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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不分性長嗣繼承

第二章 繼嗣法則與家屋名制

第一節 排灣族:不分性長嗣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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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1),然而其名制與繼嗣法則、名譜與社會階層、地位與親屬關係等,多處相似 且息息相關,不過,三族之間在繼承制度、年齡階級制度、會所制度、祭典儀式、

語言與服飾等,仍有相當大的差異與不同特色。日本學者鹿野忠雄雖然指出在繼 承方面,魯凱族為長男繼承,排灣族為長嗣繼承﹝宋文薰 1955:124-146﹞,但並沒有指 出卑南族的繼承制度,更沒有指出三者的關係;直至衛惠林才指出卑南族採長女 繼承制度,三族的親屬制度所以不同,主要的關鍵在於繼承法則有所不同的緣故

﹝衛惠林 1962:65-82﹞。本章討論的重點,主要是從排灣族為研究主軸,再與魯凱族

與卑南族等二族,基於不同的民族與地域環境等文化現象比較分析,排灣族為長 嗣繼承,魯凱與排灣族大致相同,只是在繼承法則偏重男系的長子繼承;卑南族 的家名,和前兩族不同的地方,在於分出新家後,新家成員仍舊使用舊家名。這 是此三族在傳統名制上較不同的地方,亦即排灣族屬長嗣繼承家名制、魯凱族屬 長男繼承家名制、以及卑南族的長女繼承家名制。

表 十三:排灣族、魯凱族與卑南族繼嗣法則與家屋名制分析表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第一節 排灣族:不分性長嗣繼承

排灣族對長嗣出生特別重視,沒有重男輕女或重女輕男的觀念,無論長嗣是 男是女都稱之為 Vusam。長嗣之出生特別舉行祝福儀式,必須由男家向產婦之娘 家送謝禮。若為貴族則要釀酒祝賀,宴請族人。可見排灣族人對長嗣的重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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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仍可以明顯感受到。排灣族的階級制度分明,人一出生就確定了他的 階級身分,此身分源於神話血緣與家名所相互構築而成的禮制規範,是排灣族傳 統社會的主要特色。排灣族群的社會生活,深深受此階級制度運作的影響,我們 可以從族人重視祖先的起源與崇拜祖靈的象徵而明瞭,尤其是頭目與貴族階層,

除了彰顯個人或家族地位與榮耀的目的,以宣示其權利與義務的正當性外,更有 強化社會運作穩定性之意涵。而讓排灣族的貴族階級社會維持的基本原則,排灣 族的社會制度就是由這種貴族與平民相輔相成的結構組織,頭目的權威是不容侵 犯的,家名、家屋、和家系地位的傳承與特權結合,形成貴族制度運作的基礎;

但也並非絕對的權力與專制的統制模式,而是為維持部落生存的互助結構。貴族 與平民有絕對的權利及義務去執行並捍衛這樣的一個社會組織的制度。這也是排 灣族不同於臺灣其他各原住民族群的主要表現之一。

一、親屬關係與形成

親屬群(kin groups),是以親屬紐帶為基礎的社群,親屬關係的產生,不論是 來自於血緣因素或婚姻關係,都是透過共同居處而結合在一起。血緣和婚姻紐帶 的混合以及共同居住這兩個特徵,就構成一種主要類型的親屬群,亦即所有家庭 形式都算在內的共居親屬群(residential kin group)。任何一種家庭形態成員之間的 紐帶,由於婚姻將分屬不同血親群的夫妻聚合於共同的居處。親屬群的出現為親 屬稱謂和婚姻法則的基本先決條件﹝喬治‧彼得‧穆道克(George Peter Murdock),1996:25﹞

排灣族的親族組織,是臺灣原住民各族中最複雜也是最具特殊性的典型。在 當代社會喧囂不已的兩性平權議題與組織,早在傳統時期,排灣族的社會組織與 家庭制度中,就已深根蒂固存在了兩性平權的觀念,因為排灣族的親系法則,既 非父系也非母系,而是建立在長系繼承與旁系分出的家氏系統制度上,所以不論 長嗣的性別而是重視孩子的出生別(依先看到太陽的順序)。排灣族對於尊親屬 父系與母系之親屬效力無輕重之分,所以親屬無內親與外親之別,形成了非單系 亦非雙系的法則,人類學者稱之為「並系制」﹝衛惠林,1958:22-25﹔1960:72﹞。這種對 兩性尊重的平權制度,除了在南太平洋的玻利尼西亞可以發現到一些事例之外,

似乎極少可以見到如此的特例。

(一)親屬的形成

排灣族親屬關係的發生,大略可以分成三種:一為自然血統(血親);二為 養子過繼(準血親)及第三種的婚姻(姻親)等。以下就這三種排灣族親屬關係 的發生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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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統(血親)

子女因出生而與其父母發生親屬關係,此為親屬關係中的第一輪血親關係,

屬天生賦予而無法選擇的。基於排灣族屬於階級分明的社會,所以子女一旦從某 一家庭出生,即注定是否擁有貴族血統地位或平民身分,從此追循父母雙系的身 分與背景而縱橫擴張。其親屬效力及範圍並不依父系與母系而有所差異,例如:

