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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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第一項:研究方法
本文之論述核心在於通過擴大利得沒收現行法規範之討論,並引用外國立法 例作為比較,以檢討現行法規範之不足,並探討擴大利得沒收是否具有一般性,
而應納入刑法沒收體系。行文過程中,就本議題可能的解決方式如下所列:
一、文獻整理:擴大利得沒收作為沒收的一種特殊型態,在立法之初就因有 違憲疑慮而受到台灣學術界諸多討論與批評,因此本文將整理相關不同見解,再 就其所受之質疑嘗試回應;而本文另欲討論的擴大利得沒收之「常習性」限定要 件,與其相關之「常業犯」概念在過去也經歷過存廢討論,最終常業犯於 2005 年修法時與連續犯一同被刪除。因此,本文將於文中整理國內相關學說見解,檢 討分析常業犯、常習性之意涵,以幫助理解擴大利得沒收之適用要件。
二、比較分析:台灣的擴大利得沒收制度本借鑒於德國刑法,而德國學界與 實務關於擴大利得沒收制度亦有廣泛的討論與批評,本文將引用德國立法例作為 比較,整理德國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從立法之初到解釋動向的變化,以作為台灣未 來的修法借鏡。而「常業犯」的概念,本文亦將參考德國的相關規定,以幫助討 論常業犯是否有其存在之獨立法理基礎。
三、綜合歸納:綜合文獻探討與比較法,加以思考整合,以期對於未來之修 法方向提出可行建議。
第二項:研究架構
論文第一章為緒論。將簡要介紹本論文的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並明確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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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及全文研究架構。
論文第二章將介紹擴大利得沒收之定義與內涵。由於「擴大利得沒收」在台 灣學界仍為相對陌生、新穎的概念,而單純從其文字表面理解,並無法輕易掌握 其具體內涵,因此第一節將從兩則案例引入,有助讀者理解擴大利得沒收之規定 究竟有何功能。此外,第一節亦將簡單介紹擴大利得沒收在台灣法中曲折妥協的 立法歷程,以突顯其目前所面臨之困境。第二節將從沒收體系出發,釐清擴大利 得沒收在整個沒收體系中的位置。第三節則將討論利得沒收之定性及其干預基 礎,為擴大利得沒收尋找其法理基礎。
論文第三章將介紹德國刑法關於擴大利得沒收的立法與解釋動向。由於台灣 擴大利得沒收的規定以德國法作為參考體例之一,故有必要通過德國法的介紹,
尋找台灣法的改進及突破點。本章第一節為立法面向,將首先從立法目的出發,
隨後介紹德國法關於擴大利得沒收的適用條件,最後介紹其設立的相應配套措 施。第二節則為實務解釋面向,將從一則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裁判出發,介紹 德國法院就擴大利得沒收的合憲性解釋歷程。
論文第四章將介紹台灣法關於擴大利得沒收的規定現狀,並將在第二節中討 論現行條文規定既存之問題。
論文第五章將討論「常習性」、「集團性」作為擴大利得沒收要件之具體意涵 及其必要性,將於第一節釐清常習性概念與過去刑法分則中存在的「常業犯」概 念有何區別。此外,將以案例為基礎,討論擴大利得沒收案件中,「常業性」要 件將如何認定,沒收範圍要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第二節則將探討集團性概念,
並將其與組織犯罪之定義做相關釐清。
論文第六章將討論擴大利得沒收歷來遭受之相關疑義,其中以其與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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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是否存在衝突為主要討論方向。在此章第二節中,將討論擴大利得沒收與貪 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組織犯罪條例第 7 條犯罪組織的 財產沒收兩項規定之區別。
論文第七章為結論。本章將總結前文,闡明擴大利得沒收在沒收體系中的位 置,明確其干預基礎。