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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竹分校校園照片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照片 4- 14 大竹分校校園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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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位於山坡地保育區,佔地約有 2.45 公頃。建物留有教室、廁所、廚房及 宿舍若干。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居民多為生存外出工作。由於民國 98 年莫拉克 颱風肆虐,造成大鳥地區土石流,大竹部落居民多已遷至鄰近愛國埔部落,現大 竹分校附近落戶者已不多。但是,大竹分校校舍維護十分良好,除了教室前整排 黑板樹板根有破壞走廊地板之虞外,難以看出是一所閒置的學校。校舍前端是教 職員宿舍,目前有大武國小羅姓工友居住,順道協助看管校舍環境。

距離大竹不遠的多良分校,目前設有向陽薪傳木工坊,以漂流木創作教學已 漸累積知名度。假日有不少遊客前往參觀,工坊索性兼賣起了咖啡,可以想像遠 眺太平洋海平面與藝術相伴的浪漫風情。而大竹有沒有多良的條件,亦或還需要 再複製一個多良嗎?我們從訪問中知道,其實多良也曾想引進原住民編織,但是 可能是師資問題或是市場問題,因而未見編織的品項。如果,我們能把編織作為 未來大竹發展的方向,那麼多良與大竹兩個景點將可相互呼應,讓多良木工雕刻 的陽剛與大竹棉麻編織的陰柔進行對話,將成為臺東南端極具吸引力之觀光亮 點,同時亦可為社區居民帶來工作機會。

大竹部落現居人口不多,絕大多數已遷到愛國埔部落永久屋。如果大竹分校 可以提供年輕婦女學習手藝以創造就業機會,將是部落的一大福音。(E2)

東河棉麻屋工作室深受嚴長壽推崇,由龍小姐的作品可以看見在質純(顏色、

材料單一性)的編織中,富有線條組織的設計感。建議大竹分校可以規劃引進龍 小姐棉麻編織技術,輔以染布、拼布製作手工藝品,並結合觀光旅遊,提供簡易 旅宿餐飲服務。

學編織技巧性很高,學成起碼需三年時間,可先將閒置校舍設置青年旅棧,

充作工作人員基本薪資,借閒餘時間學習編織技藝,……。我很期待這樣的規劃,

不過前提是如何籌募到前三年營運的費用,是一個未知的難題。(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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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代管大竹分校的大鳥國小原有意申請拆除建築物,歸還土地於林務局。

臺東縣政府因尚未編列拆除經費,故未執行。本研究過程經與縣府教育處國教科 訪談提及上揭構想,遂取消拆屋還地計畫,轉向民間尋求資源以設法活化。

我很樂意轉達這個消息給我所認識的基金會負責人,你們的想法我很贊同,

三年的經費如果只在三百萬上下,是有可能找到熱心的基金會參與協助,或由民 間企業贊助認養。(D3)

最後,因為該校土地產權歸屬林務局,須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報縣府核備後,

與林務局洽談公開標租事宜。

貳、選擇營運模式

除仍維持本校自行維護管理外,本節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方式之面向切入(可 分為「撥用」、「借用」、「租用」、「委託與合作」及「讓售」等方式),簡要探討本 縣閒置校舍活化之營運模式及收益原則如下,惟於實際規劃評估方案時,仍須視 個案情形進行財務可行性分析,以確保永續經營效果。

一、撥用:

由他機關另作公務或公共用途,例如由鄉鎮公所撥用作為辦公室、投開票所 或緊急避難所等。

依據「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各級政府機關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應依行政 院訂頒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 理有償或無償撥用。該原則提及,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

依土地法第 26 條或國有財產法第 38 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而若為縣有 財產,則可依據「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1 條,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 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商本府同意後,依程序層報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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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

依據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3 條,縣有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 等公部門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非營利使用,為短期之借用;其借用期間,不得逾 一年。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借用得收取使用費,其借用手續,應由需 用機關徵得本府同意後訂定借用契約。

