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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授信實務

第一節 授信的定義、種類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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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銀行授信實務

第一節 授信的定義、種類與目的

授信是常見的銀行業務,同時也是銀行的重要業務。然而,在相關法規命令 上的定義相當紛雜,在銀行實務上也有不同的認定。於是,探討銀行授信實務與 相關法律爭議時,實有必要先釐清授信的定義、種類與目的。因此,本文接下來 逐一探討授信的定義,並自銀行法與授信準則自授信的不同風險類出發,將授信 分為幾個分類,並說明授信的目的何在。

第一項 授信的定義

銀行法在民國 81 年 11 月 1 日修正之前,並無對授信所做的定義,其後才於 銀行法修正中,在銀行法第 5 條之 2 增訂了授信的定義,其指出:「本法稱授 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 務項目。」本條定義除了列舉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等五種項目屬於授 信的範圍,此外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藉由函令指定屬於授信範疇的業務。目前 主管機關所指定的項目包含進、出口押匯6、簽發國內外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7、應收帳款承購(Factoring)8以及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之買斷

(Forfaiting)9等項目。

至於銀行實務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於 88 年 12 月 24 日第 6 屆第 3 次理監事 會聯席會議核議通過的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下稱授信準則),則於 授信準則第 10 條定義,所稱授信包含「直接授信」、「間接授信」與「無追索權 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三大類別,又依照授信準則之附表所示,授信業務約略可分 為下開幾種業務內容,本文整理如下圖10

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9 月 2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606 號函。

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6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139970 號函。

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8 月 24 日金管銀外字第 09850003180 號函即指出:「銀行辦理 有追索權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係屬授信業務。」。

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2 年 8 月 6 日台財融(五)字第 0925000398 號函指出,辦理信用 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仍適用銀行法第32 條以下之規定。

10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銀行授信實務,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初版,頁 10,2013 年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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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主管機關逐項做出函令加以指定,否則可能出現規範適用上的漏洞。陳鐶仁

(2002)所作研究即指出,美國對於授信規範之訂定上,訂有「實質經濟利益原 則」(Tangible-Economic Benefit Rule),僅須滿足內部人之實質經濟利益者,便屬 關係人授信事件。而我國不僅無此規定,對於授信也缺乏一般性、外延性的定 義,導致不在銀行法第 5 條之 1 的列舉範圍,也未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授信業 務的新金融商品,出現規範漏洞,可能產生藉行為人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 易,規避銀行法關係人授信限制之事件11

至於一般金融學理上則認為,授信即是銀行對於顧客授與信用,並負擔風險 之業務12。並區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兩種類別:直接授信之特徵概念為銀行 以其所有之資金貸與需要者,並以賺取利息收入;至於間接授信則指銀行利用其 特有的信用創造功能,以賺取保證費、承兌費、簽證費等,而非直接貸與現金而 具有具體現金流網絡存在者而言13。可以發現學理上的定義並非專以各種業務的 類別決之,而是以其「負擔風險」之特徵作為判準,因此有論者進一步建議應比 照德國立法例上的規定,僅以暴險(Exposure)一詞,將概念擴展至所有信用風 險14

第二項 授信的分類

雖然所有的授信業務如前提及,皆為一種「授予信用、負擔風險」的業務,

然而,不同的授信類型授信流程皆有所不同,其面臨的風險樣態與風險特徵也有 不同的特性。以下本文將依照授信準則的分類,及不同的風險評估路徑,將授信 分類如下:

11 陳鐶仁,銀行法上關係人授信法制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頁17-31,2002 年 7 月。其並於論文中指出,我國於民國 95 年間便曾發生元大銀行藉由信用違約 交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交易而有規避關係人授信規範之疑慮。因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遂於民國100 年 1 月 28 日金管銀外字第 09900145260 號函規定,辦理 CDS 業務,如合 約信用實體為銀行之利益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性,且須比照關係人授信提徵 十足擔保,並列入授信額度控管,並且同樣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方得為之。

12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同註 10,頁 9。

13 同前註。

14 陳鐶仁,同註 11,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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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 第一目 直接授信

銀行授與信用之型態,可約略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兩種類型。授信準則 第 11 條指出:「所稱直接授信,謂會員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 融資業務。」,亦即,銀行以放帳生息為主要內容,以其所有之資金貸與需要 者,並藉以賺取利息之放款、透支、貼現等授信業務。

