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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權之意義

第二節 授權之類型

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WIPO)之「關於商標授權之聯合備忘錄」(Joint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rademark Licenses),商標授權可區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ing)、獨家

108 蔡明誠,前揭註 10,頁 53-54、82;范長軍(2012),《德國著作權法》,頁 42-43,1 版,北 京:知識產權。

109 羅明通(2014),《著作權法論 I》,頁 107-109,8 版,台北: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明 誠,前揭註10,頁 53-54;范長軍,前揭註 108,頁 38-43;謝銘洋,前揭註 5,頁 283。

110 蔡明誠,前揭註 10,頁 53-54、82;羅明通,前揭註 109,頁 107-08;李素華、林育廷、王振 儀、歐彥廷、許鐘成、黃仁浩(2009),《各國專利授權(含標準化技術授權) 之規範與實務相關研 究》,頁8-10,委託單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研究單位:國立清華大學。

111 謝銘洋,前揭註 5,頁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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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sole license)及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ing)三種112,所謂「專屬 授權」係指商標授權被授權人使用後,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 使用註冊商標,亦即,於授權期間商標權人不得使用該商標,亦不得再授權其他 任何人使用該商標;所謂「獨家授權」雖商標僅授權一個被授權人使用,惟於授 權期間,並不排除商標權人的使用,僅不得再授權其他任何人使用,因獨家授權 並不排除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故非為專屬授權之性質;「非專屬授權」係指 商標經授權他人使用後,商標權人除亦得繼續使用該商標外,並得再授權其他人 使用商標。商標權人為「獨家授權」後,如違約就授權範圍重複授權第三人實 施,對獨家被授權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但不影響其後續授權之效力113

我國智慧局網站說明授權類型有以下三種:(1)專屬授權,指專利權人為專屬 授權後,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該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2)非專屬授權,指 專利權人為授權後,不排除專利權人自己實施專利發明及向第三人授權。(3)獨家 授權,指只對一人所為之授權,專利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實施,但不排除專利權人 自己實施114

由前述國際條約與智慧局網站可知智慧財產權授權實務上,可分為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及獨家授權。我國舊法有關專利與商標授權規定,未有區分授權類型的 相關規定,但實務上商標專屬與非專屬授權情形相當普遍,致有侵權行為發生時,

商標權人與專屬或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行使權利之劃分未臻明確,因此我國

112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項 Rule 1 Abbreviated Expressions。

(1)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unless expressly stated otherwise:(i)…

(iii) “exclusive license” means a license which is only granted to one licensee and which excludes the holder from using the mark and from granting licenses to any other person;

(iv) “sole license” means a license which is only granted to one licensee and which excludes the holder from granting licenses to any other person but does not exclude the holder from using the mark;

(v) “non-exclusive license” means a license which does not exclude the holder from using the mark or from granting licenses to any other person.”

1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揭註 19,頁 153-158。

11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何謂專屬授權?何謂非專屬授權?何謂獨家授權?〉,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04364&ctNode=7633&mp=1(最後瀏覽日:06/3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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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授權契約之當事人,原則上得以自由意思訂定契約之內容,包括授權 期間、授權地域、販賣地區、製造量、銷售價格及報酬金之多寡等,不論專屬授權 或非專屬授權,智慧財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可以就包括全部權利內容之完整權利,

全面無所限制的授予單一之被授權人,亦即由該被授權取得利用權能之所有總體,

而無任何利用方式或利用區域、時間之限制,亦可將權利從其利用方式、區域、或 時間等層面切入,區隔成數個專屬或非專屬範圍,而分別授權給不同之被授權人,

或自我保留;而在非專屬授權之情形下,更可就相同之權利範圍重複授權給不同的 被授權人119。授權契約通常依契約內容為區分,其中依授權效力區分,均會涉及

「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議題,區別在於被授權人所取得之地位有明顯強 弱之分,因此較其他區分標準更具實益120。以下就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獨家授 權之三種授權類型分別介紹之。

一、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ing)係指授權人在同一授權範圍內,僅授予單一被授 權人實施使用之權利,不得將同一專用權授權給被授權人以外之人實施或使用,包 括授權人本身在內,但亦得將授權人之實施或使用為例外之規定。被授權人具有排 他的專用權,從而121。專屬被授權人在其取得之專利專屬授權範圍內,取得權利之 排他權能與實施(使用)權能,具有物權或準物權之性質。故權利遭侵害,專屬被 授權人自得行使排除侵害、防止侵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取得以自己名義提 起訴訟之獨立地位122。經由專屬授權之締訂,授權人與被授權人間之權利、地位產 生根本性的劇烈變動,甚至主、客易位,不單智慧財產權人原有之積極利用權完全

