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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閒置校園活化作業流程與相關法規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推動閒置校園活化作業流程與相關法規

綜合本文分析之閒置校園活化類型內容及相關法規限制,研提作業程序如下圖 4-2。

圖 4-2 國民中小學閒置校園活化作業流程圖

根據上圖,將可能面臨之作業規定與法令限制闡述如後,同時這也說明活化 作業過程中事涉多處相關權責單位,須建立專責窗口受理之必要性。

籌備期

首先,縣(市)政府應制定「閒置館舍活化作業自治條例」作為上位規範,

內容應明訂組織編制及成員來源,使所有行政作業流程有所法規依循,始具備正 當性與合理性。從而,據此組成「工作審查小組」及「作業審議委員會」,其性質

地權 地用 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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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任務性編組,組織成員涵括相關單位代表及專業公正人士,採二級二審制,對 外作為受理案件之單一窗口。同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單位(如教育處、文 化處等)亦須著手研擬閒置館舍活化策略計畫及評鑑辦法,以完備申請程序與配 套措施。

此外,為審慎評估及因應繁雜作業程序,縣(市)政府應編列相關作業經費,

以利專業評估與審查。而當法源依據及作業組織完備後,面臨個人或團體提出申 請或洽詢時,即由縣(市)政府單一窗口受理並提供行政流程上之協助。建議應 架設資訊公開網站將整套流程及計畫公布以廣為周知,並作為民眾與政府部門間 溝通平台。最後,應於網站上時常更新閒置校園最新資訊與受理申請公告,以積 極媒合可能機會。

興設期

申請人備妥書面資料並經單一窗口的專責單位受理申請後,由工作審查小組 進行初審,小組成員包含各相關業務單位科長層級以上代表,對於興辦事業計畫 之可行性進行初步評估(如:是否可符合相關土地利用規定等事務性審查),並提 供計畫申請者及相關單位對於法令規章釋疑等之協助。

初審通過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單位(如教育處、文化處等)負責專 案簽報,將修正後計畫呈送作業審議委員會進行複審,由縣(市)政府首長指定 秘書長以上層級擔任召集人,各相關業務單位局處長擔任審查委員,並聘任專業 公正人士提供意見,共同檢閱該活化計畫對於縣(市)有財產利用及當地居民生 活或產業的助益,以作出最後通過與否之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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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3 縣(市)政府單一窗口計畫審查階段流程圖

經縣(市)政府專責單位審查通過後,如此計畫為民間自行提送,則接著進 行簽約,並須注意合約進度管理;若為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動辦理徵求民間 參與,則於計畫審查核可後,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開發。以 BOT 方式為例,簽訂契 約時,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事項如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權利金 及費用之負擔;費率及費率變更;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風險分擔;施工或經營 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稽核及工程控管,其中應包含重點稽核項目、程序及 基準,工程進度及品質管控機制;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其他約定事項(包含雙 方聲明及承諾事項、用地與設施取得、交付之範圍及方式、財務事項、營運品質 管理事項、履約保證及契約變更) (蔡宛螢,2009)。

在提案計畫通過的同時,計畫開始實行的第一步即為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國 內目前大部分已裁倂(廢)校舍土地大多均為公有土地,大多登記為國有土地、

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為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鄉(鎮、

市)公所管理,而地上權均屬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管理廢棄校舍及其他設施。

以臺東縣為例,即屬前述情形,而根據「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27 條,

「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用或機關裁併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無保留公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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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報經本府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因此,校地及校舍設施原為公務用財 產,因其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亦即學校因學生人數過少 而面臨裁倂(廢)校造成用途廢止,此時需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管理機關 向主管機關申報。

當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使用其土地開發建設,則需依法申請土地 使用權,其中可分為「撥用」、「租用」、「借用」、「讓售」及「委託與合作」,於「臺 東縣縣有不動產經營及處理作業原則」第 4 條、第 10 條、第 11 條,「臺東縣縣有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第 35 條、第 41 條及第 46 條可歸納出前 述申請土地使用權方式。

其次可能因原始土地用途與現今的用途不同的情形,而面臨土地使用方式及 內容的合法性問題,此時就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日後方能據此來辦理建築 及營業等相關使用執照。在台灣現今國土體制下,可分為「都市土地」及「非都 市土地」,活化計畫中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如為都市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若為非都市土地,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辦理變 更。

就本縣閒置校園所處位置多屬非都市土地情形為例(除綠島屬都市計畫區), 非都市土地內之學校,其土地使用類別皆稱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性質上屬教 育性質;惟因可編訂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的公用事業相當多,故如要由具教 育性質的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轉換為其他仍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公用事業,依 內政部地政司現行法令及作業程序,仍需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據「非都 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及第 27 條,其變更原則為依土地面積辦理變更程 序。申請變更之土地如為小面積變更,依法向縣(市)政府提出在原使用分區範 圍內申請變更編定(另參照「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8 點及第 9 點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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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規定);若屬於大面積變更,則需先行變更使 用分區,再申請變更編定。亦即未涉及分區變更者,原則上採用地編定變更之模 式,但如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則須取得開發許可後,再辦理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及用地變更編定。

前述提及計畫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及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申請人於申請 開發許可時,應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3 條及第 14 條製發開發計 畫圖書及檢具有關文件,呈送縣(市)政府初審及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後,

由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辦理。獲准開發後,依據前述管制規則第 23 條,

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或整地排水計畫施工許可 證,以從事區內整地排水及公共設施用地整地等工程,並於工程完成後,經縣(市)

政府查驗合格後,申請人應辦理相關公共設施用地移轉予該管縣(市)政府後,

始得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而如僅需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由申請人將相關計畫圖書文件,送縣(市)

政府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由申請人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文件或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連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 書向地政單位申辦變更編定手續。地政單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審查表」項 目簽會各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非都市土地異動登記。

最後論及使用執照核發問題,完成簽約程序後,於興建前民間機構需向縣(市)

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及雜項執照,於主管建築單位審查核可後核發建造及雜項執照 後方可進行興建。若欲使用之已裁倂(廢)校舍土地上還留有建物,且經評估後 已無法使用須將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當建築物建造完成後,須請領使用執 照,才得以使用及申請水電。當興建完成且已取得使用執照後,正式進入營運期 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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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5 閒置校園活化作業相關法規一覽表

全國法規 地方法規(臺東縣)

土地類 都市計畫法 臺東縣政府受理非都市土地申

請變更編定專案審查小組設置

要點

區域計畫法 臺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

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水保類 水土保持法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財管類 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臺東縣縣有不動產經營及處理

作業原則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

臺東縣縣有房地提供使用要點

臺東縣縣有閒置或低度利用土

地處理原則

臺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

作業要點

臺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

作業要點

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

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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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營運考核期

依縣(市)閒置館舍活化作業自治條例組成考評委員會,由相關業務單位代 表及公正人士參與評鑑。每年定期辦理活化情形考核,考核結果將決定是否終止

(或解除)合約。

營建類 建築法 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委外、促參類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臺東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作業須知

臺東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建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