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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凱族:男性長嗣繼承

第二章 繼嗣法則與家屋名制

第二節 魯凱族:男性長嗣繼承

1.長嗣承權,長子(vusam a uqaljai)或長 女(vusam a vavayan)不問性別。

1.長子(tjavulung a uqaljai)承繼,無男嗣 者長女承繼(tjavulung a vavayan)

2.長嗣未婚或婚後無嗣死亡,則由次嗣承

8. mamazangiljan 之嫡子無嗣時,則其 庶子可以入繼。

9.夫妻雙繼婚,則長嗣承社會地位較高一 宗,其次嗣承繼階級較低一宗。

9.夫妻雙繼婚往來於兩家之間。

10. 無 嗣 者 , 自 外 族 收 養 子 或 養 女 入 嗣

(muli aljak)。

10.無嗣者自外族收養子入嗣(mu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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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家分出時另立家名,故餘嗣以下其社會地位較低於長嗣(子)。家名這種表 示家族地位的作用,頭目本家的家名是具有相當的永續性。魯凱族與排灣族的傳 統名制雷同,只是,將來出生在同一家庭的兄弟姊妹,因娶嫁而各自分家之後,

其原生家名只有長子才能繼承,其他餘嗣因婚姻娶嫁另得新屋而必須取一新家名,

婚後之子女則使用此一新屋名作為家名。從漢人觀點,僅長子繼承家名延續家族 命脈,而餘嗣分立門戶後,斷了與出生家庭的香火關係,因而顧名思義,魯凱族 的家名制亦被歸類在「非永續性的家名制」。

一、親屬關係與形成

魯凱族的親屬組織是以家庭為基本構成中心,而以家庭雙系發展的血親群有 雙系近親群、再從、三從兄弟姊妹群三級單位.再加上未進入血親範疇的姻親,

是整個社會功能的適用範圍。屬於雙系近親群,則有近親之間禁婚、參加會談及 宴會,要相互幫工並接受分配豬肉、獵肉,以及參加喪禮與喪葬禁忌.屬於雙系 血親群的親屬,有參加宴會、幫工及喪葬的責任,以及分配宴會的豬肉等功能。

魯凱族的親屬制度的特徵是:1.認親法則是雙邊展開的,其親屬團體只有以個人 中心展開的血親和姻親,其範圍之大小,因功能之需求(常是個人性的)而靈活 變化。2.沒有像中國人宗族的單系繼嗣群。家庭是親屬組織的基本單位。3.由於 長男繼承,並且其他兒子與長兄合住一段時間,才分家出去,所以魯凱族的親屬 制度偏重男性﹝石磊,1972:19﹞。簡言之,魯凱族的親屬組織是以長子繼承法則,以 及雙系血親原則為最具特色的親屬組織。

(一)親屬的形成

魯凱族人認為,親屬關係的建立與形成是從家庭開始,家庭是從建築新屋或 購買他人之家屋後經正式居住而起的,這個家經人居住後,除非絕嗣,就繼續不 斷的傳下去,而形成所謂的家系,這種家系在理論上為有永久性。魯凱族人對血 親承認的範圍,在認親法則( principle of affiliation)上是:(1)父親與母親一樣 重要,而父親的親人與母親的親人也同樣重要;(2)子女則子重於女,但長子必 須承家,次子以下的男孩以及所有的女孩必須離開家另謀生路;(3)對於歷代的 親人魯凱族不是完全承認的,由自我算起向上承認四代稱之為「祖先」(tsigulan), 這裏面包括父母,兩對祖父母、四對曾祖父母、八對高祖父 母,他們的地位完 全相等不分彼此;向下承認四代稱之為子孫後裔(maltatas),在這些親屬成員中 除了第一代卑親屬子較女為重要外,其他的卑觀屬不論性別均居於同等的地位。

