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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擴大利得沒收之相關疑義與回應

第一節 :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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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擴大利得沒收之相關疑義與回應

第一節: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疑義

擴大利得沒收的規定,由於降低了證明標準,歷來有不少文獻質疑其違反無 罪推定原則148

要討論此問題,首先應先釐清,無罪推定原則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刑罰措施,

其次才得討論擴大利得沒收究竟是否屬於刑罰措施。若其並非刑罰,則自始無法 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更毋庸檢驗其是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再者,擴大利得沒收作為一種針對違法利得的財產權干預手段,若不適用無 罪推定原則,是否即意味著可以肆意對財產權進行干預?抑或仍須符合某種合理 界限以符合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

本章節將以此脈絡進行討論。

第一項:無罪推定原則

第一款:無罪推定原則之內涵

無罪推定原則在 1948 年聯合國宣布之《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11 條第 1 項、1966 年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 14 條第 2 項

148 薛智仁、李佳玟,洗錢擴大沒收有違憲疑義,上網日期:2016 年 11 月 17 日,檢自: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7552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運用結果仍符合疑利被告原則152

第二款: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規則

Kevin Sean Murray 案,認為控方必須先建立被告犯罪事實的表面證據,如果相

149 《世界人權宣言》第 11 條第 1 項:「任何人因刑事之犯罪受追訴者,於依法律被確定有罪之 前,享有被推定為無罪之權利。」原文為:「Everyone charged with a penal offence has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in a public trial at which he has had all the guarantees necessary for his defense.」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第 2 項原文為:「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150 林鈺雄,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台灣法 學雜誌,第 145 期,頁 140,2010 年 2 月。

151 林鈺雄,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台灣法 學雜誌,第 145 期,頁 152,2010 年 2 月。

152 吳巡龍,刑事舉證責任與幽靈抗辯,月旦法學雜誌,第 133 期,頁 24-35,2006 年 6 月。

153 ECHR, Telfner v. Austria, Judgment of 20/03/2001, Appl. no. 33501/96. 參考林鈺雄,無罪推定作 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145 期,頁 141,2010 年 2 月。

154 ECHR, Krumpholz v. Austria, Judgment of 18/03/2010, Appl. no. 13201/05. 參考尚佩瑩,無罪推 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 文,頁 49,2011 年 7 月。

155 ECHR, John Murray v. the United Kingdom, Reports 1996-I.

歐洲人權委員會在 1993 年的 Robinson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件中認為,其不 涉及無罪推定原則158。易言之,歐洲人權法院及歐洲人權委員會認為無罪推定原

(the importance of what is at stake)及防禦權之維護(maintain the rights of the

156 林鈺雄,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台灣法 學雜誌,第 145 期,頁 143,2010 年 2 月。

157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44,2011 年 7 月。

158 EComHR, Robinson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05/05/1993, Appl. no. 20858/92.參考尚 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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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ense)161

所謂的爭點重要性,歐洲人權法院並未通過案例直接定義。不過,就目前既 存的案例看來,尚未出現被歐洲人權法院宣告為不重要之爭點。「預防某一具體 犯罪」,均可被肯認為重要爭點,換言之,歐洲人權法院就「爭點重要性」傾向 於從寬認定。

而就防禦權之維護而言,主要是要求舉證責任轉換之立法推定應使被告有推 翻之可能162。如果該推定已經被證明非屬正確,或者該推定極有可能導致不合正 義之結果,法院即應該否決此推定163

而在後續的 Hardy v. Ireland 案(1994)164及 Brown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

(2002)165中,歐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更強調,舉證責任轉換之前提,

係控方已證明條文中要求之犯罪構成要件166。也就是說,符合合理界限的舉證責 任轉換,並不允許直接藉由立法推定「被告具有某一違法行為」,而只允許在控 方就犯罪構成要件證明至確信心證(排除合理懷疑)後,推定諸如「阻卻違法事 由不存在」、「財產與違法行為存在關聯」等事實,而將推翻推定的證明責任轉移 到被告身上。

161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57,2011 年 7 月。

162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64,2011 年 7 月。

163 楊雲驊、林麗瑩,洗錢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載: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頁 77,2017 年 8 月。

164 EComHR, Hardy v. Ireland, Decision of 29/06/1994,Appl. no. 23456/94.

165 ECHR, Brown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02/07/2002, Appl. no. 44223/98.

166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63,2011 年 7 月。

年 Elton v. the United Kingdom170案及之後的 Phillips v. United Kingdom171案中,歐 洲人權委員會及歐洲人權法院卻均認為沒收命令的作出無涉刑事指控,因此不涉

168 ECHR, Welch v. the United Kingdom,1995, Series A no. 307.

169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81,2011 年 7 月。

170 EComHR, Elton v. United Kingdom, Decision of 11/09/1997, Appl. no. 32344/96.

171 ECHR, Phillips v.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12/12/2001, Appl. no. 41087/98.

172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83,201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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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目的,且採取總額原則顯示出其實際上具有刑罰性,因此應有無罪推定原則之 適用173。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 BVerfG 2 BvR 564/95 則認為,擴大利得 沒收規定並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其理由是擴大利得沒收的命令只需要一個違 法行為存在即可,並不以確認罪責為前提,而且它的效果也不等同於刑罰。而無 罪推定原則僅適用於刑罰或者類似刑罰的措施,擴大利得沒收並非刑罰,因此,