119 曾陳明汝(1981),《工業財產權法專論》,頁 238-244,初版,台北:自刊。

120 楊智傑(2013),《智慧財產權法》,1 版,頁 266-67,台北:新學林。

121 曾陳明汝,前揭註 119,頁 241,初版,台北:自刊;謝銘洋,前揭註 5,頁 280。

122 楊智傑,前揭註 96,頁 200-201。楊智傑,前揭註 120,頁 2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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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而全部由被授權人接收,並且被授權人可以其所取得之專屬實施、使用權能遭 授權人侵害為理由,對其主張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請求。可以說智慧財產權人此時 雖仍擁有授權範圍內該智慧財產權之母權,惟實際言之,該權利已然係一剩下權利 外觀的空殼而已123。故被授權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免於跟第三人競爭,甚至包括授 權人在內,被授權人之地位實質上與授權人幾乎相同。然則,專屬授權究非利權之 全部讓與,對於權利之侵害,授權人原則上應負排除侵害之責,但仍可與被授權人 共同請求停止侵害行為124

專屬授權契約中,對於被授權人之權利行使加以限制,要求必須先照會專利權 人始得再授權,對侵權人提起訴訟須經專利權人書面確認後始得行使,我國智慧財 產法院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約定專屬被授權人無行使專利訴訟之權利125

專屬授權賦予被授權人獨享的權利,但各國規定不同。例如有些法律明文容許 專屬被授權人可以自行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如我國商標法與專利法、英國 1994 年 商標法第 31 條)。但其他法制有不同之規定,例如美國專利法規定授權不同於專 利讓與者,僅在於確保專利之排他權利對被授權人不適用之,因此惟有原權利人或 受讓人得以主張權利侵害,有些法制要求此時必須被授權人請求原權利人提起侵 權訴訟被拒方可126

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相當授權人的地位,自得再授權(sub-license)

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專屬被授權人非經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者,仍應依

123 曾陳明汝(著)、蔡明誠(續著)(2009),《兩岸暨歐美專利法》,頁 172-176,修訂 3 版,台 北:新學林;曾陳明汝,前揭註119,頁 238-45。

124 曾陳明汝,前揭註 18,頁 101-103。

125 謝銘洋(2016),〈智慧財產權法發展專題回顧: 近年來我國智慧財產判決回顧〉,《臺大法學論 叢》,45 卷特刊期,頁 1737-38。

126 McCarthy 等,前揭註 103,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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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內容規定而定。但應注意,再授權登記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期間及地區,不得 逾原授權範圍127

二、非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又可稱為普通或一般授權。在契約內未 明示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時,通常即被視為非專屬授權。指授權人得在同一時期與 同一地域內將同一權利授權給二以上之人實施或使用,被授權人則在契約之限制 範圍內使用授權人之權利內容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之謂128。於非專屬授權之場合,因 被授權人在其取得專利授權之範圍內,專利權人仍得就該授權之範圍內容,再授權 予第三人使用或實施,因此,就同一專利授權範圍而言,非專屬被授權人得為多數 人。其僅取得專利權之實施權,不具備專屬被授權人之排他權能,除非有民法規定 之代位權,否則權利受侵害之情形發生時,亦僅屬間接損害,不屬於損害賠償請求 權人,其就專利侵害而言,並無提起民事救濟之權利。換言之,非專屬授權之場合,

其僅授予被授權人「積極實施權能」,並未授予「消極防禦或排他權能」,消極排 他權仍保留在原權利人處129。故如一公司的商標授權多家廠商使用,因侵害的商標 權同一,原則上僅有專屬被授權人於商標權受侵害時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其餘 的非專屬被授權人尚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130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而言,其非經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

再授權第三人實施,蓋授權人於締結契約之際,早已將授權人之能力與信用等因素

127 經濟部智慧局網站,〈專屬授權相關問題(106/11/8)〉,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9686&ctNode=7050&mp=1(最後瀏覽日:06/30/2018)。

128 曾陳明汝,前揭註 18,頁 101-103。曾陳明汝,前揭註 119,頁 238-44。

129 楊智傑,前揭註 96,頁 200-201;楊智傑,前揭註 120,頁 266-67。

130 經濟部智慧局網站,前揭註 127;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6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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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在內,在授權契約內常明示禁止被授權人將其實施權或使用權「再授權」。如 授權人答允被授權人「再授權」,亦宜於契約內明確規定,以免發生爭執131三、獨家授權

專屬與非專屬授權此一區分應僅為例式規定,在契約自由原則之下,當事人亦 可以約定其他形式之授權,例如獨家授權132。獨家授權(sole license)指授權人僅 允許一位被授權人使用該授權範圍之權利,授權人不得授權第三人使用,但不排除 授權人自己使用,授權人仍有權使用,和專屬授權不同。授權契約的文字常併用

「獨家」(sole)及「專屬」(exclusive)稱呼該契約的授權,如「獨家及專屬的

「獨家」(sole)及「專屬」(exclusive)稱呼該契約的授權,如「獨家及專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