傍系血親則算到第四傍系為止﹝石磊,1972:18;1976:18-22;王長華,1984: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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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血緣關係,但是經由婚姻的關係進入,卻能管理部落的人,應該要加 以尊重,否則我們子孫會四散,對於真正管理者被稱為是「我們真正的家長」, 例如以多納魯凱族為例,名義上 agilatan 以及 laluguan 兩個貴族家系是多納最 主要的貴族頭目家,只有這兩家擁有對農作物收取貢賦的權利,是由 laluguan 收 取然後再將其中的十分之二或三分給 agilatan 家。起初 agilatan 為最大貴族家 系在本部落立祖建家的家系,後因七代的長子離開其本家而建立 laluguan.雖是 另建家屋,根據長子繼承法則,仍是貴族階級,且具有頭人的權利和象徵的意義,

居民以「爐灶」為代表象徵,認為爐灶只有一個,因為爐灶是指升火煮食的地方,

具有供養生息的意義,它的獨一性質和小米、大米種子的意義相同,都是指祖先 及其子孫滋長繁茂的來源,其來源具有神聖性和獨一性,而所謂的爐灶所在的地 方才是「我們真正的家」,因此,代表祖先神聖權威的長子,將此種獨一性的爐 灶攜帶出本家系並以成立 laluguan 家,而一般村民繳納貢賦時,是認定繳給這個

「真正的」家,由居住在這個家的人收取,雖然居住在這個家的家長可能原本並 不出生於這個家,有時甚至可能是平民出身,而經由婚姻的關係進入的,都被稱 為是「我們真正的家長」,因為他是「管理我們的老家,我們應該加以尊重,否 則我們子孫會四散」,然而,無論輩份如何高的男嗣,若是已經自本家分出自建 家系者,則無法與在家者相抗衡.此即因為「爐灶」只有一個,離家另外蓋房子 的已經算是外人了」,所以每次發生糾紛時,頭人只需以「你們已經是出去的人 了,還能說什麼」即能平息爭端﹝王長華,1984:98-104﹞

(二)親屬關係

魯凱族的認親法則是男女雙邊展開的,他們沒有繼嗣群 (或稱宗族),以個 人親屬關系所建立的雙系血親關係範疇,在他們的親屬關係中卻扮演著重要的角 色,其伸展的幅度大小是由功能適用場合而伸縮的,此血親關係最小的出發中心 是自然性的血親家族,是由一對夫婦與其所生的子女所組成的範圍,唯有同母異 父或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不屬於同一血親家族,這些子女只有一部分是可以 追溯其伸展中心的,而還有另一部份是擬親的關係.因此,血親家族向外伸展的 雙系血親群有下列幾個逐漸擴大的範圍:

1. 近親禁婚群:是兄弟姊妹群,唯其展開的方向是父母雙方親屬且是男女雙系 的性質,即是父親之兄弟姊妹之子女與母親的兄弟姊妹的子女,和自己的親 兄弟姊妹間的關係是同等視之的平行關係。

2. 再從兄弟姊妹群:父方和母方雙方擴展到再從兄弟姊妹範圍的雙系血親群。

3. 三從兄弟姊妹群:是第二群再擴展一代關係的雙方血親群,是父方和母方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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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群,雙系血親的最大關係範疇。

二、婚姻制度

婚姻觀念(concept of marriage),在魯凱族的社會裏,子女為男女雙方所共有。

因此,對長男的計算既不以男方也不以女方為主,而是以婚姻為單位的。如果一 個人結婚兩次的話,他就有兩個長男(女)。就理論上講,第一次婚姻消滅後,

不論是離婚或配偶死亡,若有子女,長子必須繼承家屋及大部份的財產。自己若 再婚,必須離開原來的家屋,另建新的,或入贅於別人。對配偶的選擇,採消極 的限制,而不是積極的指定。就是說,凡在二從(表)弟兄(姊妹)範圍內的親 屬成員不可結婚,此外,就不再加禁止。不過仍以無親屬關係者為最佳的結婚對 象。