並沒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174

上述針對不同國家的沒收制度之論述脈絡,均以「沒收是否為刑罰」作為關 鍵,認為沒收不是刑罰,亦不以有罪為基礎,無涉刑事指控,因此不涉及無罪推 定原則。簡而言之,適用刑罰時,才禁止有罪推定,必須採用最為嚴格的證明標 準;而適用非刑罰措施時,則可以降低證明標準,或直接推定財產與犯罪具有關 聯性。而這也正是擴大利得沒收的價值之處:當現有證據雖無法證明有罪,但可 以證明財產來源於不法時,國家即有權力予以沒收175

此種思路延伸,將涉及到對一個新的問題的回答:如果非以定罪為基礎的利 得沒收制度亦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意味著,國家在設計沒收制度時,可以 任意通過立法推定「財產來源於違法行為」,進行舉證責任轉換,或者是降低公 訴人對「財產來源於違法行為」的證明標準?換言之,不論是採用舉證責任轉換 的方式,或是降低證明標準的方式,是否仍須符合某種限制,以符合憲法對財產 權的保護?

173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111,2011 年 7 月。

174 連孟琦,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裁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 BVerfG 2 BvR 564/95 譯介,

載: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464,2016 年 9 月;李傑清,沒收洗錢犯罪所得的實 體與程序,檢察新論,第 3 期,頁 255,2008 年 1 月。

175 Federico Alagna, Non-conviction Based Confiscation: Why the EU Directive is a Missed Opportunity, Eur J Crim Policy Res, page 456, 5 Jul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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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擴大利得沒收與舉證責任轉換

承接上文討論,擴大利得沒收,就財產與違法行為的關聯性證明上,可能採 用兩種模式,第一種是降低證明標準,第二種則是通過立法推定而轉換舉證責任。

就舉證責任轉換而言,通常引用英國法進行討論,其中以英國 1994 年毒品 交易法(Drug Trafficking Act,1994)及 2002 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2002)最為典型。兩部法中均規定有關於不法利得範圍的立法推定。

首先,英國 1994 年毒品交易法第 2 條規定,當被告存在一個或數個毒品交 易犯罪,刑事法院須針對被告於特定時期而獲得與毒品交易有關之任何付款或其 他報酬,作出沒收命令。而該法第 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則推定,被告受有罪判決 或刑事程序開始時六年內所持有之財產均為因毒品交易所獲得之報酬,該期間內 之花費則被視為毒品交易收益之支出。此法定假設可藉由被告證明(1)此推定 有誤,或(2)如果適用此推定將產生嚴重風險的不公平,而被反駁176。 在 2001 年的 Phillips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177中,歐洲人權法院即認為,

該案依據 1994 年毒品交易法所做出的沒收命令,是以被告被正確地證明有罪為 前提的,因此,在此前提下,就「犯罪所得範圍」的推定並不受無罪推定原則的 限制,除非沒收命令本質上及程度上已構成另一新的犯罪指控。並且,此沒收程 序的推定並非欠缺防禦手段,申訴人可通過提出收入來源之反證至蓋然性程度,

以推翻法律的推定,因此仍符合舉證責任轉換的合理界限。

而在 2008 年的 Grayson and Barnham v. the United Kingdom178案中,歐洲人 權法院多數意見仍堅持認為,此處的沒收程序並無公約第 6 條第 2 項之無罪推定

176 尚佩瑩,無罪推定與舉證責任轉換——以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為借鏡,東吳大學法學院法 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頁 87,2011 年 7 月。

177 ECHR, Phillips v.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12/12/2001, Appl. no. 41087/98.

178 ECHR,Grayson and Barnham v. the United Kingdom, Judgment of 23/09/2008, Appl. no.

19955/05;150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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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的適用。不過,其認為,由於無罪推定原則隱含在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審 判原則的保障範圍中,因此針對沒收範圍的推定,仍須符合舉證責任轉換的合理 界限,即符合爭點重要性及防禦權之維護之標準179。而依據該法案第 4 條第 4 項,倘有不正確或引起重大不公平之情形,此推定得不計入被告之特別收入或支 出。此外,申訴人同樣得以通過提供合法來源之證明至蓋然性程度以推翻推定。

原則的適用。不過,其認為,由於無罪推定原則隱含在公約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審 判原則的保障範圍中,因此針對沒收範圍的推定,仍須符合舉證責任轉換的合理 界限,即符合爭點重要性及防禦權之維護之標準179。而依據該法案第 4 條第 4 項,倘有不正確或引起重大不公平之情形,此推定得不計入被告之特別收入或支 出。此外,申訴人同樣得以通過提供合法來源之證明至蓋然性程度以推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