挑戰黨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