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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背信罪中「違背職務」之實務見解研析

第三章 銀行法背信罪之法律分析

第四節 銀行法背信罪中「違背職務」之實務見解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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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由於本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銀行之利 益」,故行為人僅須具有兩種不法意圖之一,即可成立犯罪254

第四節 銀行法背信罪中「違背職務」之實務見解研析

本節將以銀行法背信罪中「違背職務」要件為核心,在實務判決中找出數個 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提出簡扼的分析與初步評論,作為本文爭點意識之開端,留 待後續在第四章中開展出本文論點後,再回頭詳細檢視此些判決之合理性。此 外,本文在選取判決時,多以我國二審法院判決為對象。蓋第三審係法律審,判 決內未詳細交代案件事實,難以自三審法院判決之文句中一覽案件之全貌,而無 法透過對照案例事實與法律見解之方式進行深入之法學研析;又第二審判決較第 一審判決更具代表性,且若二審法院判決持與一審法院判決不同之理由時,皆會 於判決理由中交代。雖本文以二審法院判決作為研析之核心,但遇有必要時,亦 會於文內補充一審法院及三審法院判決之見解。此外,本文僅擷取與本文主題有 關之部分進行分析,故案例事實與判決理由均非完整版本。

第一項 重要判決彙整與分析

第一款 有罪判決

第一目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易字 1793 刑事判決【一線人員 勸募案】

一、案例事實

被告係新竹商銀職員,於南崁分行擔任貸款業務專員,負責為新竹商銀對外 招攬「Easy 貸消費性貸款」之貸款業務,並負責貸款案之第一手簡易徵信查核等 工作,明知新竹商銀曾以內部函明文宣達「基於對授信案件之負責態度,勸募人 員應善盡第一手徵信義務…簽註意見內容包括往來淵源、借戶背景、從事行業及 常懷來源等概況,勸募人員應就其所詳細填寫,不得遺漏」,且明知授信政策第 一章授信制度與作業規範第 4 條第 2 項授信準則規定「徵審作業包括資料之搜集

254 曾淑瑜,同註 247,頁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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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整理、報告之撰寫…」、「徵信調查應依專業知識及紀律,就授信客戶信用及財 務之經營實況,及有關產業暨國內外經濟金融之動態,加以調查分析,並作充 分、公正之表達。」,卻與不法代書集團串通,相約於承辦該不法代書集團之貸 款案時,僅自書面上形式審查,而不實質查核,以此方式辦理 58 筆貸款,使新 竹商銀共貸出 1720 萬元,事後均因貸款戶無力償還貸款,而使新竹商銀求償無 門,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

二、判決理由分析

本案法院判決被告構成銀行法背信罪,判決理由主要著墨於事實認定之部 分,在認定完被告違反新竹商銀之內部授信作業程序後,即直接認定構成「違背 職務」之要件,至於為何能自違反內規推論至構成「違背職務」要件,判決理由 並未交代。

本案有一特別處在於被告抗辯「其只是第一線勸募人員,無權決定貸款與 否。又審核貸款需經對保人員、徵信人員A、經理B等人層層審核,方有可能通 過,故其亦無法藉申貸戶提供之不實資料,矇騙新竹商銀」,惟法院於判決理由 明確回應:

「被告雖無權終局決定准貸與否,然擔任業務專員工作,負責第 一手之前置簡易徵信工作,此即其職務上應處理之事務。被告對 本件 58 筆貸款案均故意不予實質審核,適巧A複核亦有疏失,

經理B依據被告與黃賜文徵信之結果,認定上揭貸款人均符合貸 款資格,遂予准貸,致事後無處追償,受有損失,被告自已為違 背職務之行為。…至於貸款是否經過對保人員,本件放款時是否 確依規定對保?與被告應負責之前置簡易徵信工作而故意放水之 審認並無關係,自難執此推免罪責。」

自判決理由可知,法院並不接受被告以後續還有人審查作為抗辯事由,只要 被告違反了第一手之前置簡易徵信職務,因而導致准貸,即應負起銀行法背信罪 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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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矚上重訴字第 4 號刑事判決【傑廣 案】

一、案例事實

被告未○○為央票公司總經理,負有授信業務審核之權,於審核貸款申請案 時,就傑廣集團各公司之貸款,均未就申貸公司之誠信、資產、負債、資本、淨 值、營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授信風險等 5P 原則綜合評估,以 作為審核依據,更主導通過傑廣集團所有申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案件,使 傑廣集團所屬 10 家企業向央票公司總共貸得 1,271,200,000 元,占央票公司資本 額逾半,且有 1,248,200,000 元成為逾期放款,造成鉅額虧損。

二、判決理由分析

由於被告未○○之背信行為已被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90 年上易字 2550 號判決構 成背信罪(因行為時尚無特別背信罪之立法,故僅論以普通背信罪),而已經台 北地方法院以 92 年矚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做成免訴判決。本案法院之所以仍 然要在判決理由中認定被告未○○構成背信罪,是為了建立其他被告與被告未○○共 同犯背信罪之前提,為免疑竇,先予敘明。