而關於使用費部分,除依本縣縣有房地提供使用要點第 6 點但書,如有業務 相關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用途,可供無償使用外,縣有房地提供使用,應計 收使用費。爰此,依該要點第 16 點規定,縣有房地經管理機關評估,得經常提供 公眾使用者,應訂定相關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明定申請使用程序、收費標準及其 他場地使用管理相關事項。

另外,本縣訂有「臺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場所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可以 申請方式供機關團體或個人活動使用。所收取之場所使用費及保證金,應開立收 據予使用人;場所使用費應納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收入。

三、租用

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辦 理標租,或於特定情況下可逕予出租。

而根據本縣縣有不動產經營及處理作業原則,縣有不動產如管理單位尚無開 發經營或使用計畫者,得辦理出租,並以標租為原則。有關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 之出租,可參考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5 條規定,得以標租方式辦理,惟 在特定條件下,如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下且非以建築使用為目的者,得逕予出租。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有其期限,建築改良物 5 年以下,建築基地 20 年 以下,其他土地 10 年以下。其租金率,比照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若要提供對方從事營利行為,最好以公開招標方式處理。(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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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與合作

依本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41 條,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管理機構得報經 本府核定以自辦、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改良利用,

辦理如非興建房屋之事業。

(一)委託方式:指由管理單位提供不動產,委託公民營企業機構,辦理整體開 發。

首先要是非公用財產才能委外經營,像本縣的電影城即是以委外的方式辦 理,向廠商收取權利金和土地租金,比起ㄧ般出租方式所收取的租金來得高。委 外經營通常適用於該興辦事業計畫預期獲利較高者(自償性高)。縣有地可比照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收益須解繳縣庫。(B2)

值得一提的是,委外經營案件如適用於促參法規將更具彈性,亦即採促進民 間參與方式將民間資源力量帶入閒置校園再利用開發的一環,而縣政府為辦理促 進民間參與本縣公共建設案件作業,即訂有「臺東縣政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案件作業須知」,將相關案件分為縣府規劃類型及民間自行規劃類型,分別 將作業方式與流程羅列其中,據此亦成立甄審(或審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以審 查提案。惟本文建議應將申請作業規定提昇至地方自治條例層級,並將其他營運 模式的申請流程納入考量,訂定共同的自治法規,以完備相關申請案件作業機制

(於本文第四章第四節詳述)。茲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將民間 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方式列舉如下:

1.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

(BOT):此種方式較能符合實際狀況解決縣政建設問題,因無須由政府出資,

而於營運期滿後,政府可獲得所有權。

2.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委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 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無償 BTO):與 BOT 方式類似,但對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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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而言,因其興建完成後政府即取得所有權,再委託其營運,相較之下,可 能較不受民間廠商青睞。

3.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完成後,政府一次或分期給付建設經費以取得所有權,並委 託該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有償 BTO):這種方 式對民間業者較為有利,政府資金的到位較能讓投資者安心。惟在新建完成後,

政府即須採取分期或一次付款給付工程經費,在政府財政困難之情況下,較不 適用。

4.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 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採此一模式後,若尚有 需新建之設施,則較不適用。

5.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政府需出資興建,在政府財政困難之情況下,較不符合實際需求。

6.為配合國家政策,由民間機構投資新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 營運(BOO):與 BOT 模式類似,二者最大差距在於 BOT 模式於特許期限屆 滿後,投資廠商須將資產移轉於政府,但本模式則由投資廠商擁有所有權,無 須移轉。

7.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6 項認定「文教設施」,可簡化公地處分流程(議會同意後 送行政院核可處分),以委託經營辦理,並收取租金及權利金(最長 9 年)。(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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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掌握管理所有權,能靈活運用資金、用人較有彈性,亦較能發揮(行使)

政府公權力,提升行政效率。缺點是須負擔全部財務風險、人力負荷量大、易 遭民意機關壓力、易被誤會有壟斷市場、與民爭利或淪為政治酬庸之虞。

2. 委託(外)經營:委託民間單位或機關團體經營,惟其事業的所有權仍屬於縣

2. 委託(外)經營:委託民間單位或機關團體經營,惟其事業的所有權仍屬於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