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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利得沒收之定性與干預基礎

第二章 :擴大利得沒收之定義與內涵

第三節 :擴大利得沒收之定性與干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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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做法,則是以德國為例的擴大利得沒收,其規定於刑事訴訟中,且必須以至 少一個可被證明的不法行為存在為沒收宣告基礎17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鑒於本文以台灣洗錢防制法第 18 條第 2 項作為討論基 礎,而其乃參考了德國舊刑法第 73d 條擴大利得沒收之規定,因此德國法之擴大 利得沒收乃為本文所欲著重探討之脈絡。限於篇幅,本文並不著墨於英美法脈絡 下之非以定罪為基礎沒收模式,惟在第六章節中,因涉及到無罪推定原則,為了 使用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幫助理解無罪推定原則之具體內容,將涉及到部分英國 法內容。

第三節:擴大利得沒收之定性與干預基礎

第一項:定性討論之必要性

承接上節討論,針對無法被證明來源於哪一具體違法行為的財產之沒收,在 立法模式上至少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刑法模式、民法模式和行政法模式18。以美 國為例,非以定罪為基礎的利得沒收乃採用民法模式,或稱對物沒收模式,此種 沒收通常不會被認為具有刑罰性質。而以德國為例,擴大利得沒收採用的是刑法 模式,即規定於刑事程序中,惟其通過立法明確將此種沒收排除在刑罰範圍之 外,使其作為一種獨立於刑罰的刑事法律效果。

選擇不同的立法模式,可能會使擴大利得沒收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而對擴 大利得沒收的定性,其究竟是否具有刑罰性質,還是具有其他性質,將會影響後

Confiscatio 翻譯成非以定罪為基礎沒收,以區別于獨立宣告沒收,其通常規定於非刑事程序中。

17 Johan Boucht, The Limits of Asset Confisacation: On the Legitimacy of Extended Appriation of Criminal Proceeds, North America, Hart Publishing, page 5,2017.

18 Jon Petter Rui,Ulrich Sieber,陳爾彥翻譯,歐洲的無定罪沒收:一個總覽(上),,現代法治研 究,第 1 期,頁 118,2017 年 1 月。

之法律效果(Dritter Abschnitt Rechtsfolgen der Tat)中,該章中另包含刑罰

(Strafen)以及矯治與保安處分(der Besserung und Sicherung)19。此意味著德 國立法者有意將所有沒收種類與刑罰、保安處分等法律效果相區隔20。而修法

23 Jon Petter Rui,Ulrich Sieber,陳爾彥翻譯,歐洲的無定罪沒收:一個總覽(上),現代法治研究,

第 1 期,頁 120,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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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台灣而言,非以定罪為基礎的擴大利得沒收,僅以一條條文被規定於洗 錢防制法中,尚未納入刑法典中作為一般性規定,因此,仍有機會拋開現行刑法 對沒收體系的定性,而對擴大利得沒收的性質進行獨立分析,為將來的立法政策 選擇提供法理參考。

第二項:關於擴大利得沒收性質的不同主張

修法過程中,在討論刑事沒收之整體定性時,主張沒收不應定性為刑罰者,

主要基於幾點理由:一、針對第三人的沒收,並不具有處罰性質。二、無罪責情 況下的單獨宣告沒收,亦不具有處罰性質24

然而,上述的理由僅是從表象上尋找證據,而並沒有從本質上對沒收的性質 進行討論。舉例而言,認為針對第三人的沒收,由於第三人沒有犯罪,因此不是 刑罰。其將無法進一步回答,若不是基於刑罰,那麼針對第三人財產進行干預,

正當性基礎為何?

而也有學者認為,不論是否稱之為刑罰,沒收永遠會帶有處罰效果25。尤其 是有罪確定判決中,針對犯罪行為人之沒收,更是很容易被認為具有刑罰性質。

也因此,的確有部分德國學者主張細分各種不同的沒收類型,將其分別定性26。 而在此基礎上,有德國學者主張擴大利得沒收仍具有類似刑罰的性質27。 因此本文認為,關於擴大利得沒收之性質的討論,應區分為兩個層次。第一 層次,先討論其是否具有刑罰性質。此涉及到刑罰的認定標準;第二層次,若其

24 林鈺雄,綜覽沒收新舊法,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9,2016 年 7 月。

25 參考「沒收新制的挑戰」研討會會議紀錄,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268,2016 年 7 月。

26 李聖傑,犯罪物沒收,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52,2016 年 7 月。

27 參考吳耀宗,刑法第三八條之一第二項立法理由與德國擴大沒收,載:沒收新制(二)經濟 刑法的新紀元,頁 137,2016 年 9 月;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 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111,201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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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刑罰性質,仍須進一步討論,其性質為何,若其為一種干預措施,則干預 基礎為何?本章將依此脈絡在後續各項中依次討論。

第三項:刑罰的認定標準

要判斷某一種沒收措施是否屬於刑罰,一種策略是堅持歐洲人權法院的方 法,採取恩格爾標準(Engel)。所謂的恩格爾標準包括:一、國內法中對措施的 分類,二、規範的性質,三、刑罰的嚴厲程度。此三個標準具有層次性而須依次 檢驗28

在第一層次,如果國內法將某一措施規定於民事程序中,則通常不會被認為 是一種刑罰。然而,如前所述,如此一來,將可能導致立法機關通過立法政策選 擇而避免某種措施被認定為刑罰,從而得以規避作為刑罰措施所必須遵守之人權 保障相關原則。因此,在第一層次的基礎上,還需繼續檢驗第二、第三層次。