孩子出生後,可以從父系及母系家族名字,各給予兩種不同的名字,所以,排灣 族個人通常都會有兩個名字,係來自於父母雙方家族之世襲名字。私生子女僅與 母親及其血親之間發生親屬關係。但是經過生父認領之後,亦與生父及其血親之 間發生親屬關係。父親死後,由父方近親認領的情況亦同。血親間所發生的親屬 關係,不會因為任何事由而消滅。養子之中有因買賣而得者,其與生家之間的關 係並未斷絕﹝小島由道 1915/22:6-7﹞

2.養子過繼(準血親)

早期,在排灣族部落裡,久婚未生子女的夫婦,相信經由收養他人小孩之後,

就可以生育自己的小孩。有許多夫婦婚後確實未能生育子女,於是藉由收養子女 為人父母之後,可以讓自己能夠生育,事實上因為收養子女之後,而生育者,比 比皆是,且不乏其案例,例如:筆者出生的七佳部落,鄰舍就有五個家庭夫婦收 養平地小孩,之後竟然自己也生了二至三位子女;另外,在排灣族歷史上最著名 的十八蕃社大頭目潘文杰,就是非原住民被收養,後來成為牡丹社事件有關排灣 族涉外案件糾紛談判時歷史上極富盛名的大人物。所以,排灣族承認可以收養子 女,建立親屬之間的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係,爾後即視同親生子女﹝宋 文薰 1955:124-146﹞

3.婚姻(姻親)

婚姻關係在排灣族社會裡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聯姻可以連結兩個不 同體系的家族關係,也是決定家族後代子孫未來在部落裡或社會上的階級與地位,

因此大家特別講究門當戶對。在親屬關係間的形成,婚姻(姻親)是一項可以改 變社會流動的主要動力,每個社會成員都想藉婚姻關係提高或者維持子女的社會 地位,每個人都想找比自己社會地位高的人為配偶。夫妻一方與另一方之血親間,

自結婚之日起發生親屬關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之血親的配偶間亦是如此,例如:

兄嫂與弟媳之間、伯嬸與侄婿之間等親屬關係即是。所以在姻親方面的親屬,包 應該可以包括下列三種關係:

(1) 血親的配偶:就父方來說,包括兄弟之妻、姐妹之夫,乃至堂兄弟姐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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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侄之妻、侄女之夫﹔就母方來說,則舅之妻、姨之夫、表兄弟姐妹 之配偶等。

(2) 配偶的血親:就夫對妻方來說,妻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3)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就夫對妻來說,妻之兄弟姐妹的配偶,乃至妻的侄,

甥的配偶等等。

(二)親屬關係

從家庭、家族與 Vusam(長嗣)的理念看,排灣族僅有的親屬群體就是以家 屋為基礎的家庭與家族。這種以家屋為基礎的家庭與家族是相互獨立而不相統屬 的親屬群體,成員間以 ta qumaqanang(同一家庭)稱之;以別於稱之謂 cunguljan 或 kasusu(親戚)的,以自我為中心的雙邊親類(bilateral kindred),它是以個人 為基礎以自我為中心的親屬結構,它的範圍包括:向上追溯四代尊親;向下延伸 四代卑親(附錄三);傍系則推展至第四傍系。血親指的是有血緣關係而構成的 親屬;姻親則是以締結婚姻關係而建立的親屬關係。大體上族人均都認為血親較 姻親為重要,由於血親的範圍較大,所以一般人所稱的親戚均指血親而言﹝石磊 1971:

71;小島由道 1915/22:3-4﹞。(附錄四、五)

家族後代子孫,雖經歷新婚另立家屋或入婚至其他家屋,彼此間的親屬關係 仍然相互連結,直到血統關係遠到第五代子孫(此代以後的關係稱為 kasusu),

彼此間又可以相互通婚,讓已遠離宗家血統關係的親族,可以因婚姻的連結,建 立起新的關係。所以,通常族人在自我介紹時,常會以來自於哪一個宗家的後代 來自稱,不論血緣關係已遠至五代以上,以突顯自己雖經過數世代,仍然與宗家 間的關係是可以連結的,所以表示源自於同一祖先,族人稱為 ta tjalang(同一血 脈)。

二、婚姻制度

排灣族是一個階層制度的社會,每一成員的社會地位在出生時就決定了。

決定社會地位的主要因素是父母親的出生家庭以及自己出生的順序,因此,

社會流動的主要動力是婚姻。每個社會成員都想藉婚姻提高或者維持其子女 的社會地位。每個人都想找比自己社會地位高的人為配偶。基本上在排灣族的 社會,男女雙方在婚姻上所處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排灣族稱結婚為 pu valjau

(北排灣結婚意思)或 pu cekelj(南排灣結婚意思),其結婚的意涵已包括了現 行的嫁娶制或招贅制兩種意思在內。原則上,排灣族的長嗣(不分男女)結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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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留在出生之家,餘嗣結婚則離開出生之家而遷出,而且行單偶婚的規則極為嚴 格,昔日,只有貴族頭目才有權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

均留在出生之家,餘嗣結婚則離開出生之家而遷出,而且行單偶婚的規則極為嚴 格,昔日,只有貴族頭目才有權擁有一個以上的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