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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銀行授信實務

第四節 授信業務的權限與職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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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損失機率分配,並藉此修正既有的銀行授信政策127

第四節 授信業務的權限與職責分配

各家銀行以其經營模式、規模、經驗甚至是管理能力,發展出不同的授信風 險管理組織128,依照王逸傑(2008)之整理,大致有下開幾種類別:一、授信權 限授予各分行或是集中於總行。二、成立專家判斷核決模式之授信委員會。三、

以借款戶分屬各不同產業分類分別授予不同單位授信權限。四、以借款戶之種類 依照放款與法人或是消費者分為法金(又稱企金)與消金(又稱個金)。五、依 照不同區域劃分權責129

一般而言,一定規模以上的銀行授信單位,其組織架構如下圖所示130

127 詳細模型運作方式請參考:BESSIS, supra note 45, at 580-626.

128 KOCH & MACDONALD, supra note 33, at 562.

129 王逸傑,論我國銀行業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所產生之非常規交易問題,淡江大學商學院國際商學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20-21,2008 年 6 月。

130 HOGAN, ET AL., supra note 18, at 26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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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風險管道之必要性。

此外,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通常要求風險管理功能與業務承作單位彼此獨 立、不相隸屬,並建立內部稽核與其他適當的制衡機制。舉例而言,OECD 於 2006 年所做的「亞洲銀行公司治理政策概要」(Policy Brief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of Banks in Asia)便建議,授信案件須具備審查機制並通過獨立董事 的監督。專責小組於第 322 號白皮書也見以可利用董事會下轄的專門委員會,以 控制涉及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134

徵信業務與授信業務皆有不具裁量空間的機械性作業與需要仰賴徵信、授信 人員專業與經驗協助判斷的具裁量性事務。徵信業務型徵信調查中之財務分析 時,僅依據其信用調查所得之財務資料,依照既定的財務公式計算出特定的財務 比率,並於徵信調查之表單上勾選,此一業務顯然不具有任何的裁量空間。然 而,於其選擇適當的財務資料時,面對企業複數來源的財務資訊,僅能仰賴徵信 人員的專業與經驗,判斷孰為較為可信的財務資料。更甚至是在獲取非財務構面 的分析時,雖然徵信表格上仍有諸如借款戶聯徵查詢次數等一翻兩瞪眼的機械性 輸入,但也有需要依照徵信人員實際走訪借款戶後,主觀判斷企業信譽與歷史、

判斷與客戶之往來之穩定性高低,此些涉及主觀評價字眼的評分因子,勢必需要 藉由徵信人員之主觀裁量方能獲悉。

另一方面,授信業務的判斷亦有不具裁量空間者,例如將不同的流動比率區 間自動依照不同銀行的不同評分表設計,對應到不同的授信評分分數,此處並無 裁量空間。亦有具裁量空間者於其餘的項外加減分或是調昇、調降燈號等,皆是 交由授信審核人員外於制式的信用評分表的判斷權限。更甚者,於有些小額的授 信案件,或是小型的商業銀行中,銀行並無完整的信用評分系統,則更仰賴授信 審核人員的專業裁量。

更甚者,於信用評分表建立時,各變數所對應的加權係數之分數轉換,皆仰 賴於設計信用評分表之人員的專業,自歷史資料中擷取具有預測效果的因子,並 設計出對應的轉換公式對照表,此皆有賴於建立評分表者的主觀權數分配判

134 OECD, supra note 27, at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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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甚至就連採取究係採取何種數量方法,以建構信用評分表,亦皆建立在授 信人員主觀判斷的基礎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