法院認定被告未○○構成背信罪。本判決之特別點在於:判決中以相當大篇幅 鉅細靡遺地講解了五P原則(借款戶 People、資金用途 Purpose、還款來源 Payment、債權保障 Protection、授信風險255Perspective),因五P原則已於第二章 中詳細介紹,與法院判決內容並無差異,故於此不贅。接著,法院相當認真地涵 攝被告未○○之核貸行為何以違反五P原則,認定被告未○○之核貸行為違反了五P 原則。為完整呈現法院運用五P原則之過程,特將此部分判決原文節錄如下:

「查公司因資金需求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審查貸款公司之財 務,評估貸款人之信用,發現公司雖然違反授信五P原則其中之 一,比如公司負債比過高,衡諸一般銀行貸款事例,雖仍可綜合 其他原則做全盤審酌,甚且考量建築公司之特性,於建案提出

255 依授信實務與原文文義,應翻譯為「授信展望」較精確,惟本判決原文是使用「授信風險」一 詞,故本文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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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資金需求放大,而資金需求比較大時會跟銀行借款,所以負 債比率會比較高一點,嗣建案完成後,負債比率會下降,負債比 並非全然不變,故非謂公司違反授信五P原則其中一原則即不得 貸款,然本案傑廣公司等 10 家公司全部均屬負債比過高,甚至 有多家空頭公司,還款來源即非常有問題,遑論借款戶之信用與 經營成效,又傑廣公司等 10 家公司短期性周轉貸款均係為建築 台東知本飯店之融資,已非央票公司設立以票據作為短期性周轉 資金而為貸款之目的。

經查,被告未○○身為央票公司總經理,負有授信業務審核之 權,自當為公司及全體央票公司股東利益考量誠實處理事務,於 審核客戶之申貸案時,應注意客戶所提營運計劃及還款財源是否 穩妥,所提擔保品是否適足,對甫經核准設立登記收足股款尚未 營運之公司,或發生虧損之公司,或雖已設立登記並無業績之公 司,或以買賣股票為專業之公司均應詳加審核有無授信必要,且 票券公司以提供短期信用為主,對一再續約之客戶復應注意有無 以短支長,嗣後難以為繼情形,更應注意避免對有關聯之企業授 信過高而使風險集中。被告未○○應本於專業經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授信五P原則確實評估借款人之信用,確保央票公司之營運及 債權,然據上開承辦傑廣公司等 10 家公司申請案之相關人員即 證人蘇金龍等之證述可知被告未○○主導傑廣公司等 10 家公司申 請案,竟違背上開授信審核之原則而准予借款,顯已違背誠實處 理事務之義務,其行為自該當於刑法上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細繹判決理由可知,將授信五P原則連結至「專業經理人之注意義務」與

「誠實處理事務之義務」,最後則再將違背「誠實處理事務之義務」(不清楚在法 院的認知中,此義務是否等同於「專業經理人之注意義務」)連結至背信罪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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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任務」要件。

本判決之事實相當繁雜,本文呈現者僅為冰山之一角。相當特別之處在於,

法院在論及其他被告所涉之其他罪時,亦操作了五P原則,涵攝過程反而更加鉅 細靡遺,還發表了如下之見解:「另按還款來源是確保授信債權,收回本利的要 件;因此分析借款人償還授信的資金來源,毋寧是銀行評估信用的核心,且債權 之確保有二,首為還款來源,次為保障債權,是健全的授信理念,首應考慮借款 戶是否具有可靠且充分的還款來源,而非僅著眼於債權之保障。」似認在五P原 則之子原則當中,「還款來源 Payment 原則」相較於「債權保障 Protection 原則」

更加優先。

第三目 臺灣高等法院 98 年金上重訴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隱 匿關係人身分案】

一、案例事實

被告甲是陽信銀行的業務襄理,負有個人消費金融業務之開發,並將開發所 得個人消費金融案件相關應備資料交付消金中心甄審部門經辦人員進行徵信、案 件初審之責;被告乙是陽信銀行的經理,負有審核所屬上呈貸款案件是否具備各 項徵授信條件,並依授權範圍層轉總行消費金融部由授審會、常董會為准駁之 責;被告丙擔任陽信銀行的董事長,負責召開及主持該行之常董會,並核決該行 授審會呈交之貸款案及決定是否依授審會建議,更動調高貸款利率、縮短期限等 貸款條件;被告丁則為被告丙之妻舅。

被告等人為了投資、需要資金,但因被告等人與陽信銀行間是關係人,在借 貸上有重重限制。被告等人為了規避關係人授信的限制,遂由被告丁找了四名人 頭,以該四名人頭的名義向陽信銀行申請貸款,同時提供了不動產作為擔保,在 層層人員皆不察本申貸案實際上為關係人授信的情況下(無證據顯示這些人員和 被告等有犯意聯絡),陽信銀行貸予了此四名人頭。後來因中央存保公司對陽信

被告等人為了投資、需要資金,但因被告等人與陽信銀行間是關係人,在借 貸上有重重限制。被告等人為了規避關係人授信的限制,遂由被告丁找了四名人 頭,以該四名人頭的名義向陽信銀行申請貸款,同時提供了不動產作為擔保,在 層層人員皆不察本申貸案實際上為關係人授信的情況下(無證據顯示這些人員和 被告等有犯意聯絡),陽信銀行貸予了此四名人頭。後來因中央存保公司對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