銀行實務上往往又將直接授信分為企業貸款、消費者貸款與其他種類之直接 授信業務15。授信準則第 10 條亦將直接授信區分為企業貸款(含週轉資金貸款 與資本支出貸款)、消費者貸款,以及諸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 信商品等其他授信業務。

第二目 間接授信

銀行業務日益多樣化,經濟發展對於金融體系的需求益深,因此除了上述辦 理直接貸與資金的狹義授信,銀行另有利用其特有的信用創造功能,為客戶辦理 匯票承兌、保證、簽發信用狀及押匯等非直接資金授與,以賺取保證費、承兌 費、簽證費等收入之間接授信。授信準則第 10 條規定:「所稱間接授信,謂會員 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 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授信準則第 17 條之例示 即包含保證、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及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實則,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雖業務種類、風險來源不同,但兩者雖然表面 有差別,但本質上皆仍屬於一種藉由授予借款戶信用並承擔風險的銀行業務16

第二款 企業授信與消費者授信 第一目 企業貸款

企業貸款係指銀行對企業辦理之授信業務。金融實務上大抵將企業貸款分作

15 ANTHONY SAUNDERS & MARCIA MILLON CORNETT, FINANCIALIN MANAGEMENT APPROACH 321 (McGraw-hil 7 ed. 2010).

16 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同註 10,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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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Overdraft)、商業匯票(Commercial Bills)、定期貸款(Term Loan)、第三 方信用(Third-Party Credit)17、租賃融資(Lease Financing)等類別 18

授信準則第 10 條則將企業貸款分為「週轉資金貸款」與「資本資金貸款」

二類。授信準則第 12 條、第 13 條並對週轉資金貸款與資本資金貸款作有描述性 的定義:週轉資金貸款係為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 程運轉所需之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短期係寄望以企業之營業收 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則係寄望以企業之盈餘、營業收入 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資本支出貸款則係為協助企業購置、更新、

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 計畫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並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 利潤、提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銀行實務上為類型化不同的借款戶對象,以建立方便決定是否承作貸款的授 信決策流程,往往又依照公司規模,將企業貸款區分為大型企業貸款、中小企業 貸款等。而不同的公司規模也影響了風險評估之方法,舉例而言,一般認為中小 企業授信案件中,因中小企業往往為家族企業或獨資企業,企業體與負責人之間 的財務關係緊密,於實證上反映出的評估風險有效變數大多集中於「借款戶因 素」,至於其他 5P 原則之風險評估因素,則並無必要完整呈現19

第二目 消費者貸款

相對於企業貸款,借款戶為一般家戶使用的貸款,一般稱消費者貸款,亦有 稱個人貸款者。銀行實務上將之分類為個人貸款(Personal Loans)、信用卡業務

(Credit Cards)、房屋貸款(Home Loans)等類別20

授信準則第 14 條則自授信的「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兩個層面對消費 者貸款做出特徵性描述的定義:自資金用途面而言,消費者貸款係以協助個人置 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自還款財源

17 包含保證(Guarantees)、信用狀(Letters of Credit)、應收帳款融資(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ing)、應收帳款承購業務(Factoring)以及存貨融資(Inventory Financing)

18 WARREN HOGAN, ET AL., MANAGEMENT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322-329 (John Wiley & Sons. 2001).

19 相關研究請參考:吳文科,銀行中小企業授信評分系統研究—某銀行小型企業授信實證分析,

國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碩士學程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56-57,2009 年 7 月。

20 HOGAN, et al., supra note 18, at 35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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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而言,係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 之資金,作為還款財源之貸款。

如同企業貸款又下分為中小企業貸款與大型企業貸款,消費者貸款為簡便授 信流程,通常也會依照具有不同風險屬性的不同資金用途,再細分為房屋貸款、

汽車貸款、小額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及股票或有價證券貸款。評價消費者 貸款的信用風險主要評估借款戶目前主要住居所係自有房屋或租賃房屋、目前主 要住所居住期間、目前工作的工作期間、借款戶的年齡、借款戶銀行往來情形、

相關貸款情形、是否經營企業、收入、每月平均固定支出以及違約紀錄等21

第三款 短期授信與中長期授信

除了依風險路徑區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外,銀行法第 5 條依照不同的授 信期限,將授信分為短期、中期授信以及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授信期限在一年

除了依風險路徑區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外,銀行法第 5 條依照不同的授 信期限,將授信分為短期、中期授信以及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授信期限在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