婚姻昇降法則,對於階級制度上,可認為是一種破壞法則;魯凱族之宗法亦 如排灣族,常被其階級昇降之婚姻所破壞,雖然魯凱族以男系承繼常則,但無論 男女皆有藉昇級婚爬越階級之願望。佃民之女,有時寧願為頭人階段之妾,以求 其所生子女能取得頭目階級之地位,該族由階級關係所產生之婚姻形態如下﹝衛 惠林 1963:3﹞

1.同級相婚者稱 ma oaparat,各階級皆有同級婚,如 talialalai 間相婚者稱 ma oaparat ki talialalai;同階級相婚者謂 ma oaparat ki puaku;佃民階級相婚者稱 ma oaparat ki kokaokaolu。

2.昇級婚稱 uatamao,佃民越級與 talialalai 相婚稱 kialitok。

3.降級婚稱 aruakupu talialalai,降級與平民為婚稱 moalisi moaki kokaokaolu。

圖 四:魯凱族階級婚姻昇降階梯表

1.婚姻在排灣族與魯凱族 是家庭和部落的大事,

可以牽動ㄧ個人成立家 庭之後的社會地位—階 梯式

2.婚姻昇降法則,在階級制 度上,可認為是一種破 壞法則(攀高貶低);蓋 由此使排灣、魯凱族之 階級成為一種可以攀越 而不具關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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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男繼承制度

魯凱族之繼嗣法則,以綿延家族後代為基本原則。雖然以男嗣繼嗣為原則,

無男嗣,或男嗣夭亡無嗣時,則以女嗣承繼。雖然有長系承宗之規定,長系棄權 或無嗣時,則由次嗣以下接替其承繼權。如果一家之家長出缺之後,同一個家庭 內沒有人來繼承時,原則上就由家外最近的直、旁系親屬來承繼,這種情形若發 生在貴族家庭中的時候,會受到特別的關注,而影響繼承權利的原則包含地域、

階級、長幼、婚姻、宗教等因素。

魯凱族和排灣族的文化相似之處,不僅表現在階級制度,即使是命名的方式 也一樣大同小異。不同的是,魯凱族新生的命名是由父或父族族長為之,女性在 為新生兒的命名權利上是少有直接參與權的。魯凱族唯一固定的親屬群體是家庭 yatanana。構成家庭的要素有三:家屋 tan、家名 nakanakitan 和家庭成員 yatanana。

三者缺一都不能成為家庭。家屋是家人安身之命的所在,房子本身不是只有外觀 和建築材料,更把它視為有生命的機體看待,所以在家屋名號的選擇上是相當慎 重的。至於選擇家屋名通常有下列三種情形:一為分家時,家屋由長子繼承,此 時家屋名也同樣繼承,不可改變;二為新分出的家庭成員,不管是成家與否,只 要有住進新屋都須由屋主選擇新屋名。即使是一個人住的房子也不例外;三為自 己新建或新購的家屋須由屋主從古代祖先所留下來的家名(號)當中,選擇一個 適合自己階級的家名(號)來當家屋名。但是,和排灣族一樣,受到近代生活的 影響(使用漢氏姓名、移居都市、跨族通婚),雖屬家名制但不另取家名的趨勢

三者缺一都不能成為家庭。家屋是家人安身之命的所在,房子本身不是只有外觀 和建築材料,更把它視為有生命的機體看待,所以在家屋名號的選擇上是相當慎 重的。至於選擇家屋名通常有下列三種情形:一為分家時,家屋由長子繼承,此 時家屋名也同樣繼承,不可改變;二為新分出的家庭成員,不管是成家與否,只 要有住進新屋都須由屋主選擇新屋名。即使是一個人住的房子也不例外;三為自 己新建或新購的家屋須由屋主從古代祖先所留下來的家名(號)當中,選擇一個 適合自己階級的家名(號)來當家屋名。但是,和排灣族一樣,受到近代生活的 影響(使用漢氏姓名、移居都市、跨族通婚),雖屬家名制但不另取家名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