第二層次中,將主要從兩個方面檢驗規範某種措施的條文之性質。一、如果 措施針對的是「刑事犯罪行為」,或者包含了「刑事犯罪」的特徵,則措施通常 會被認為是一種刑罰。二、如果措施的目標是懲罰,無論懲罰的嚴厲程度,均會 被認為是一種刑罰。

然而,恩格爾是一種具體的、事後的、個案導向的方法,其為立法機關提供 的指導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有學者創造出一種前瞻性的、事前判斷的所謂政策 導向方法(policy-oriented approach),此種方法將措施區分為三種:刑罰措施、

恢復原狀措施、預防性措施29

28 Jon Petter Rui,Ulrich Sieber,陳爾彥翻譯,歐洲的無定罪沒收:一個總覽(上),現代法治研究,

第 1 期,頁 125,2017 年 1 月。

29 Jon Petter Rui,Ulrich Sieber,陳爾彥翻譯,歐洲的無定罪沒收:一個總覽(上),現代法治研究,

第 1 期,頁 120,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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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刑罰,是指國家對發生在過去的不法作為或不作為的反應,反應的方 式是對行為人強加某種消極評價,給行為人造成某種負面影響,但其不否認刑罰 的目的可能包含預防。換言之,刑罰是一種法律上的不利益,而附帶有預防未來 犯罪的功能30

而區別於刑罰,恢復原狀措施則不能超越其字面含義本身,不能給當事人帶 來消極影響。運用到沒收上,如果沒收的功能僅在於將財產秩序恢復到產生非法 利益的犯罪行為實施之前的狀態,則不能認為沒收係一種刑罰。換言之,考察一 項刑事措施是否為恢復原狀措施,重點在於其是否僅針對違法行為的實際獲利。

若超越了恢復原狀的範圍,則此種沒收應當被視為一種應報措施。舉例而言,美 國法中,對於洗錢案件,政府可能沒收洗錢犯罪中涉及的所有財產,包括在犯罪 中與犯罪所得相互混同的非贓物;在恐怖犯罪中,政府有權沒收恐怖分子擁有的 一切財產。此等沒收措施無疑充當了刑罰的角色。

而預防性措施,是由於行為人或財產呈現了一種可能在未來引發犯罪的危險 性,為了預防犯罪的發生,而採取相應措施。依據此種分類方法,台灣刑法典中 規定的保安措施即屬於一種預防性措施,而非刑罰。而就沒收而言,針對違禁品、

犯罪工具的沒收亦可能被認為是一種預防性措施。

此種分類方法區別於傳統的二分法,即台灣法過去所採用的刑罰與保安處分 二分體系,認為刑法法律效果僅有兩種,一種是以應報兼顧一般預防為目的的刑 罰,另一種則為以特別預防為目的的保安處分。

在雙軌制的刑法法律效果中,沒收僅能被認定為二者其中之一。然而,三分 法則認為,除刑罰措施、預防性措施之外,仍有另外一種獨立的法律效果,即恢

30 Jon Petter Rui,Ulrich Sieber,陳爾彥翻譯,歐洲的無定罪沒收:一個總覽(上),現代法治研究,

第 1 期,頁 121,201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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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原狀措施。

在三分法體系下,不同的沒收類型可能會具有不同的性質。如前所述,在德 國法和台灣法體系下,犯罪物沒收屬於預防性措施,而利得沒收則為恢復原狀措 施。

第四項:擴大利得沒收作為恢復原狀措施

將利得沒收(包含擴大利得沒收)認定為一種恢復原狀措施,而與刑罰措施 及預防性措施相斥,則後續需要回答的問題是,恢復原狀措施與其他二者的區別 為何?如此才能檢驗利得沒收作為一種恢復原狀措施,是否有超越其本身的功能 及規範界限。

第一款:區別於刑罰措施

恢復原狀措施與刑罰措施最大的區別,在於恢復原狀措施不能超越其字面含 義本身,不能給當事人帶來消極影響。針對違法行為的實際獲利,若超越了恢復 原狀的沒收,則應當被視為一種應報措施。以此為標準,可以檢驗利得沒收是否 超越了恢復原狀措施本身的界限,而具有刑罰性質。歐洲人權法院在 Welch v. the United Kingdom31一案中,即採用了此種方法。

而以德國法為例,還需區分淨利原則時期與總額原則時期而分别檢驗利得沒 收是否超越了恢復原狀措施本身的界限。

在 1992 年以前,德國法以淨利原則作為界定利得沒收範圍之依據32。所謂 淨利原則,指計算沒收範圍時,須將實行犯罪行為之支出及成本,自犯罪行為之

31 ECHR, Welch v. the United Kingdom,1995, Series A no. 307.

32 陳信安,由憲法觀點論刑法新修之不法利得沒收規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48 期,頁 94,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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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營收中予以扣除。因此,當時的德國學理多數意見認為利得沒收不具有刑罰 性質,亦非保安處分,而是一種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因為扣除了犯罪成本,

沒收後的狀態,並沒有使得行為人遭受負面的「有罪評價」,也沒有為其帶來消

沒收後的狀態,並沒有使得行為人遭受負面的「有罪評價」,也沒有為其帶來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