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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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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研究動機

2016 年 4 月,台灣多名詐騙集團成員在肯亞、亞美尼亞等地涉嫌電信詐騙,

該案受到台灣媒體廣泛關注。彼時,筆者與導師討論此案,導師提到,此類集團 性、常業性之財產犯罪涉及諸多被害人,且存在大量犯罪所得,具有廣泛的社會 危害性。然而,對被害人而言,最重要的或許並不是讓行為人接受最重的徒刑,

而是能夠通過案件的偵破、審判,最終讓被騙的財物失而復得。這番話給予了筆 者論文寫作的最初靈感。

同年 12 月底,台灣洗錢防制法修法通過。新修條文第 18 條第 2 項被認為是 參考德國舊刑法第 73d 條之「擴大利得沒收」(der erweiterte Verfall)規定1。依 據立法說明,所謂擴大利得沒收,係指查獲被告本案違法行為時,亦發現被告有 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 違法行為,仍可沒收之。該條文規定,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防制法規定 之洗錢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

1 關於擴大利得沒收之用語,本文係採用以下學者之翻譯,參考林鈺雄,綜覽沒收新舊法,載:

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24,2016 年 7 月;潘怡宏,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性解釋——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 BGHSt 40,371 譯介,載: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439,2016 年 9 月;連孟琦,擴大利得沒收之合憲裁判——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 BVerfG 2 BvR 564/95 譯介,載: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462,2016 年 9 月。亦有學者將 der erweiterte Verfall 翻譯為「擴大沒收」,見陳重言,第三人利得沒收之立法必要及其基礎輪廓——源自德國 法規範與實務之啟發,載:沒收新制(一)刑法的百年變革,頁 149,2016 年 7 月;吳耀宗,刑法 第三八條之一第二項立法理由與德國擴大沒收,載:沒收新制(二)經濟刑法的新紀元,頁 136,

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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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據此,筆者萌生了一系列疑問:條文所提之「常習性」,與台灣舊刑法中存 在於刑法分則內的「常業犯罪」是否為相同概念?如果二者屬於同一概念,則由 於刑法分則中的常業犯已於 2005 年修法時被刪除,洗錢防制法中的常習性該如 何理解、認定?常業犯的刪除,是否會導致常習性的內涵發生變化?如果二者不 屬於同一概念,而存在區別,則洗錢防制法中擴大利得沒收條文內的「常習性」

要件又該如何理解?

聯繫上文所提,若能將常習性、集團性之財產犯罪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並 返還被害人,對於被害人而言或許是最理想的刑法效果。然而,常業性、集團性 犯罪往往歷時長、涉及諸多被害人,且難以抓獲;一旦抓獲,對於過去的其他犯 罪行為,也很難一一證明。若將來此類財產犯罪也能適用擴大利得沒收,將使得 被告之財產在未被證明與有罪連結的情況下即可被沒收,恐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之嫌。諸多疑問,促成筆者就此篇論文之研究動機。

此外,鑒於中國大陸之刑法目前仍將沒收制度規定為「附加刑」之一種,與 台灣 2015 年修法以前將沒收定性為「從刑」的做法類似。且大陸現行法之沒收 制度,甚至可以沒收行為人未為濫用的合法財產,其所存在的違憲問題毋庸贅 述。擴大利得沒收制度作為一種沒收類型,其必要性與其所遭受的疑義一直相生 共存,不斷遭受討論,此一制度如何在中國大陸的刑法中生根發展,更是一大挑 戰。大陸近年來已有學者陸續討論沒收制度,其中不乏進行改革、修法之意見,

因此本文亦期望通過本篇論文的探討,為將來中國大陸沒收制度的修法提供參考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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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研究目的

擴大利得沒收目前僅規定於洗錢防制法中,只有集團性、常習性之洗錢罪能 作為聯結行為。然而,該條文所參考之德國法,其擴大利得沒收係規定於德國刑 法典中,且德國 2017 年新修刑法後,擴大利得沒收始具有一般性,得以適用於 所有犯罪類型。本文擬探討擴大利得沒收是否具有一般性,其沒收的法理基礎為 何?若擴大利得沒收具有一般性,是否應考慮納入刑法總則沒收專章中,以免日 後類似規定分散於各種特別法之中,重複沒收制度修法前的混亂狀態。

本文亦將探討擴大利得沒收中以常習性作為條件限制的必要性。此常習性與 舊刑法中的「常業犯罪」有何關聯或差異?將常習性作為擴大利得沒收適用的限 定對象,是否過度注重個人素質、性格基準,而使得擴大利得沒收具有「行為人 刑法」的色彩?並將一併探討常業犯是否有其存在之獨立法理基礎。恢復常業犯 的規定是否有利於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的法理基礎建構。

此外,由於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從立法之初就因有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之疑而遭 受諸多批評,因而未被納入沒收專章規定。本文將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探討擴 大利得沒收的制度是否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若其並無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則可減 少其被納入刑法總則規定之阻礙。

最後,擴大利得沒收還與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 10 條犯罪所得之推定以及組織犯罪條例第 7 條犯罪組織的財產沒收三項規定 有所相似。由於上述條文歷來遭受相似違憲批評,本文亦將把擴大利得沒收與後 者進行比較,釐清關係,作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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