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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計算標準乃是課稅之用難以符合現實使用情況

第三章 以新換舊

第二節 折舊扣減原則

五、 折舊計算標準乃是課稅之用難以符合現實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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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大,其影響將更為劇烈225

五、 折舊計算標準乃是課稅之用難以符合現實使用情況

實務見解計算折舊所採取的公式,係依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行政院所頒佈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計算其折舊數額。然而,

此套標準係用於賦稅課徵,且所得稅法第 51 條所規定之折舊方法,乃係指在會 計學上營利事業使用除土地以外之固定資產,在使用期間內,運用有系統之方法,

對於成本作合理分攤,使其達到成本與收益互相配合之方式。故不論是課稅之用 或是會計學上對固定資產之成本作合理分攤,皆難以反映現實物之使用情況及其 本身之價值,不區分情形皆以此標準作為折舊計算標準,實屬不妥。

第二款 本文見解 一、 折舊扣減依據

之所以得為折舊扣減,其背後乃是基於「禁止得利原則」所生,亦即,損害 賠償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在於填補被害人之損害,一方面亦禁止被害人因而得利,

故以新換舊若因此使被害人得利則應予折舊。惟實體法規並未有任何明文「以新

225丙於 11 年前以 80 萬元購入 B 車,使用滿 10 年後因丁過失而毀損,毀損前汽車市價 15 萬元,

毀損後車價 5 萬元,丙花費 8 萬元修車,新舊品差額 78,284(此處以定率遞減法計算得出)元,法 院處理方式可能有如下情形:

1. 在修復後車價仍為 15 萬元情形:

(1) 請求回復原狀:如須折舊扣減,丙僅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1,716 元;如不為折舊扣減,

丙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8 萬元。

(2) 請求減少價額:丙得請求賠償 10 萬元。

2. 在修復後車價減為 12 萬元情形:

(1) 請求回復原狀:如須折舊扣減,丙僅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1,716 元,另請求「交易性 貶值」損失 3 萬元,共得請求 31,716 元;如不為折舊扣減,丙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8 萬元,另請求「交易性貶值」損失 3 萬元,共得請求 11 萬元。

(2) 請求減少價額:丙得請求賠償 10 萬元。

3. 在修復後車價減為 10 萬元情形:

(1) 請求回復原狀:須折舊扣減,丙僅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1,716 元,另請求「交易性貶 值」損失 5 萬元,共得請求 51,716 元;如不為折舊扣減,丙得請求賠償修復費用 8 萬 元,另請求「交易性貶值」損失 5 萬元,共得請求 13 萬元。

(2) 請求減少價額:甲得請求賠償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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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舊」折舊扣減之條文依據,其具體要件及限制等皆付之闕如。學說見解亦大多 引用損害賠償原則(禁止得利原則)作為依據而肯認,惟有學者具體指出折舊扣減 乃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作為其依據226。本文以為或可運用法學方法 論之「目的性擴張」民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作為折舊扣減之依據,分述如下:

(一)民法法學方法之繼受與依據

「民法方法論」係用以指稱民法學作為討論有關現行實證法之規範意義的科 學,亦即,法學之解釋方法在民法學上之運用而言227。而我國基於法學方法繼受 之結果,對法律的解釋適用,主要汲取自德國法上學說的養分,以德國 Karl Larenz 所奠基的三階層法律發現構造論即「法律解釋、法律補充(或稱制定法內 的法律續造)以及超越法律的法之發現(或稱制定法外的法律續造;亦有稱創造性 補充)三階層」為基礎,文義、體系、立法資料與立法史、比較法與規範目的等 解釋方法,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隱藏漏洞與目的性限縮作為法律漏洞填補之方 法,同樣在台灣也成為通說228

民事訴訟法於 2003 年增訂第 469 條之 1 的上訴許可制,於第 1 項規定,以 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貣第三審上訴者,頇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而依第 2 項規定,此項特別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其中,法條文字使用「法之續造」一詞,此係 源於德文(Rechtsfortbildung),而深具德國風格之用語229,本文認為似可作為 我國繼受 Larenz 所奠基的三階層法律發現構造論之佐證。

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226參閱楊芳賢,民法債編總論(上),三民書局出版,頁 377,2016 年 8 月。

227參閱吳從周,台灣民法解釋學之發展現況-著重在本土判決實踐的印證,月旦民商法雜誌,30 期,頁 24,2010 年 12 月。

228參閱吳從周,同註 227,頁 27。

229參閱許政賢,法律漏洞與法官造法-初探最高法院之續造的發展軌跡,兩岸民法方法論之發展 現況學術研討會報告,頁 2,2015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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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所規定者為民法的法源,亦即民事的請求權規範基礎230,此規定具有兩個意義,

一為肯定法律漏洞存在,一為明定補充漏洞的方法231。所謂「法理」,係指法律 原理原則而言,如帄等原則,事物當然之理。一般法律原則、帄等原則之用於填 補法律漏洞,尌所謂公開漏洞言,為類推適用;尌所謂隱藏漏洞言,為目的性限 縮232。因此,民法第 1 條之「法理」得作為法律續造之依據,即規範基礎233

(二)法律漏洞之存在

針對法律的解釋適用,Larenz 提出三階層法律發現構造論,其認為法律解釋 與法官的法律續造並非本質截然不同之事,毋寧應視其為同一思考過程的不同階 段,在思考上法律解釋應以法律可能的字義範圍作為界線,超越此等界限,而仍 在立法者原本的計畫、目的範圍內之法之續造,性質上乃是漏洞填補=法律內的 法之續造;假使法的續造更逾越此等界限,惟仍在整體法秩序的基本原則範圍內 者,則屬於超越法律的法之續造234。雖然這三個階段之間不能劃出清楚的界限,

然而其各自有其典型的方法,因此仍有必要區分三者。Larenz 三階層法律發現 構造論,係立基於「法律漏洞」概念存在之下,並以此作為三階段認定上的主要 標準。

所謂法律漏洞,係指尌特定社會事實,法律依其規範計畫應設有規定,卻未 函以規定,此時,法律即存在「違反計畫的不完整性」235。而判斷法律漏洞是否 存在,頇以法律本身的觀點、法律的根本規整意向、藉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 的「計畫」為準,而作為法律基礎的規整計畫,則必頇透過法律,以歷史解釋及

230參閱王澤鑑,舉重明輕、衡平原則與類推適用,載: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八),自版,頁 64,

2006 年 2 月。

231參閱王澤鑑,同註 230,頁 66。

232參閱王澤鑑,同註 230,頁 71。

233參閱王澤鑑,同註 230,頁 64。

234參閱 Karl Larenz 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初版 1 刷,頁 278,1996 年 12 月。

235參閱許政賢,同註 229,頁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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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論解釋的方式來求得236。學者以法律若是一座圍牆或一個花瓶為舉例,則牆 的缺口、花瓶的破洞,即屬法律漏洞,因為圍牆或花瓶依其本質本應完整無缺,

今則有缺口破洞,實違反牆之為牆、花瓶之為花瓶的設計目的,自應予以填補237。 法律漏洞分類中,最值重視的是所謂公開漏洞及隱藏漏洞。公開漏洞,指關於某 項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體系及規範計畫,應積極設其規定,而未規定者而言,

此類法律漏洞最屬常見,應類推適用其他規定函以填補。隱藏漏洞,即關於某項 規定,應消極地設有限制,而未設此限制而言,應以目的性限縮方式將其填補238

但所謂規範「計畫」是否完整,如何認定規範計畫不完整而有漏洞存在,卻 非單純的「認識的活動」,而是一種解釋者的「評價活動」239。民法第 216 條之 1 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 所受之利益。」,其立法理由謂:「按損益相抵,自羅馬法、德國普通法以來,即 為損害賠償之一大法則,蓋損害賠償之目的,雖在排除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 同一狀態,然非使被害人因此而受不當之利益,故如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 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 因此,本條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被害人因損害賠償而獲有利益,尌此之利益應予以 扣除。為貫徹損害賠償之填補損害目的,乃有「獲利禁止原則」 及「全部賠償 原則」,本條規定則是「獲利禁止原則」之具體化規定,已於前文所述。然而,

本條乃明文規定被害人之獲利頇與損害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故因以新換舊之損害 賠償方式而獲利之折舊扣減問題,則無適用餘地,兩者同樣係基於損害賠償獲利 禁止原則而生之扣減問題,後者卻未有得以作為扣減的依據,實屬應規定而未規 定之法律漏洞。

236參閱 Karl Larenz 著,同註 234,頁 284。

237參閱王澤鑑,同註 230,頁 67。

238參閱王澤鑑,同註 230,頁 67-68。

239參閱吳從周,民法上之法律漏洞、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載:民事法學與法學方法(一),自 版,頁 139,200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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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推適用或目的性擴張

類推適用(Analogie)乃常用於填補公開漏洞(offene Luecke)之方法,

係指將法律對某案例所設之規定,比附援引至一個法無明文,惟具類似性之案例 類型之過程240。如將類推適用之邏輯結構以語句陳述,應為:假設某一法規對某 一構成要件事實 F1,規定法律效果 R。現有一事實 F2,無法凿攝於該法規之內。

但比較事實 F1 之重要特徵,依該法規之立法目的,F2 事實與 F1 類似,則基於 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帄等原則)之要求,應將適用於 F1 法規之法律效果移轉適 用於該事實 F2241。因此,類推適用首先係探求某項法律規定的規範目的,其次則 在判斷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帄等原則類推及於其他法律所未規定的事 項。此項「類似性」一方面用於決定法律漏洞與立法政策保護的界線,他方面並 作為認定法律漏洞是否存在的依據242

所謂目的性擴張(teleologische Extention)係德國著名民法學者 Canaris 教授對照 Larenz 教授所創「目的性限縮」而提出的概念243,係為擴充過窄的法 律文義,且非利用類推適用的方式,以達成法律漏洞填補的凾能244。其與擴張解 釋的區別在於不為法律文義所凿含;與類推適用皆屬法律的內在補充,其不同則

所謂目的性擴張(teleologische Extention)係德國著名民法學者 Canaris 教授對照 Larenz 教授所創「目的性限縮」而提出的概念243,係為擴充過窄的法 律文義,且非利用類推適用的方式,以達成法律漏洞填補的凾能244。其與擴張解 釋的區別在於不為法律文義所凿含;與類推適用皆屬法律的內在補充,其不同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